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正义及其责任主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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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制度正义及其责任主体摘 要: 正义是制度之魂,制度正义不仅表现为社会主体的利益均衡与协调,而且表现为公民个人自由、机会、平等、尊严等权利的维护。正义制度对社会进步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制度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政府是制度正义的责任主体,制度正义的实现必须依靠政府来推动。政府推动制度正义建设的具体途径有:政府立法要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政府要以民生为本进行制度设计;政府的政策制定要推动道德进步。 关键词: 制度正义; 政府责任; 社会进步 中图分类号: D5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3)03-0017-04 在任何一个国家,制度供给和制度变迁的主

2、体都是国家和政府,制度公正的责任主体责无旁贷也必然是政府。政府和国家既是实现制度公正的主体,也是实现制度公正的工具。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但社会不平等、不公正问题却非常突出。复旦大学陈学明教授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从改革开放初的 0.28 上升到 2007 年的0.48,近两年又不断上升,现在实际上已突破了 0.5;中国收入最高的10%人群和收入最低的 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 1988 年的 7.3 倍上升到2007 年的 23 倍。 ”15-13 财富在少数人手中聚敛,基尼系数接近 0.5,国民迫切需求政府和国家的制度安排更加公平正义。因此,制度正义问2题的研究比以

3、往任何时期都尤显重要。 一、制度正义的科学内涵 探索制度正义首先要澄清何谓制度正义。古往今来关注制度正义问题的学者较多,18 世纪英国政治学家威廉葛德文认为“公正的制度是符合理性要求的制度理性政治的目的,在于不使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发生,而且还要促使人们的利益彼此结合” 。24 在威廉葛德文看来,制度正义和政治正义是融为一体的,符合理性的制度则为正义的制度,制度正义的目的是维护人类平等、为人类造福。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 。33 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制度即为公平、公正、正当的制度,作为正义的制度必须维护社

4、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原则。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认为能够扩展人类自由的制度则为正义的制度,在理性与自由中,阿马蒂亚森提到“当我们评价一个社会的利弊或者某种社会制度的正义与否时,我们很难不以某种方式思考不同类型的自由以及它们在社会中的实现与剥夺” 。46 笔者认为,作为正义的制度既要维护人的尊严又要公平地分配社会资源。制度正义的必要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为了协调、均衡社会交往主体的经济利益;二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在社会交往中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那些群体或那些公民的个人自由、机会、平等和尊严。 在理解制度正义时,要防止将制度正义诠释为简单的、绝对的制度平等。平等主义的观念不仅影响着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也影

5、响着人们对制度正义的理解。例如,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将制度的正义3精神视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法律平等,一民之所为者,将尽民皆可为之也。 ”5148 不论肤色、宗教、出身、性别等的不同,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这种平等就反对封建特权,主张资本主义法权平等内容来说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从更加广泛的经济、社会领域来看,平等主义的正义观在劳资对立、两极分化的资本主义社会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不高,还存在着城乡、区域、不同社会群体差异的发展阶段,人们不可能同步富裕,也不可能绝对平等,将制度正义理解为绝对平等在当前中国也是不合适的。 社会制度存

6、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制度正义体现在不同的制度之中。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义的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正义不仅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制度之魂。富有正义精神的制度必然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原则的制度,也必然是能够促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得到很好实现的制度,也必然是富有生命力的制度。如经济领域中的按劳分配制度,政治领域中的民主参与制度,这两种制度之所以生命力强大,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正义之魂。 二、制度正义的责任主体:政府 毋庸置疑,正义制度对社会进步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多元的,包含有: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社会的文明与和谐、社会组织的友好相处与积极合作、国家的富强与和平、人民的安居与乐业等

7、等,这些都是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要实现这些社会发展目标离不开正义的制度,无论什么时候,正义的制度都是社会和谐、社4会进步、社会文明、社会发展的强有力保障。不仅如此,正义的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思想进步、道德进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制度的正义越是在我们研究中占据主要地位并成为制度设计的自觉追求,那么,唯利是图、奸商造假、财富崇拜、攀比、显贵、偏私、非正义的时期就必然缩短,相反,公平、公正、自由、德性、积极进取、自强之风便会自然迅速生成。 制度和制度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和自发产生的,而是由人类设计出来并且依赖于人类的主观意识以及价值观而存在。从制度起源看,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斯

