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目的之层次剖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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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狱行刑目的之层次剖析摘要:监狱行刑目的应是刑罚目的的具体体现,具体的内容包括报应目的、特殊预防目的和罪犯回归社会目的。报应目的是人类历史上刑罚产生根本原因和刑罚属性在监狱行刑中的体现;特殊预防包含着现代刑罚理念的合理元素,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人本主义的提倡;罪犯回归社会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是整个社会的切实愿望,也是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三目的相互衔接,前一目的为后一目的的手段,后一目的为前一目的之实现提供方向,形成了平衡与和谐的监狱行刑目的的统一整体。 关键词:监狱行刑目的;报应;特殊预防;罪犯回归社会 中图分类号:D9151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5-00

2、81-04 当前,理论界对刑罚目的已达成共识:刑罚既应顾及已然的犯罪,也应兼顾未然之罪行。在我国以“刑罚一体论” 为基础的“刑罚目的二元论”颇具代表性。该理论认为: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存在的合理目的。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刑罚应兼顾功利和报应之目的;在特殊情况下,当二者难以兼顾时,刑罚应以报应为主要目的,预防为附属目的,从而保持刑罚的公正性。1(P436444) 理论界对刑罚目的多元化的研究成果受到各国立法者的青睐,无论是大陆法系抑或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典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种现象,即2刑罚目的:罪责报应、一般预防、特别预防同时存在于一个刑

3、法典中。这样的研究成果同样也为我们研究监狱行刑目的提供了指导。 一、刑罚目的和监狱行刑目的 之间的逻辑关系监狱行刑是国家处置罪犯之行为,由行刑组织、行刑权力、行刑人员和行刑环境等要素按照一定秩序和联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刑罚的目的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途径实现。 人类历史上曾出现的刑罚有:生命刑、肉刑、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生命刑发展至今已被有些国家在立法和司法中所废除,被多数国家在司法中严格限制适用。肉刑因其过于残忍而今已被废弃。非监禁刑虽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潮流,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因操作问题,未得到广泛适用。从 18 世纪开始,人们对刑罚对象的认识实现了从肉体到灵魂的转变,相应地刑罚实现

4、了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代表的肉体折磨向以监禁为特征的灵魂控制转移的过程。 监禁刑是将罪犯关押在高墙耸立监管森严的监狱中,使其在强制改造和脱离社会的痛苦中服刑,从而达到惩罚罪犯矫正犯罪人的目的。它的设置是基于规训之原理。规训是对单个人的身体的强制和精神的规训,通过生产、训练和培养“驯服的身体” ,将他们改造成“归顺、可以被使用的身体、可以被改造和完善的身体” 。2(P227) 监禁刑不仅在严厉程度上是生命刑、肉刑较理想的替代方式,而且通过把罪犯关押在监狱中剥夺其自由,既可满足社会公正的报应观念,又可防止罪犯继续危害社会,并可以通过教育、改造等措施实现使罪犯复归社会的目的。监禁刑因其独特的优越性在各类

5、刑罚中得到最为广泛的使用。在我国,监狱3行刑主要是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剥夺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监狱是监禁刑的执行机关和场所。监狱已经成为当代社会控制不可或缺的支柱。监狱以刑罚为自己存在的前提和存在依据,没有刑罚就没有监狱。换言之,监狱从其产生就是为了执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机器,是执行刑罚的主要机构。因此监狱行刑的目的应是刑罚目的的具体体现,两者之间在逻辑上为属种关系又称真包含关系、上属关系等,是指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重合的关系。 。在这一对概念中,外延较大的概念为刑罚目的,叫作属概念,外延较小的概念为监狱行刑目的,叫作种概念。 “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

6、曾说过:“属是述说任何一个属于已给定的种的东西的。 ” 3(P201)属种关系反映的是大小两个类的关系,是一种抽象,是属概念所表示的大类是对种概念所表示的若干小类的共有属性的抽象概括,是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小类,小类在大类中。因此小类必然具有大类的属性,即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必然具有属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属性。监狱行刑只是监禁刑这一类刑罚实现途径最后阶段,其行刑目的应当体现刑罚目的,在内涵和外延上均小于刑罚目的,不能完全等同于刑罚目的。 二 、监狱行刑之目的 (一)报应 监狱行刑首要的目的应该是报应。这是由刑罚的报应性本质所决定的,也是由监狱性质所决定。监狱是凭借封闭隔离手段剥夺人身自由的机构设施,监

