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维权理性的法理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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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民维权理性的法理学思考摘要:当代农民维权行动具有强烈的工具理性特征。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农民维权行动虽能在特定个案中发挥作用,但其隐含的压制性逻辑却会对社会和谐产生负面影响,难以产生普适性的问题解决规则,难以摆脱工具理性自我否定的内在困境。交往理性是超越工具理性,并使农民维权行动获得理性化发展的基础。 关键词:农民维权;工具理性;交往理性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2-0081-05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社会实现了从传统到现代的巨大变革。在这一变革过程中,我国农民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在权利的实现与权益的保障方面却存在着较大落差。近年来,

2、那些频繁发生的、游离于法治边缘的涉农群体性事件以及农民个人以自焚、自残等极端形式维权的案例即为此方面之证明。同时,社会各界呼吁农民“理性”维权的声音亦不绝于耳,以至于“理性”一词已成为针对农民维权行为随时可用的标签。本文从理性及其类型界分出发,以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概念和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理念深刻分析当代农民维权行动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一、理性的概念与类型 理性,是支配人行为的精神力量。这种力量自启蒙时代以来为人们所感知,而人们对它的认知也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中逐渐深化。在古2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曾将理性视为是“神”和“人”所共同拥有的属性,在神学统治一切的中世纪时代,人的“理性”是匍匐于宗

3、教信仰之下的。近代文艺复兴以后,人们关于“理性”的认识日益摆脱了神秘主义和宗教思想的束缚, “理性”与人自身紧密联系起来,它被认为是人的思想的活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据和理由。而在今天,人们对于“理性”的认识通常包含了两个层次:一是从存在论的角度人手, “理性”是指人所特有的一种认识能力、精神机能。在这个意义上, “理性”是“人类存在的本质特性” 。二是从认识论角度加以阐释, “理性”则是同“感性”认识能力或阶段相对应的,是人借助于概念、判断和推理而形成的高级认识能力或阶段。 为了更深刻地理解“理性” ,诸多思想家对其进行了类型化处理。康德提出了“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纯粹理性关涉到

4、知识的获得;而实践理性则关涉到意志的自由和道德行为,只有由实践理性决定的行为才是自由意志的行为,而那些由感官冲动和刺激之类的爱好所决定的行为则是“非理性的兽性的选择” 。马克斯?韦伯将理性划分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在韦伯的理论中,价值理性是指“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行为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 ”而工具理性则是指“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 。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 。由此可见,价值理性注重行为本身的价值,而工具理性则是一种强调有效性的评价标准和处理事情

5、的态度。而就康德和韦伯对于3理性的划分来讲,二者实际上具有类似性, “只不过韦伯重在社会学而康德则重在道德哲学” 。 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是哈贝马斯在批判工具理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命题。哈贝马斯认为,工具理性仅是工具而已,其既可造福,亦能致祸,问题的核心是如何使工具本身不成为目标,而是为合理的生活目标服务。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应该遵循一种通过语言达成共识的特殊规范。 “生活世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视为理性化的,因为它的规范一致性并非通过强制,而是间接或直接地通过在语言交往中取得相互理解而达成。人与人的关系正是通过这种相互理解来调节的。 ”同时,“合理性归根结底就

6、是通过论证演说促使自愿联合和获得认可的力量的中心经验” 。因此,当一群人通过商谈和讨论去互相理解、协调行动、解决问题或处理冲突时,这便是交往理性的体现。由此来看,交往理性实际是以语言艺术为基础,以交往过程中的相互理解和相互协调为机制,以达到交往共同体之间的共识为目标的理性。它不仅注重交往行为的可能性和目的性,而且把道德诉求视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本质上是对话性的。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韦伯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之间的对立状态,有助于实现人的行为目的与手段的统一。 二、工具理性:农民维权的现状特征 在我国农民维权行动中,工具理性特征愈发明显。维权手段的有效性成为价值取舍的

7、标准。例如,在评价法律、政府的维权地位和作用时,有学者经详尽考察后指出, “法仅仅是维权博弈中的一种势 ,即可供4选择的路径之一,在其他势的影响下,法势往往成为一种姿态而非一种实践” ;甚至基层政府权威在村民眼里也具有实用化倾向, “当基层政府权威能为我所用,便以此指责对方胆敢蔑视政府、领导权威,不与上级保持一致;当为我所碍时,则挑战污蔑之” 。就“弱者身份”而言,由于其“既可显性地表达自身利益要求,又可以借弱者之壳保护自己” ,使其成为农民维权的重要手段。至于在“以血淋淋的身体毁坏、自杀、自焚等方式抵抗戕害或不公”的“以身抗争”行为中,身体或生命也不过是农民维权抗争的工具而已。农民“以死抗争