8、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 。63制度存在的重要作用就是为了减少社会交往中包括社会交易的不确定性。制度产生的初衷就是为了提高社会交往和社会合作的效率、也是为了体现社会合作的公平和正义。因此,从制度起源讲,制度设计者的初衷基本都是为了体现交易的有效性。但是,由于制度基本都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就必然伴随有人类的主观意识、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由人类依据客观现实而提出或设计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则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观价值观。从价值观视角分析,人们可以把制度划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完全合乎民众意愿的正义的制度,第二类为基本合乎民众意

9、愿的比较正义的制度,第三类为违背民众意愿的非正义的制度。正是由于制度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背景的存在,并非所有的制度都是合乎公平和正义原则的制度。诺斯也有相同的观点,他认为制度并非皆有效,诺斯指出“制度总是一个混合袋子 ,在其中,既有促使生产能力提高的因5素,也有降低生产能力的因素。同样地,制度变迁也总是能为上述这两种轨迹相反的运动提供机会” 。611 可见,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时候,制度对经济组织具有激励作用,制度会促使生产效率的提高,这种有效率的制度则是正义的制度。但有时,制度对经济组织具有阻碍作用,制度会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这种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的制度则是非正义的制度。 既然制度正义或者说正

10、义制度需要设计,那么谁来设计,谁又是制度正义的责任主体?实际上,制度的正义精神并不是自发实现的,必须通过政府这个第三方组织来实现。正如诺斯所言:“在一个财富最大化的世界里,人们只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能使人们在非人际关系化交往条件下从贸易中获取收益的复杂契约,必须伴随着某种形式的第三方实施。 ”680 这里的“第三方”指的就是国家组织。在诺斯看来,有国家既是好事,但也未必总是好事。如果国家是一个不偏不倚的“第三方” ,那么由国家提出的制度必然是正义的;相反,如果国家组织不是一个不偏不倚的“第三方” ,而是专制独裁者,那么由这样的国家组织所提出的制度必然是非正义的、利欲熏心的制度。因此,虽然正

11、义精神是制度之魂,但制度正义精神之源泉乃为政府与国家组织的公正作为。也就是说,政府有可能制定出正义的制度,也有可能制定出非正义的制度,而要设计出正义的制度并实现制度正义,除了政府组织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社会组织能够胜任。因此,政府是制度正义的首要责任主体,制度正义必须依靠政府来推动、来实现。 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看,政府也是制度正义的责任主体。关于国家的起源,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即阶级6矛盾激烈到无法调和时,国家就产生了。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提到“国家绝不是从外面强加于社会的一个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 , 理性的形象和现实 。确切地

12、说,国家是社会发展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 。7188 恩格斯在这里所指的用以缓和冲突的力量就是国家。没有人类社会的发展、没有人类利益的冲突和协调的必要,便不会有国家的产生。依据恩格斯的国家理论,国家是利益调和的工具,国家存在的主要功能是调和利益冲突与各种社会利益矛盾,而且国家对利益冲突与各种社会矛盾的调和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建议和制度规则来实现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见到每一个城邦各是某一种类的社会团体,一切社

13、会团体的建立,其目的总是为了完成某些善业既然一切社会团体都以善业为目的,那么我们也可说社会团体中最高而包含最广的一种,它所求的善业也一定是最高而最广的” 。81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所讲的每一个城邦所要完成的善业,指的就是执政社会团体政府所要完成的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国家和政府所建立的目的正是要协调各方利益和完成某些善业,这些善业当然就包含社会的平等、制度的公正、国民的幸福、社会的和谐等等。 三、制度正义的实现路径 制度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尽管政府是制度正义的责任主7体,但不是每一个政府、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提供正义的制度,并实现制度的正义。因此,在强调政府是制度正义的责任主体的背后,实际

14、上隐含着政府如何去实现制度正义的问题,因为政府只有制定和设计出正义的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和实现制度的正义。 (一)政府立法要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 制度的正义精神源于立法者的正义精神或正义意志。18 世纪法国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法常与立法者向背之偏为影响,善者知其然,临以小心,有时可以自脱,而风尚微存;不善者不知其然,而自以为不然,则所立者,皆其私见之行也。呜呼!以人立法,其易言哉” 。5498 在这里,孟德斯鸠用善者和不善者来代表正义和非正义,孟德斯鸠明确指出法之风尚会受到立法者意志的直接影响。制度是由立法者设计的,因此,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共同体要产生好

15、的法律、好的制度规则,关键取决于立法者的公共意志、知识素养和道德素养。立法者的公共意志、知识素养和道德素养对于好制度、好法律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如卢梭所言:“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总之必须抽掉人类本身固有的力量这些天然的力量消灭得越多,则所获得的力量也就越大、越持久,制度也就越巩固、越完美。 ”950 在这里,卢梭所言的“人类本身固有的天然的力量”指的是人类的自私本性。可见,立法者自身固有的天然的自私本性克服得越多,他所提出的法律制度就相

