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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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摘 要 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然成为世界性的关注课题。随着世界经济的大同化,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较多的提升空间。 关键词 大学生 思想政治教育 实效性 作者简介:朱丽,南京工业大学政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14-02 知识产权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也成为人类文明和智慧进步的重要标志,它有助于人类科技和经济的发展。而随着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价值的逐渐扩大,社会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美国相关协会机构曾明确指出,非法使用一项软件,

2、在美国就会造成 75亿美元的年损失量。在联合国规定的 17 类跨国犯罪行为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也名列其中。为了应对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愈演愈烈的现象,大多数国家在国内纷纷采用法律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例也逐步建立起来。中国内地也同样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因而也采用了刑法来规范侵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法律和其他国家相比,中国具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但也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本文正是从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相关条例出发,对其改进之处提出一己之见。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知识产权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民事权利都被称为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赋予知识产权以下的定义:“人类知识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无形资产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支配权利。 ”而在我国,法律学家又对知识产权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即“法人或自然人进行智力劳动而创造出的成果通过法律得以确立,并被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通过智力劳动而产生的无形的成果知识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这一无形的客体需要通过有形的载体得以体现,表现为艺术作品、专利产品等。 (二)知识产权犯罪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成文完整的定义,这一概念甚至很少出现在法学的教材中。就犯罪构成而言,我们可以将违反知识产权相关保护法文条例,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危害,通过非法渠道获

4、利,并达到追诉标准,按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行为称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现状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保护受到了相关立法和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其可操作性也随着定罪量刑标准的降低而得以不断提升,从而也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然而司法的实践现状却不容乐观,出现了结案快数量少、受理多移交少、处罚多追刑少、国内重视低于国际等特点,以上种种现象都表明我国为建立创新性的知识产权强国还需要多方面的不懈努力。 (一)结案快,数量多 根据 2012 年 4 月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现实的数据,可知在 2009 年,我国人民法院共审结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比 20

5、08年增长 10.04%,为 3660 件,其中发生法律效力的也比 2008 年上涨 8.31%,共有 5836 人,而其中被判决有罪的人数也比 2008 年上升 8.28%。由此可见,我国刑事司法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重视度和打击强度都有明显的增强,但是在增长快速的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在同期审结的76 万件总刑事案件中,知识产权犯罪案的比例十分小,而在全国各地盗版假售的现象泛滥的事实面前,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打击现状不容乐观。 (二)受理多,移交少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多为呈现出受理多,移交少的特点。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具有多方面,主要是执法人员的法律观念有多偏差;执法人员间的信

6、息共享程度偏低;在相关案件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不统一等问题。另外由于部门利益等因素,导致大量的知识产权受理案件被藏起来不予理会。 “受理多而移交少”已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处理中的突出问题之一,这对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三)处罚多,追刑少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点之一是产业化,往往是多数人进行伙同犯罪,然而在相关案件结案处理时,受到惩罚的人却往往是不足 2 人,同一案件的多数犯罪人都逃脱了惩罚,因此许多犯罪者的心理上没有自觉意识,从而加大了犯罪的可能性。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上仍然存在不足,而这样的现象无法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四)国际重视程度高于国内

7、 有学者曾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多是来自于政治和外来经济的压力,而不是出于本身的需要。而随着经济、法律问题向外交政治的演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形势。目前,国内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出台和一些案例的处理多是因为国际上所施加的压力。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我国国力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法律保护的缺口进行犯罪行为。为了降低这样行为的出现率,我们就需要思考如何运用司法和法律手段进行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保护。 三、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不足之处 (一)商标侵权 目前,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上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保护对象不够宽泛。因为在商标的保护上,按我过的有关规定,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属

8、于被保护对象,而未经注册的商标或到期未能续期的商标以及被注册的商标却并不在保护范围之内。然而,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中却明文规定他人不得在权利人未许可下使用未注册的商标。 二是对本罪犯罪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在我国刑法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共有三个罪名,但是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却十分简单,且调整的范围也过于单一,对商标专利的保护造成了一些阻碍。 (二)著作侵权 在著作侵权的有关规定上,也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护对象范围过窄。就保护主义种的刑法价值取向而言,著作权和债权、物权同是属于具有独占性的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在对署名权的理解上也存在分歧。该条款究竟是对作者的姓名权进行保护还是署名权进行保护

