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研究摘 要 民事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程序。再审启动途径主要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启动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如主体混乱,条件模糊,立案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再审启动的规范化对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程序效益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启动 监督 规范化 作者简介:鹿义胜,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2 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与证据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19-02 2012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
2、进行了新的修改,在我国社会发展新时期,法律的逐步修改和完善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威严和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提供着规范指导,其中有关民事再审程序的变化较大,积极影响显著。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法院依据内部监督自行决定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其条件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其条件是人民法院原生效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调解书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其条件是申请符合法律第二百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依具体的规定看,法律对三种启动再审程
3、序的情形没有明确哪一种方式占主导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也是由多种因素影响所致。 一、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凸现的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的着力点是共向的,但在司法运行与操作过程中,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公权地位较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处分权利具有隐形的优势。法院依审判监督权发动再审和检察院依法律监督权提起抗诉发动再审既没有案件类型的限制,也无时效的约束,只要一经提起即可启动再审程序。而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一要受时效限制,二须经法院决定,因当事人申请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很少,而法院和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案件却不断增加。法律的模糊
4、性规定与实践的显著化差异,影印出民事再审程序的尴尬窘态。 (一)启动主体混乱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提起再审的途径前已述及,即法院提起、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选择权仅限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对再审程序的选择和利用,当事人并不具有决定作用,大多数再审程序是由法院内部监督和检察院抗诉引起的。而在法院监督和检察院抗诉背后,人大、政府、政协等又起很大影响力,启动再审程序或影响再审程序启动的,除特定主体还有众多途径。 法院裁判一经作出并生效,就具有确定的拘束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和稳定是世界各国遵循的基本司法原则。再审启动主体多元化,导致的后果便是诉讼的泛滥失序,危及司
5、法裁判的稳定,使终局裁判无真正既判力,无形中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迷离。再审程序轻易运行,造成众多案件不断被重复再审,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寻求不当力量干预审判提供渠道。再审启动主体的混乱化和程序运行的随意性为滋生司法腐败孕育了可能。 (二)立案标准模糊 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必须具备特定事由才能启动。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事由的规定显得笼统和概括,宽泛而不严谨,是对生效裁判稳定和权威构成威胁的显著因素。 法院自身提起再审的条件是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这一规定有先定后审之嫌。尚未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是很难证实当事人申诉理由的充足性,也难
6、以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情形的规定,也存在类似问题。 “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其疏漏在于对举证时限没有约束,而使当事人在无限制的申请再审过程中收寻“新的证据”以对抗生效裁判及相对方正当行使权利。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其疏漏在于规定过于笼统,而给当事人提供了申请再审的活动空间。再审条件规定的不严谨,极易导致多方主体凭借主观臆断认定原裁判“确有错误” ,通过不当途径启动再审程序,更助长滥诉缠诉现象的出现。 (三)立案审查处理不规范 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积极主动性,而再审立案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法院可依职权启动再审推翻原生效裁判,这是世界各国极其罕见的,法院有权
7、主动发现生效裁判中的错误,并自行提起再审程序,这是中国再审制度的最大特点。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再审仍是一诉讼程序,不能违背诉讼基本原则和规律,法院自行决定再审便是自诉自审,造成了角色错位。法院在无时效约束情形下通过自身监督立案再审,其效果如何尚存疑问,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生效裁判提起再审,其公正性更难以保证。 当事人及近亲属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的申诉,是向法院或检察机关等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意见的一种请求。申诉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在民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中,申诉作为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在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应当予以足够重视。实践中,当事人无限时申诉、无正当理由申诉,给正常社会秩序带来了混乱