8、”这种极端的维权形式,实际是“激情与理性的混合性结果” 。其实,在农民“以死抗争”这种极端维权行为的背后,那种基于价值的纯粹信仰基本是不存在的,存在的主要是以实现某种经济利益为目标、以经济逻辑为出发点的行为选择。因而,如果在“以死抗争”的维权方式中确实存在“理性”的话,那么,这种“理性”也必定是工具理性而不是价值理性。 从农民维权实践来看,农民正是借助于各种工具性手段达到了维权目的,尤其是面对生存压力,农民对于维权方式的选择是直接的,经验性的。虽然工具理性的维权行为具有短暂甚或明显的维权效果,但整体来看,这种维权方式缺乏建设性乃至于产生较强的负面效应。 其一,工具理性的膨胀性必然衍生价值的非理

9、性。工具理性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有效性行为评价标准和处理问题的趋向,但其超域值的发展无法摆脱自我否定的困境。韦伯认为,工具理性的伸张,必然会衍生价值非理性的后果,反之亦然。为了生存与竞争,必须讲求效率与实绩,但由此而膨胀的工具理性会导致价值上非理性的生活方式,把工具理性5此一手段当作终极目标来追逐,在社会各个领域造成林林总总的异化现象。农民维权过程中工具理性发展的极端,必然使一切事物降格为手段,甚至连人也不再作为主体存在,而成为手段。当前农民维权中自焚等手段的运用正是将人自身降为手段的体现。当人自身已经成为维权手段的时候,维权的价值背反已不言而喻。 其二,工具理性的支配性必然导致博弈方式的变异。法

10、兰克福学派曾针对工具理性进行过深入的批判, “这种理性化的潜在逻辑,是加强支配与压迫的逻辑。自然的支配变成了人对人的支配,而且最终会堕入自我支配的噩梦之中” 。在谋求支配与压制的逻辑之下,一切事项都变成了势力博弈的要素。在博弈过程中,弱者一方为了实现目标必然形成变异的博弈方式。农民维权的“以死抗争”或“以身抗争” ,正是工具理性支配性逻辑的必然体现。因此,农民在维权过程中,一旦某种手段无法实现目的,能够产生更大压力的手段将会被采用:当个人的维权不起效果,农民就可能聚集起来集体行动;当法律规则不起作用,农民就可能诉诸“弱者”的身份;当人身之外的手段无法达到目的,农民则唯有诉诸自己或他人的“人身”

11、 。然而,压力可以不断递增,但维权者及社会所能承受的压力却有限,当压力极限被突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秩序的极端事件就难以避免。 其三,工具理性的功利性必然形成规则的非普适性。在农民维权的不同个案中,农民可资采用的有效手段则随具体环境而有差别,即此时此地之手段不一定就能够完全运用于彼时彼地,反之亦然。在这一意义上, “农民运用政策对抗基层政府土政策 ,借助上级高压打击基层政府的无法 ,或者直接把抗争的矛头对准基层政府,不过只是农民抗争6技巧、策略上有所不同而已” 。农民抗争技巧、策略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阻滞了共通性、普适性规则的形成,而规则的缺乏则意味着农民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处于秩序缺失状态,不利于农

12、民维权制度的形成与运作。 三、交往理性:农民维权的导向目标 笔者认为,改变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维权现状,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或沟通理性理论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其一,交往理性是农民维权的法治基础。在法治社会条件下,农民维权的过程与目标必然依赖于法律的解决框架,法治化是农民维权的制度根基。 “法治的基础,就在于沟通理性的建立,在于协商精神的成长。”哈贝马斯在沟通行为理论:理性和社会的理性化中指出, “理性可理解为一种言行主体的能力,它反映在具有理由和根据的行为模式中” ,这种“理由和根据”不仅仅是简单的、静止的“纸上法律” ,应当是“行为人实际运用的某种规范资源” ,因为“法在互动中被创造出来” 。就

13、我国农民维权现状而言,交往理性的“协商精神”明显阙如,相关“理由和根据”也明显滞后。例如, 土地管理法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农民意见的表达仅局限于正式公告发出以后,无法修正或更改补偿方案, “公告”仅是“通知”而已。因此,农民维权既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又要充分体现交往理性的内在精神。 其二,交往理性是农民维权的表达机制。交往理性的本质是以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为基础。交往理性的实现过程是将对方视为事件交流的主体,而不是作为说服或控制的客体,它借助于话语表达与意思自7治,达成统一、达成共识。当前农民的维权行动,

14、虽然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在现行政治框架下的利益表达或利益抗争,是在承认农民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展开的。即使是以群体性事件这种较为剧烈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行动,学者们也普遍将其纳入农民维权事件的范畴,并且认为只要这种表达是和平进行的,那么也不过是公众正常利益诉求的一种表达形式,其目的在于维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而不是与政府政治对抗。例如:在 2010 年广东南海本田罢工事件中,劳资双方的交往理性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劳资双方“一方面积极谋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又始终不关闭谈判的大门,最终双方都采取了妥协退让的态度” ,使得这一事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到启

