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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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摘 要 作为预防和惩治犯罪的刑事政策本身是国家与市民社会做出的公共选择,是公共政策学的一个分支。公众不仅是刑事政策效果的受体,而且还具有刑事政策内容及方向的诉求,因此,社会公众与刑事政策的互动应是刑事政策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本文即从社会公众的民意选择视角,揭示民意和刑事政策制定之间的关系,以期有助于刑事政策理论研究的深入。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公共政策 公众 诉求 作者简介:黄胜漪,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2 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98-02 一、刑事政策中的民意释义 (一

2、)民意的释义 何为民意可谓众说纷纭, 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将民意界定为:“民意,社会大多数人对某一事件或某一政策表现出来的带有倾向性的想法、意见和愿望” 周振杰博士认为:“民意,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针对特定的任务或事项,在根据其自身接受的标准做出的价值判断基础上形成的内心倾向,如支持或反对,忠诚或背叛,喜欢或憎恶。 ” 还有学者认为“民意,通常是指民众对社会各种具体事物的情绪、意见、价值判断和愿望等,是直接来自民众的“心声” ,简言之就是公众舆论趋向。 ” 就上述学者的观点来看,笔者赞同莫晓宇博士对于民意的界定,将民意定义为:“非统治群体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的带普遍倾向的利益诉求。

3、” (二)民意的划分 本文将民意进行广义的界定,将民意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作为人民意志的民意,我们将此类民意称为“立法民意”或者“公意” ,一类是作为公众意见的民意,我们将其称为“大众民意”或者“舆论” 。详言之,立法民意是体现全体人民意志,并通过法定程序,以宪法或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具有规范性内容的民意,从现代民主通识中可知, “立法机关是生产民意(法律)的机关,审判机关是依民意(法律)审判的机关, ” 由此可知此时“民意即法律,法律也即民意” 。而大众民意是体现人民中的一部分人,针对某一个案或者特定现象,自发无序形成的非规范性、事后性的民意,这类民意是具有较强的道德性、非理性、事后性和易变

4、性的,这也是时下与一些热门案件伴随而生的“民意审判”中的民意。 二、浅析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定义,学者们也是大相劲庭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另一德国学者克兰斯洛德认为:“刑事政策是立法者为了预防、阻止犯罪、保护公民自然权利并根据各个国家具体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笔者比较赞同我国学者刘仁文对刑事政策的定义:“刑事政策是指代表国家权力的公共机构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围绕预防、控制和惩罚犯罪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以及对因此而牵涉到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和被害人所采取的态度。 ” 对刑事政策的范围的界定,笔者也是比较赞同我国学者刘仁文的观点,

5、将刑事政策的范围持广义说,即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对犯罪的预防、控制和惩治,还包括对犯罪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被害人的态度;其次刑事政策不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还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再次,对刑事政策之“刑事”亦应做广义理解,即不仅对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所做出的国家反应属刑事政策范畴,而且对那些虽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但属于犯罪学上的犯罪行为所做出的国家反应也属于刑事政策范畴(如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采取防护措施等) 。 三、立法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部法律的起草,编撰通常是此时民意有所需,此时的民意往往是一种理性的立法民意,立法民意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

6、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法律作为一种公意的体现,是人民主权的外化方式,其强调的是一种理性、理智,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它通常不是由于一个案件或者具体的事件引起的狂热反应,而是在对一段较为长期的时间与实践中冷静思考后的理性表达,因此在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必定要考虑立法民意,反应立法民意,这样制定出来的刑事政策具有合法性,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和接受,因而在以后的刑事司法过程中,刑事执行过程中和刑事社会过程中也会得到普遍的公众认同和支持,对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和执行产生强大的助推力。从立法民意的性质可知它体现着人民的意志,对刑事政策而言是一股积极的力量,因此对立法民意而言存在的争议不在是

7、否要吸纳民意,而是在于如何吸纳民意。法律即便再精准在其公布之日起便滞后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必定会出现法所不能涵盖的新问题,而刑事立法政策,是对刑法如何规定犯罪、刑罚以及刑罚的适用起指导作用的政策,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完善我国刑法的重要依据,因此对于新问题的出现,立法机关应该如何及时的用刑事立法政策去应对新问题,体恤新的民意,辨别民意,收集民意,筛选民意,归纳民意,法律化民意是至关重要的。在各国的刑法规范中,都存在着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划分,由于自然犯是违反社会伦理的而被认为的犯罪,对自然犯的判断依据与人类基本的善恶,是非标准是契合的,因此,对自然犯的立法规定,通常就是民意的体现,也会得到民意的