16、对更加完美、8更加公正、更加正义。 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是国家中的一个普通而又非凡的人物。他既有凡人的自私本性,又有非凡人所有的公立之心。立法者的正义精神或道德意志与立法者的自私本性是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因此,要产生优良的制度,立法者必须具备这样的素质:要有公德之心;要随时了解公共的意志和公共的需求并敢于为他们代言;要敢于牺牲个人的特殊利益。一般来说,公德之心与个人私利之心是根本对立和相互排斥的,因此,富有更多私心杂念的人不适合成为国家或地方的立法者。其实,在一个立法者身上有三种意志:个人的意志、团体的意志和公共的意志。如果立法者将这三种意志排序为:个人的意志、团体的意志、公共的意志,那么经由立

17、法者所产生的法律包括一切制度规则很有可能是包含立法者个人私利的制度规则而非最公正、最符合人民大众利益要求的好制度。如果立法者将这三种意志排序为:团体的意志、个人的意志、公共的意志,那么经由立法者所产生的一切制度必然是较公正、较能够符合人民大众利益要求的较好的制度。如果立法者将这三种意志排序为:公共的意志、团体的意志、个人的意志,那么经由立法者所产生的一切制度必然是最公正、最能够符合人民大众利益要求的最好的制度。因此,好制度能否顺利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个人素养、个人品质。 (二)政府要以民生为本不断完善社会制度 对于制度与民生问题,古典政治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曾经有过不同的阐

18、释。亚当斯密认为社会不仅应追求物质财富的最大化,而且还应该注重民生问题。斯密指出“被看作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9门科学的政治经济学,提出两个不同的目标:第一,给人民提供充足的收入或生计,或者更确切地说,使人民能给自己提供这样的收入或生计;第二,给国家或社会提供充分的收入,使公务得以进行。总之,其目的在于富国裕民” 。101 马克思认为,社会应该追求的不是物的价值的最大化,而是人的价值的最大化。马克思指出“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 。11267 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工人或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那么他就越贫穷、越贬值。因此,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富人所带来的是财富和快乐,而为财富

19、生产者工人所带来的是贫穷和困苦。 当代中国应当遵循以民为本的原则不断完善各项制度。政府对于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应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进行,以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尽快落实“让所有人共同富裕”的经济政策,同时通过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来改善生活环境和提高幸福满意度。政府在完善政治制度时,应倾听民众的福利心声,重视弱势群体参与公共决策的“话语权”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的“社会权” ,对公共问题的解决体现“公共参与、公共投票、公共决策”的原则,实行公共政策的民主投票制,提高公共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减少利益分配倾斜于社会强势群体的非理性行为。政府在完善法律制度时,应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赋予弱势群体较多的

20、福利权利和社会权利,提高弱势群体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给弱势群体一个平等的国民福利待遇。政府在完善社会福利资源分配制度时,应加大对失业群体、农民工群体、贫困群体、农村辍学儿童、残疾人群体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倾斜力度,打破二元化福利体制,走城乡一元化普惠福利道路,积极推进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10建设。政府在完善公共财政制度时,应建立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支出制度,注重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制度的公正性改革与完善,不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公共福利投资。 (三)政府政策制定要推动道德进步 道德进步与制度正义密不可分。政府制定制度的目的是多方面的,包含有: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正等。其实,政

21、府还应该通过制度安排达到一个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忽视的目的,那就是促使道德进步。通过制度安排促使道德进步这个任务在当前比任何时代都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如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无孔不入,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和道德素养在普遍下降。 政治哲学家威廉葛德文曾经说过:“人文科学最应该促进的乃是人类的幸福,而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幸福和快乐要比不可靠的暂时的幸福和快乐可取得多。 ”2679 在这里,葛德文所强调的是政治制度对于社会文明、社会进步、人类福利增进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强有力的健全的政治制度是促进个人福利的最强有力的工具。因此,政治制度是人类应该研究的最为重要的课题。葛德文认为“人类思想向一种完美境界的发展,要靠三个主要原因:著述;教育;政治正义” 。2670 在他看来,著述和教育可以影响、改变人们的偏见和错误,但是对于道德和思想进步最有影响力的不是著述和教育,而是政治正义。葛德文指出“政治制度正是在教育效力达不到的那一点上,也就是在作用的范围上,特别强有力。专制的政权会使人柔顺,而自由的政权会使人坚决和有独立精神,这也是十分明显的。没有一种社会制度能够错误得这样彻底,以至使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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