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摘 要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对由于受到刑事犯罪侵害,致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困难,而又未能获得加害人的赔偿或其它补偿时,由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必要和适当的经济补助,以解决其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的一种救助制度。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对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救助制度 刑事犯罪 作者简介:李晓玲,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周洁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44-02 一、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及其困境 当前我国在刑事被
2、害人救助方面的立法主干就是中央政法委等八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 意见施行几年多来,此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全国已有半数省份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一部分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了救助。但是,由于意见是在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为解决部分问题采取的一项权宜措施,规定的内容主要体现为概括性、原则性和指导性,尚不具有制度性保障,在推行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是资金来源方面规定过于笼统,致使大多数地区资金难获稳定保障,缺口较大或到位不及时。 二是救助程序方面不明确,导致某些地方设置了过于繁琐的程序。救助贵
3、在救急解难,不少地方对救助申请的审查时间长并较严,对于那些急需救助尤其是需要立即治疗的被害人来说,救助不能及时到位将会使矛盾激化。 三是救助形式单一。 意见规定的救助形式主要是现金救助,且数额受限,对于那些因害致残、因害就医、因害返贫的被害人来说,效果不明显。 四是救助过于被动。通过对近两年的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多数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在“不闹不给”的原则下开展的,即使给也是为“花钱买平安” ,很多实践似乎也是为了完成上级考核指标,在确认能够通过刑事被害人救助息诉罢访的前提下才开展工作。 二、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救助标准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笼统来说是对部分受到犯罪
4、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济的制度。就救济范围而言主要涉及的问题:应当对哪些损失进行救济,给哪些人救助。 1.救助被害人损失的范围 被害人的损失大体可分为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被害人的损失情况不一,其中人身损害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造成的危害最大,其次是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在制度构建时,应确立人身损害优先的原则,其他的如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这样的制度设计其合理性在于,既保证了一次性救助能够取得必要效果,也考虑到了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2.国家救助的对象 救助的对象应当限于自然人,包括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这方面争议不大。此外,笔者认为某些法律
5、上难以获得认可的亲属关系也可以纳入到救助范围中,比如没有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同居关系人。主要是因为这些人的生活主要依赖刑事被害人的收入,而且难以获得其他救济。 另外,为了防止某些人利用该项制度获取非法利益,还应当对救助范围做其他限制:某些特定关系人、负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之间相互犯罪受伤的应当严格限制,相互加害的、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别人犯罪受害的也应当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范围应当本着“按需分配”的原则,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作为救助对象:(1)因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或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和其他形式的救济,致使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刑事被
6、害人;(2)刑事被害人因遭受犯罪侵害已经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或其他形式救济,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近亲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1)刑事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重大过错,并已经为生效判决所确定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愿意赔偿,但刑事被害人或其关系人拒绝的。 (3)刑事被害人或其关系人,能够获得已经重新找到生活来源的。刑事被害人或其关系人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有迫切需求的,不受上述第三款限制,但当事人获得其他形式赔付时,救助机关应及时追偿。 (二)拓展资金来源 救助资金的来源问题是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难点所在,
7、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项制度运行的成败,只有先解决好资金来源问题,才能保证这一制度健康顺利运行。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可以采取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在目前的财政制度下,可以考虑将该委员会挂靠在财政部门下管理。资金来源首先应当考虑由国家预算支付,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都应当给予支持,其二还应当考虑其他资金来源,包括罚金、罚没的保释金、监狱服刑者劳动收入等。犯罪人的犯罪所得也可以考虑纳入到该项基金中统一使用。其三可以考虑吸收其他社会资金,比如社会捐助等等,可以在吸收这部分社会资金的时候签订承诺书,授权给专门委员会管理支配该资金。 (三)规范救助程序 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执行
8、机关,主要观点集中于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执行,审判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专门机关执行。考虑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特点,要以被害人生活困境的解决为重心,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境可能出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甚至执行的全过程中,因此上述各个机关均有必要也有义务参与到这项制度中来。 申请、批准、执行制度的设计应当本着简化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具体程序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案件办理的任何阶段皆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当前办案机关为责任部门负责受理该申请,并调查申请人的生活状况,在一定期限内向专门委员会提交材料,经专门委员会批准后由执行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执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该制度
9、的申请、批准、执行进行监督。办案机关均以制定相应制度如发放权利告知书等形式保证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够了解相应权利。提出申请的方式可以简化,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说明申请理由和生活状况。在审查方面,救助责任机关应当在调查了解被害人生活状况的基础上,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查,并作出决定。在审查被害人的申请时,救助责任机关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被害人所在社区群众和有关办案人员,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来决定是否批准救助。如果被救助人对救助决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 5 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如救助责任机关经再次审查后维持原决定,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 5 日内,向上一级
10、救助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的复核结果为最终救助结果。对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后,救助责任机关还应该通过与社区及时沟通,了解对被害人救助的实际效果。 (四)追偿程序及其拓展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还应当考虑设立追偿程序,因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在一定阶段是为犯罪人的行为埋单,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救助机关应当代位获得刑事被害人向侵权人索赔的权利。另外考虑到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可能同时受到多种救济途径的保护,因此会产生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竞合问题。据总结有以下几种:与公伤保险制度的竞合,与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竞合,与国家赔偿制度的竞合,与刑事赔偿制度的竞合,与企业安全责任事故的竞合等。在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被救助人的权利可能会得到重复救济,此时救助机关有权追偿。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情况是,从救急救难的角度来讲,当其他救济的效率不能保证且当事人又确有需要的情况下,我们仍可以启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程序。但是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国家给予的救助,在这个前提下,救助义务机关应当在救助额度内代位取得当事人获得其他救济或补偿的权利,也就是在国家救济执行后,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有权向其他救济机关或单位追偿,或当被救助人又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时,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有权向其提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