8、积极呼应,这会使民意与整个刑事政策的过程产生良好的互动;但与之相对的法定犯,由于法定犯是完全依据法律规制而形成的犯罪,因此,部分法定犯的认定标准与公众的认知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距离,而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但随着法律工作精准化和专业化要求的不断提高,当一项法律草案由起草者起草好以后,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时,代表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否在十多天的大会中全面了解法律草案的内涵与意义?若是在通过的法律草案中没有充分了解一项法定犯罪的全部内涵与意义时,在日后审判过程中出现对某一案件中法定犯罪民众认同感和裁判结果不亲和时应该如何是好?所以在普通民众与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职业人之间是否

9、应该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桥梁,以促进双方的良好的沟通,是否应当建立一个制度化的民意输入机制以及与民意相互沟通的法律平台,例如在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民意输出与表达的网络平台为基础,构建起全国的民意输出与表达网,以及在以这样一个从地区到国家建立起来的网络中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通过对案例的展示,来对某些法定犯罪以及新型犯罪进行解释,从而实现民意与法律的沟通。 四、大众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在某些案例的审判过程中或者案件审判后判决结果与民众所预期的结果相差太远而总会产生一股民意。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与立法过程中的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的顺序是不太一样的,这里笔者认为可

10、以将审判过程中产生的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按这样一个顺序去解读:刑事审判过程刑事立法过程刑事执行过程刑事社会过程。但审判过程中产生的民意能否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产生强大的影响以至走完这个流程,则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足球“黑哨”龚建平受贿案件中,龚建平在执法绿城队的两场比赛中受贿 10 万元的事实是不存在争议的,但是从当时我国的刑法法条可知,对于个人受贿罪只有: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从主体上讲前者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针对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人员,而龚建平作为一个职业联赛的裁判,其主体身份是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人员不相符合的,因此, “在审判之

11、前,包括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程天权、卢建平在内的五位刑法学界权威专家为龚建平案出具的一份法律论证意见书中,一直认为,作为法律空白,依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龚建平应依法作无罪处理。 ” 但最终法院对龚建平做出受贿罪的终审裁定,不得不说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大众民意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起了很大的影响。而龚建平案被盖棺论定后,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的主体从“公司、企业人员”扩充到“公司、企业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人员” ,并将罪名改为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以此在以后的刑事领域进行运用,从这个案件来看,大众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是走完了前面笔者所说的影响路径的。但这并不代

12、表所有的大众民意对刑事政策的影响都会走完全过程。审判过程中确实会产生一定的立法民意,如在龚建平案件中,且产生的立法民意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中的主体从“公司、企业人员”扩充到“公司、企业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人员” ,并将罪名改为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以此在以后的刑事领域进行运用。但对该案件仔细思考其实这整个脉络是存在问题。诚然它在审判过程中产生了日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法民意,并且弥补和发展了我国的法律,是我国的法律与时俱进,但是这一股民意能否对龚建平案本身产生影响呢?笔者认为其实这是不应该的,因为即便这是在审判过程中产生的立法民意,但是这对于龚建平案来说也是一种事后的立法民意,或者说对此

13、案只能是一种大众民意,从刑事审判角度来看,它直接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对当事人构成了溯及既往,伤害了法的安定性从而在根本上伤害了法治,同样,这样也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伤害。因此,纵使在审判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对日后的法律有弥补和丰富作用的立法民意,但无论如何这些立法民意对本案来说只能看作是大众民意(罪刑法定要求) ,所以不能用这样的大众民意对本案的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定罪处罚。 注释: 许崇德.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周振杰.刑事法治视野中的民意分析.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年版. 郜占川.民意对刑事司法的影响考量基于概念的解读.南京工程学院学报.2010(9). 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法学.2009(8). 刘仁文.刑事政策初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29 页. 孙万怀.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中外法学.2011(1).第 146 页. 韩勇.黑哨入狱:受贿罪还是商业受贿罪.北大法律信息.访问日期:20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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