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语境下“道德金律”与“国家理性”间的矛盾及其出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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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气候变化语境下“道德金律”与“国家理性”间的矛盾及其出路摘 要全球气候谈判处境尴尬,世界各国面对全球变暖问题普遍失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全球道德金律是否真实地存在?如果存在的话,究竟是具有逻辑意义的存在,抑或是具有实践性的张力?本文认为,在气候问题领域内,道德金律如果要实现可能性与现实性,就必须经历从理解转向接受,最终跨越“国家理性”原则的过程。 关键词气候变化;全球变暖;全球伦理;道德金律;国家理性 中图分类号D81;P467;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42-08 作者简介王学东(1974) ,男,山西人,中山大学亚太研究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气

2、候变化全球治理问题与中国外交研究。 (广东广州 51027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中山大学青年教师培育项目“全球变暖背景下道德金规则的失语”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引言 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问题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谈判业已成为涉及政治、经济、技术、法律等多方面的国际竞技场,自然也是国际政治与国际道德研究当中值得关注的焦点。不同国家、地域和集团之间围绕着温室气体减排权责分配、何时执行等议2题展开博弈,导致全球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逡巡不前,世界各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对全球公共问题普遍失语。不难看出,全球变暖问题并不仅仅是一个“是否真实”的

3、科学问题,而是一个“成本多少”的经济问题、一个“如何分配”的政治话题以及“责任在谁”的道德话题。 国际道德问题一直是国际政治当中难以割舍而又暖昧不清的主题。国际政治向来被界定为权力和利益的角逐场:“强者能够做他们有权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们必须接受的一切。 ”在无政府状态下,权力和利益依然是国家安身立命的根基。然而,这一切并非能够完全无视道德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结构的演进始终伴随着道德共识的某种突破或由前者推动后者,或由后者推动前者,或两者互为因果。道德规约着国际行为底线,使得国务活动家和外交家“实际做的要少于他们也许本来能够做的,也少于他们在其他历史阶段实际做的。他们之所以有条件地或无条

4、件地拒绝考虑某些目标或使用某些手段,并不是因为这些目标或手段不够实际不够明智,而是因为某些道德规则在他们面前树起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道德常常沦为权力和利益的婢女,但大多数政治的妥协和利益的整合,却是因为道德影响着人们对权力、利益的看法。即便是经典现实主义的大师摩根索(Hans J. Morgenthau) ,也一再警告人们:“在讨论国际道德时,必须防止两种极端:或者夸大伦理对国际政治的影响,或者低估它的影响。 ”问题在于,在一个相互依赖的全球体系中,道德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乃至决定国家的行为,并进而促进国家间的合作、增进人类的福祉?道德是政治家们掩盖真实动机的高谈阔论,还是日益增

5、进的全球责任的真诚体现?是一种3一厢情愿的浪漫主义诉求,还是增进共识、推动国际社会发展的动力? 面对全球变暖的趋势,上述问题必须得到重新审视。气候变化超越了国界,打碎了主权国家自私的盘算;一味地强调权力和国家私利,无益于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全球变暖的语境当中自然地包含着一个复杂的多重问句,即谁为了什么在谁面前按照哪些标准承担何等责任?责任与共识是气候变化困境最终得以解决的前提。因此,如何在全球共识中找寻到具有某些普世价值的观念,打破气候变化的伦理困境,从而重新审思和处理国际关系的道德问题,是我们这个时代必须直面的课题。 二、气候问题的内在矛盾与全球合作的困境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UNFCC

6、C)第一款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 ”由于目前全球范围内因人为因素而导致的气候变化的主要特征就是气温不断升高,气候变化问题通常又被称为全球变暖(Global Warming)问题。当前,国际学术界的主流研究证实,全球变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肃而急迫的命题。但是,由于地球气候系统的复杂性和当前气候科学研究水平的局限性,气候变暖原因的论争从未停息, “主流派”和“怀疑派”之间的相互论战不仅局限于科学意义上的探究,更深受科学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面对无休止的论争, 公约根据“无后悔原则”明确地指

7、出:“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 ” 为了防止人类后代遭受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全球合作减缓气候问4题的进程启动。世界各国于 1992 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并于 1997 年达成了京都议定书 。然而,此后的国际谈判并不理想。2007 年虽然勉强达成了巴厘岛路线图,但是 2009 年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仅仅形成一个没有拘束力的“哥本哈根协定” 。2010 年的坎昆会议、2011年的德班会议以及 2012 年的多哈会议一直没有实质性突破。国际气候谈判的每个阶段无疑都是国家及国家集团间的政治权衡和利益妥协的结果,气候谈判僵

8、局的背后无疑是各国无法协调的利益冲突。发展中国家要求对温室气体排放负有历史责任的发达国家尽快实现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具体减排目标,但发达国家行动积极性各异。以美国、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要求以中国、印度为首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减排义务,作出“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减排行动,但发展中国家因要保证可持续性发展权益而拒绝有关要求,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要求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发达国家提供援助,但发达国家借各种原因难以落实具体行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导致气候谈判会议频频受阻,从上面各方立场和利益分析来看,可以总结出背后隐藏着的几大矛盾。 首先,经济发展