8、,而相关主体对当事人的申诉随意、任意性地处理,特别是检察机关对申诉处理的不当又轻易启动了再审程序,程序启动的同时,法律监督的真正功能却在削弱。 二、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的建构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不当利益驱动及法官自身素养等诸多因素造成一些瑕疵性、错误性案件。如果为维持生效裁判的稳定而有明显错误不纠正,显然有悖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违正义观念及实现社会公正的诉讼目的。就目前司法实践情形及社会发展需要而言,纠正错案仍应坚持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特别是再审启动机制又存在明显缺陷,其负面影响突出,给社会秩序稳定和法律权威保障等带来较大的冲击,改革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启动机制势在必行。 (一)
9、明确再审程序提起主体 1.取消法院自行再审 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私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自由意志下诉讼权利的行使,尽量减少国家职权的干预。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错误裁判不主动申请再审,则应视其已经认可该裁判,并对裁判确定的权利做出了行使与处分,只要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国家就不应强行干预。从法理角度来说,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是我国再审制度片面追求公正价值和纠错功能的集中体现,当事人如果对案件不申请再审,法院就不能轻易自行启动再审程序。法律对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启动再审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取消法院自行再审,这样才能体现不告不理和审判中立原则,并以此稳定
10、诉讼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2.限制检察院抗诉范围 从司法运行状况来看,检查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但抗诉改判率、准确率低下,抗诉增长率与抗诉正确率形成了反向对比的态势。确定适当的抗诉范围和再审立案标准是检查机关正确行使抗诉职能的基础,而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范围和立案标准规定不明确是抗诉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的主要原因。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其实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立案标准,而不是抗诉范围。抗诉范围强调案件的界限问题,法律对此应明确规定,将范围界定为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严重的错误裁判而不能及
11、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瑕疵裁判。 (二)细化再审立案标准 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有关规定来看,其规范本身模糊不具体性,极易引起操作上的混乱,造成现实中当事人以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而法院不予理睬,法院以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理由却一再申请而对峙的局面。再审事由应当具体化和明确化,以使当事人和法院在再审问题上有清晰的规则可遵循,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也便于法院审查和处理当事人的请求。再审立案标准的明晰化应从实体认定、程序运行、法律适用和审判人员职务廉洁性等方面做出以细化标准为要求的特殊规定。立案标准的明确和清晰使当事人和法院能够准确、及时作出选择与处理,避免了“当事人的一纸申诉状,使得法官身陷案卷堆”的窘
12、境。 (三)调整立案审查处理机制 在取消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再审并调整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案件范围后,当事人申请再审应成为启动再审程序最主要的渠道。目前,我国法律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既没有规定法院审查并作出答复的期限,又对规定 6 个月的申请时限没有次数限制,这就使实践中法院对再审申请一拖再拖甚至置之不理,造成案件反复多次申请再审。基于上述原因,确有必要依据规范的机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作出处理,来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首先,应设定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期限,一般以 15 日为宜;其次,限定再审申请的次数,当事人对生效法律裁判申请再审应以 1 次为限,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判后,不论裁判结
13、果如何,当事人均不得再次申请再审。另外,针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该就再审案件的管辖权明确规定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申请,最高院受理对其自身作出的裁判提起的再审申请。 (四)规范引导外部监督 在我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舆论等主体对民事案件审理活动的监督是再审的重要材料来源,这是我国司法民主的体现。但是在法律体系中却无统一的法律对之加以规范,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制度之外监督的无序和混乱。外部监督不同于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律监督,它不具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与权威,不能必然地引起再审程序。但是,不能据此否定外部监督所具有的一定积极效果,而应当加以正确引导和规
14、范,推动外部监督转化为人民检察院的专门法律监督,将其改造进入正式的诉讼程序。 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法律救济程序,具有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的特征和功能,再审程序的启动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为前提。通过对现行再审启动程序实践和理论的检讨,以改造启动主体、细化立案标准及完善审查处理为着力点进行大胆构想。我国民事再审启动机制的改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稳健运行,对提高审判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将会起到积极效果。 参考文献: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改革新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法学研究.2000(5). 3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整体程序设计.中外法学.2007(5). 4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