7、狱的设立和运行是为了实现对罪犯的报应。其报应可从以4下三个视角分析。 第一,从罪犯直接承受不利后果的视角看,监禁给被监禁的罪犯造成五大痛苦:自由的剥夺、异性关系的剥夺(隔离) 、自主性的剥夺、物质及享受服务的剥夺、安全感的丧失。4(P90)这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格雷沙姆塞克斯在囚犯社会一书中做了明确的论述,并得到监禁刑执行实践和其他学者的充分肯定。 第二,从罪犯在监狱的法律地位看,痛苦和不自由是不言而喻的。在监狱里罪犯受刑罚惩罚与受法律保护的统一决定了他们的法律地位。罪犯在收入监狱后,其人身自由被依法剥夺,处于严格的监禁管理之中,其基本人格和财产权利得到保留外,其他权利被依法限制行使或停止行使。

8、罪犯的义务是必须接受刑罚惩罚的义务,这是其法律地位的主导性,在法律地位中占主导性。这是刑罚正义性的要求,也是国家炮制刑罚、运用刑罚的自然结果。 第三,从人的社会属性看,监禁刑是对罪犯的驱逐。社会属性为人的本质属性。这一点已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历史所证明。费尔巴哈对人的本质的探讨,也强调人的社会属性,把人的社会本质当作人的最高本质和他的新哲学的最高原则。马克思在其论著中亦指出,人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5(P344)监狱行刑的方式体现为将罪犯拘禁于监狱之内,剥夺包括人身自由在内的权利,使其遭受痛苦。这实际上是对人社会属性的限制或剥夺。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莫里

9、斯教授曾指出这一问题的实质: 自由刑无疑是人类社会对罪犯的一种驱逐,切断罪犯与外界的联系,使心理和社会5性受到损害。6(P117) 监狱行刑的目的不是简单的惩罚、报复罪犯,而是报应。报应包涵着人类报复心态的因素。惩罚罪犯必须体现正义价值方为报应。首先,监狱行刑对罪犯剥夺人身自由的同时,应该明确罪犯虽然犯有某种罪行,但他同其他人一样,首先是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人,同样也应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仍然应受到文明社会神圣法律的保护。7(P125)其次,实现报应目的的同时,行刑施加给罪犯的痛苦的程度和内容应同时代的发展相吻合,与时代的进步共命运。随着时代的发展,一部分原来认为是刑罚拘禁刑所必备的痛苦,应逐

10、步取消。最后,监狱行刑中的正义要把握对加害人剥夺权利和补偿受害人程度和数量界限,如果界限超过了一定的度,就构成了非正义。应该明确,行刑正义依附的主要不是监狱物态,而是监狱的行刑行为,是监狱行刑行为的内容和程度。 (二)特殊预防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进程的推进,人权意识的加强,刑罚目的不能再局限于单纯的报复,还要考虑已服刑罪犯或正在服刑罪犯的人身危险性,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特殊预防目的。这一目的体现了人文关怀精神,是对人性的充分尊重。 关于特殊预防思想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柏拉图,而作为系统的理论是近代的事情。如前所述,近代实证犯罪学派否认人具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意志,认为人的任何行为

11、都是人格与人所处的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人本人选择了犯罪,而是生理、地理与社会等外在因素决定了犯罪人不得不犯罪,承担犯罪责任的应该是产生犯罪的不完善6的社会。 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教育、改造等功能来实现的,将特殊预防作为监狱行刑的目的是必然的。具体而言,监狱行刑的特殊预防目的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的。 第一,监狱通过安全监控设施,采用分押分管、警戒、耳目等手段对一般的犯罪分子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使其与社会相隔离,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再犯的可能性。 第二,在对罪犯采取强制劳动的同时,使他们感受到触犯刑法承担刑罚所带来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在这基础上对他们分类教育和分

12、级管理,通过灌输、引导、渗透、批判四个环节进行法制、形势政策宣传,道德教育,使他们了解我国国策和法律,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从而打消再次犯罪的念头,达到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 第三,运用心理学的方法深入强化对罪犯的矫治效果,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建立资料库,了解罪犯的性格、气质、兴趣、情感、态度、信念、价值观、人际关系等与社会行为有关的心理特征,建立心理档案,进行心理诊断、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强化实现特殊预防的效果。 第四,借助情感手段,监狱警察通过情感交流的方式,对罪犯给予真正的关心,给罪犯充分的尊重、宽容、理解、信任,与罪犯在情感上建立沟通和交融

13、、信任,激发罪犯良性情感,切实预防再次犯罪。 (三)罪犯的社会回归 7奥古斯丁曾说过:法律是维护和平和秩序的必要工具。作为确保法律实现的最后手段的刑罚,其根本目的理应是防卫社会,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以保障社会中的人获得最大之自由。犯罪行为是对现有社会秩序破坏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使在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中生活的人们的权益从不同角度受到侵害,因此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本身便是刑罚创制、适用、执行的根本目的之所在。 既然刑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监狱行刑的目的也应该注重刑罚维护社会秩序目的的实现。监禁刑适用的最大矛盾在于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的矛盾。与正常的社会生活相比,监狱的生活方式又是单一刻板的罪犯的