9、水平不同导致责任不平等。气候变化问题中的温室气体排放恰恰与各国经济发展模式以及生活消费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碳排放和能源消费是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减排则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工业发展减缓,并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这就产生了减排的巨大成本。气候变化问题同时也是发展问题。南北双方经济的鸿沟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益扩大,“正是这种南北政治经济5关系的不平等构成了国际政治体系内各种矛盾和冲突的根源” 。 其次,国情不同导致受气候变化影响的脆弱性不平等。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从长期来看会给世界上所有国家带来灾难,但是在短期内不同的国家受其影响的先后及严重程度却是不同的。大部分发达国家

10、生存和国家根本利益并未因此受到严重的威胁,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显得更加脆弱。 再次,历史责任的不平等以及对公正的内涵理解不同。发展中国家从气候变化问题的前因后果出发,认为发达国家是气候变化问题的始作俑者,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气候变化影响的最大受害者,并且强调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量远远小于发达国家,如美国人口只占全球的 4%,但温室气体排放量却占全球 20%以上,与 136 个发展中国家加起来的排放量相当。而发达国家认为,虽然当前大气中积累的温室气体大部分是由发达的工业国家排放的,但是将来增加的温室气体却主要是由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新兴经济体排放的。 最后,国际互信的缺失

11、导致追求相对收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长期缺乏互信合作和制定共同接受的“游戏规则” 。这些“游戏规则”原本可以防止机会主义和增强承诺的可信度,增加违约的成本从而促进合作,但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很难有第三方强制监督执行,而互相猜疑的国家之间的承诺是不可靠的。正因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缺乏长期信任,导致在气候问题合作上出现了“囚徒困境”的难题。由此可见,国际气候谈判任重而道远。各国都需要面对现实利益与6长远利益、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矛盾选择。利益诉求的难以妥协,气候变化公正及责任的理解差异,以及互相间沟通和信任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国际气候谈判的进程和全球气候问题的合作。对于此类现象,哈

12、定(Garrit Hadin)在他的名篇公共地悲剧中早有论断:类似于公共地问题、人口增长、武器竞赛等困境,如果试图仅仅通过自然科学中的技术变化来解决,却很少要求或不要求人类价值或道德观念的转变的话,是没有出路的。 三、普遍伦理与道德金律 当下,气候变化问题的僵滞是全球经济、全球生态和全球政治的危机,凸显出人类内部或者彼此间的利益和伦理价值观的冲突。伦理学家们开始意识到,应该从各文明中寻求整合人类行为的思想资源,为全球秩序寻找一个规范性的基础。然而,在纷繁各异的价值观和利益冲突之间寻找出普遍伦理的公约数谈何容易。 普遍伦理的可能性探究基于这样的事实判断,即现代社会和现代人已经陷入一场深刻的道德危

13、机。这场危机的根源在于全球化把多元异质的文化、利益聚集在一起,使得“大量的社会问题和全球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的方式纠缠于现代人类的价值判断,而现有的各种伦理观念无论是西方现代性的,还是东方传统的;也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已无法单独满足现时代的道德文化的需要。 ”也就是说,对普遍伦理的欲求植基于人们对世界危机的深刻体悟,并且旧的观念无法为解决这场危机提供思路。然而,能够整合各类价值观的普遍伦理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构想,还没有成为事实的存在。学术界从各种进路探7寻建立全球伦理的可能性条件,但不管是强调跨文化的交流和对话,还是“由下而上”的求论方式,似乎都在现实中难以达到一种用之四海而皆

14、准的普遍伦理,原因何在? 笔者以为,目前对建立普遍伦理的探讨存在思维僭越的问题,这种僭越导致将知识论层面的认知直接运用到实践论的操作上。在对普遍伦理的探讨中,人们通常将其等同于全球伦理,这里面有着学理上的误用。普遍伦理在知识论意义上,只要遵循逻辑一贯和推理一致,被理性辩明、理解,就可以称之为普遍。 “没有普遍性的道理或规则不能成为伦理” 。人们疑惑的是:为什么普遍伦理无法在全球层面撑持一个道德或规范的生活,或者说全球伦理为何无法在全球层面统摄多元的文化、引导各国的合作?根本性的原因在于,普遍伦理体现的是一种理论思维,其实践意义不在于充当生活的蓝图,而在于为具体的实践筹划提供有约束力的原理。要在

15、全球层面上综合多元的文化传统,协调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只能采取非逻辑复合的思维方式去筹划,从而达到一定程度的全球伦理或共识。普遍伦理存在于特定的文化体系中,奠基于一定的理论预设中。不管是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还是密尔的功用主义伦理学,都是一种理论的设计。要使人们从理解走向接受甚至践行,则要复杂得多,这需要在普遍伦理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的跨文化对话,并且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形成共识,而这种寻求共识的进路不能简单地通过逻辑推定来获得。普遍伦理是一个逻辑的概念,而全球伦理则是一个地理的概念,两者不具备等同的关系。因此,人们希望用以解决全球化问题衍生出各种问题的“普遍伦理” ,实质就是具有可操作意义的全球