9、,在学术界仍争议不断。 二是行为规定不够明确。在刑法217 条和 218 条中对五中著作权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也存在规定过窄的问题,与其他相关法律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还欠缺明确的相关规定。 三是主观要求过于严厉。在刑法217、128 条规定中,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加上了“必须以盈利为目的”这一条件,这样一来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就无法在法律中得意实施,而在目前情况下,不以直接利益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广泛存在,而这样的行为却因为我国法律主观要求过严而无法受到遏制。 (三)专利侵权 目前,我国在专利的保护上也有三点需要完善。 一是需要继续完善侵犯商业机密的犯罪分子。我国对国

10、际商业秘密的保护依然处于空白期,没有明确的对商业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犯法行为进行明文规定,但是保护商业秘密却已是国际上尤为普遍的趋势。因而我国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进一步的保护。 二是本罪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有待完善。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鉴定商业秘密的部门,在一些案件处理时多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这样一来,就容易导致相关案件在处理上存在了缺陷,在案件诉讼时难以确定。三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上存在不足。多数发达国家对商业秘密犯罪罪行具有多种不同形势的规定,而我国却只有一种规定,可见我国在对商业秘密罪的处置上存在空洞,早日实现与国际的接轨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要考虑的问题。 四、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几点

11、改进对策 (一)相关法律系统的构建完善 以刑法为主体,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司法为补充构成了我国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正是因为这个多样化的体系,在对同一行为的规定上存在多样性,这对司法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也严重破坏了立法的严肃性。例如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有 8 中侵权行为会涉嫌犯罪, 刑法中却规定了4 中具体的行为表现,而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企鹅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如何将两者做有机衔接是司法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诸如此类的例子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还有很多,又如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在专利法第 63 条和刑法第 216 条的规定中存在差异;另外,关于侵犯著

12、作权行为之一的发行的规定在著作权法和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寻在分歧。为了使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法律体系更为完善,就必须要解决体系中法律间的衔接问题。 (二)刑罚分明,制度维护 制定“严刑峻法”并不等同于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度。正如我国的著作权犯罪门槛不断降低却无法在根本上对侵权盗版行为起到遏制作用一样,加强刑事司法力度需要的并不知识严苛的法律条文的制定出台,而是要注重法律的执行效率和执行力度,只有加强法律的实际执行力度,才能真正达到制定法律的目的,才能更好得维护法律的尊严。因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体制的调整已是势在必行。 1.增加罚金刑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犯多是为了经济上的营利,当然也寻在少

13、数是为了破坏他人的名誉而进行侵犯的现象。因而侵犯知识产业权利在给犯罪者带来经济或其他利益的同时也会对权力者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根据犯罪者的出发点,为了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可以采用适当罚金的惩罚暗方式,在犯罪者心理上起到惩戒的作用。而为了规范罚金刑,我国的法律也需要在相关方面进行改善,因为目前无论是在我国刑法还是其他司法上都没有对罚金刑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推价,做出相关处罚决定。如此一来,便会违背罪行适应的原则。 2.增加资格刑 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还将资格刑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之中,大大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包括剥夺一定的权利、禁止担任一定职务和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

14、等。鉴于国外的相关经验,我国也可以从中学习,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新增使用的新的资格刑,从而剥夺或限制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人的从事知识产品生产和流通等行为。并达到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同时也可以警戒其他从业人员,增强他们对自己产业的珍惜程度,并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以及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 另外,在对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适当调整的同时,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自送、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进行适当扩大。 (三)构建执法机制,形成刑罚体系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犯的知识产权社会关系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项私权利,在我国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这一公权利对私权利进行服务是不恰当的,因而对这

15、一私权利进行保护需要维护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角度出发进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加强国民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度,并保持行政执法向常态化发展,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恶化,从实际上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另外,为了完善执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移送制度,需要完善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的移交过程。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处理时,应在刑事纠纷中减少行政权力的使用。因而,在行政移交制度上,需要处理好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的关系。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具有关键性意义。 参考文献: 1林亚刚.析侵犯著作权行为与侵犯著作权罪的衔接.法学评论.2006(6). 2王小龙.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立法考察兼谈其对大陆的启示.中国发展.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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