15、示,农民维权必须依赖于参与各方的话语表达机制。对于各类维权事件,与其任其“无序释放” ,不如开启“制度化”进程,实现以“包容、合作、同化”为取向的“整合”策略取代以“对立、极化、压制”为取向的“排他”策略。 其三,交往理性是农民维权的程序规则。为了描述有关话语表达、沟通的程序性条件,哈贝马斯提出著名的“理想交谈情境” (ideal speech situation)理论,程序规则是其核心要义。根据哈贝马斯的假设,理想交谈情境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在理想交谈情境下,参与讨论的机会是开放的和平等的,讨论的内容是自由的。第二,交往和讨论不会受到权力或权力关系的影响。第三,参加讨论者必须持有一种开放和

16、理性的态度。在这样的情境中, “有效的只是所有可能的相关者作为合理商谈的参与者有可能同意的那些行为规范” 。孙笑侠教授指出, “正当8程序营造了一种特定的时空和气氛,用来保证程序参加者根据证据资料和预定规则进行直接、充分、平等的对话。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观点和方案均得到充分比较和推敲,都能够得到充分考虑和斟酌,从而实现优化选择,使决定做的最公正合理” ,而这恰好是交往理性所要求的内容。在交往理性维权框架中,农民的话语表达不仅是一种“说”的权利,它还包含通过“说”而使他人“听到”并且产生影响力的涵义。 四、制度建构:农民维权的长效机制 从以上论述可知,工具理性是农民维权的主要模式,

17、直接、简捷,也较容易实现维权目标,但弊端明显;交往理性是农民维权的应然模式,平等、规范,主要通过沟通与商谈实现维权目标,但缺乏机制。因此,只有构建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相关制度,才能实现农民维权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就农民维权交往理性的建构而言,有关信息公开、参与制度、说明理由和行为告知、法律救济制度等对于农民维权交往理性的实现尤为重要。 其一,信息公开制度。从权利的角度来讲,信息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首要条件。2007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这是我国政务信息法制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监督和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农民知情权的保障仍

18、面临许多障碍,信息不对称、信息不畅通仍旧是限制农民权利表达的重要因素。只有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农民权益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并加以落实,才能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其二,农民参9与制度。参与制度是农民参与权的具体体现,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我国农民参与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不足:一是参与机会不均等。在农民维权过程中,农民参与的实质机会是不均等的。尤其在土地征收、农村环境保护等事件中,农民参与行政决定的机会微乎其微。从程序正义要求来看, “参与”本身也内在地要求着行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它构成了相对人知情权和抗辩权的“母体” ,是“程序性权利的逻辑起点” 。因此,农民参与权是有效对抗或抑制行政主体任意性的

19、制度基础。二是话语表达受限制。在维权过程中,农民话语表达失衡,深受权力关系的限制甚或压制。例如,针对农民的上访行为或者曝光行为的“跨省追捕” ,或者以维稳为由,以压制等方式消除农民的正当话语表达。这不仅与交往理性的要求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把农民维权行为推向工具理性的轨道。 其三,理由说明制度。理由说明是程序法的重要制度。英国法学家韦德教授认为,给予决定的理由是正常人的正义感所要求的,是所有对他人行使其权力的人的健康的戒律。在农民维权过程中,健全的说明理由制度可以提高农民对涉及自身权益问题决定的接受程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在涉及农民利益的诸多事项的决定过程中,应建立起以说明理由为原则、以不

20、说明理由为例外的具体制度规则,明确应说明理由而未说明时的法律后果,以便为农民的话语表达提供空间。 其四,司法救济制度。司法是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且由于司法本身的典型程序主义特色,司法过程也就成为人们沟通理性得以彰显的最为重要的环节。在农民权益的司法保障方面应切实注意以下几个10方面:一是应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为农民权益的司法保障拓宽渠道,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民程序性权利的救济力度;二是应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等方法,切实降低农民诉讼的经济成本;三是应进一步创新司法制度,建立起适应农民需要的巡回审判等制度,为农民遇到问题时诉诸司法创造条件;四是应强化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可考虑建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调解、提工法律指导意见等援助。 总之,在现代社会日益多元的情况下,农民利益的维护只有纳入交往理性的范围中,农民的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才能获得真正理性化的发展。正视农民利益诉求所面临诸种障碍的严峻现实,促进农民维权意识与行为模式的法治化、理性化转换,构建农民维权话语表达与制度回应的有效机制,是实现以交往理性为内核的农民维权行动的重要法律对策。(责任编辑 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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