14、日常生活路径: 日常接触范围已具体分布与圈定;生活、劳动、操练、娱乐等场所实行严格的区域化;为了体现刑罚的惩罚属性,为了监狱的安全,同时也是为了罪犯群体的安全,监狱行为规范又是极其严格的。当罪犯长时期地适应监狱严格的行为规范和单一刻板的生活方式时,他们已不再适应多姿多彩的社会。犯罪学家泰勒在对个别威慑效果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把握到了犯罪人被刑罚标签化的社会后果,即难以再次融入主流社会,因而他只能再次走向社会的对立面,通过再次犯罪以求维持生存。 “现代文明社会的监狱,强调行刑目的的设定和行刑对于行刑目的的忠实体现与实现,不仅反映了人类对于究竟为什么要有监狱和行刑这一原本被遗忘的根本问题的醒悟,

15、而且说明了人类开始以推己及人、设身处地的平常人的平常心来省思狱刑和行刑的人道心肠的回复。 ”8(P138)罪犯服刑期满后,终究是要回到社会中的。如果不能适应社会,8往往会采取反社会手段对社会进行威胁,危害社会秩序。因此将罪犯回归社会作为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是必要的。罪犯回归社会目的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第一,我国监狱对罪犯的管理采用分级管理、分类教育、分级处遇的原则,将罪犯的刑期设计成逐渐平缓的阶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按照监狱的考量标准,通过自己的努力,由低级向高级发展,最后获得减刑或假释,重返社会。监狱行刑中的考量标准从人性出发关注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和表现,充分考虑罪犯的未来回归社会

16、生存所需要的最基本要求,调动和发挥罪犯的积极性、主动性,从而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和改造质量,帮助罪犯服刑期满后,顺利回归社会。 第二,罪犯的谋生能力成为他们顺利重返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重要条件。罪犯服刑期满后,回到社会需要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靠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甚至承担家庭责任,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监狱行刑的内容主要表现为狱内劳动改造和政策、法律、文化技术教育。这些内容应顾及到服刑罪犯劳动习艺的技能与谋生的技能的提高,培养正确的劳动观,为实现刑释后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做铺垫。 第三,我国监狱改变了全封闭的行刑模式,逐渐向半封闭转化。有些监狱采取周末监禁、劳动释放、学习释放、返家探亲等较具特色的措施

17、,让罪犯在服刑期间仍能保持一定的社会化属性;同时不断改进监禁环境和条件,缓和行刑关系,尽可能减少“黑色大染缸”现象的出现;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鼓励各种社会力量进监狱为罪犯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努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时,9监狱机关进行必要的关心和帮助,做好与社区矫正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工作,为罪犯在假释期满后顺利进入社会做好铺垫。 在人文精神的指引下,监狱由孤立封闭走向开放,行刑由严厉惩罚转向教育,监狱行刑活动紧紧围绕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而展开。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社会和谐本质要求使然。 结语 监狱行刑的目的应是刑罚目的的具体体现,具体的内容应包括报应目的、特殊预防目的

18、和罪犯回归社会目的。报应目的是人类历史上刑罚产生根本原因和刑罚属性在监狱行刑中的体现;特殊预防包含着现代刑罚理念的合理元素,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人本主义的提倡;罪犯回归社会是社会和谐的根本,是整个社会的切实愿望,也是监狱行刑的终极目的。理性地看,无论监狱行刑的其他目的是怎样的,报应目的是可以真实实现的,同时也是其他目的实现的基础。监狱行刑报应目的的实现可以在满足被害人和普通大众对犯罪和犯罪人愤恨的心理需求上,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平息社会矛盾,从而安定社会秩序。 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对服刑人员实现报应的基础之上的。监狱在对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改造的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法制宣传,借助科学

19、的评价机制,帮助他们认识到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确保他们不再实施犯罪行为。 罪犯回归社会目的的实现是建立在报应目的和特殊预防目的基础之上的,是在这两个目的实现过程中注入人文精神和社会秩序的理念。 10自人类社会出现监狱以来,监狱行刑的罪犯监狱化和罪犯再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就已产生。在自由刑仍需存在的条件下,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监狱行刑目的之间、上下位目的之间的正确处理。监狱行刑的这三个目的是具有逻辑递进关系的,前一目的为后一目的的手段,后一目的为前一目的指明方向。当然,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监狱行刑目的的实现是因人而异的。边沁有句名言:改造可改造者,不可改造者使之丧失能力。监狱行刑对于那些有强烈反社会意识的

20、人和基于某种信仰而犯罪的人往往难以收到应有之实效。 参考文献1陈兴良.刑法哲学 (第二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王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4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王平. 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7金川.罪犯权利缺损与救济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8许章润.监狱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黎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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