16、伦理或共识。 8简言之,立基于一定的前提和推理方式,普遍伦理是存在的,但普遍伦理又不是包罗万象的,它可以穿越不同文化传统的绝对伦理,只能在知识论的意义上被理解,在特定的文化传统作为原理对人们的价值观起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要在多元异质的文化传统中寻求具有可操作性的共识,则必须在各普遍伦理的基础上挖掘出可促成合作的元素,这一元素通常被人们称为道德金律。按照孔汉思的说法, “在所有伟大的宗教和伦理传统中,都可以发现这一金律” ,尽管被寄予厚望的道德金律在现代伦理体系中本身也面临着很多问题。 一般而言,人们普遍将道德金律归纳为积极表达和消极表达两个方面。积极表述为:你若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你就应当怎样待

17、人;消极表述为:你若不愿意别人这样待你,你就不应当这样待人。日常版本的表达常采用儒家的说法,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意思是,我自己不喜欢的不要施与别人,也不要强迫别人接受。子贡理解了孔子的教诲,阐述道:“我不欲人加诸我也,吾亦欲无加诸人。 ” 道德金律要促成全球性合作,首先要处理好的就是理解与接收问题。在哈贝马斯(Jrgen Habermas)看来,完全合乎理性标准的正确对话必定能够产生一致认可的理解。但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问题是,理解不能保证被接受,因为理性对话有可能达到一致的理解,但是人们想要的不仅仅是被理解,而是被接受。接受才是

18、“对话”交往问题的终点。理解意味着在理性意义上被辨明。通过理性的对话和充分的沟通,人们可以把握问题的要义。 “达成共识和合作的充分理由不是互相理解,而是9互相接受。可是互相接受的问题超出了知识论和理性所能够处理的范围。显然, 接受问题迫使知识论上的主体间问题深化为实践或价值理论上的人际问题,如果扩大计算单位,则成为文化间问题。 ”对于存在于各文明系统中的道德金律,我们都可以理解其中的内容,甚至还可以通过后人的解读,理解它们的前提、规范的对象,只是我们不一定接受其中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作为全球伦理的道德金律意味着要把接受的问题包含在内,即除了在理性意义上被辨明,还需要被接受,只有“接受” ,才

19、能产生实质性的共识。 从各种文化语境的道德金律的表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道德金律的某些共同之处。经过研究对比,很多学者辨识出道德金律在各宗教、文明、哲学的中的广泛存在。对此,也有学者认为,在道德金律之后还可以发现更为原本的伦常意识基础,道德金律并不能被看做是一种不言自明的伦理学公理,它更多的是一种从人的自然本性中推导出来的派生结果。 四、道德金律对“国家理性”的超越 气候问题领域中最理想的设计,不仅仅是要在理论层面上做到将道德金律扩展到所有的人,尤为甚者,就是超越“国家理性”的刚性原则,将全球公共行动从不同的政治制度和主权国家的铁笼与桎梏中释放出来。如何在全球变暖的语境下为国家之间在追求利益的同时

20、解决全球公共问题注入道德哲学的基底?这样的话,道德金律是否会成为干涉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伦理依据? 在政治学理论当中,国内的政治伦理与正义问题发展完善;相对而言,全球伦理与全球正义问题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如果从普世主义者10的视角来看,直到可预见的将来,主权国家对于全球伦理的实施一直都是一种无法超越的障碍。传统的国际关系认为,国家所作所为无非是为了其代表的国民的利益,因此国家的抉择都是价值无涉的或者天然以自利为原则的。那么,道德金律如何才能超越“国家理性”的原则呢?气候问题处境尴尬,乃是各国对自身经济前景的担忧,因为防止全球变暖而采取的行动必然要带来沉重的经济成本

21、,抑或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以及影响人们早已习惯的奢侈的生活方式。难怪有学者悲观地认为,道德的黄金律在过去没有能力阻止世界种种问题的出现,它们在今天就更加没有能力消解这些问题。也有学者如罗斯特(H. T. D. Rost)在黄金法则中则给出了肯定的回答:“黄金法则可以应用到各种层次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团体之间、团体与团体之间等等。 ”可惜的是,他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论述和充分的分析。 在笔者看来,一方面,道德金律是一种互惠原则,是地区、国家以及族群之间交往的最基本、最起码的而非最高的要求。正如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在万民法中的退却一样,道德金律不得不退却为最起码的要求。相比之下, “全球正义”的内在要求比较高,但是逻辑意义强而现实弱,因为逻辑上推论形成的正义原则并不一定能够产生操作。本文所指的道德金律与正义的区别在于:正义是国家或者团体的合法性所在,而道德则是社会交往的理性所在。正义是政治性的概念,道德是社会性的概念。认识、认可对方的存在不是义务,而是交往互动的开始依据;只要这种交往持续推演下去,那么就有产生道德的可能。社会交往的第一道德不是“平等” ,而是“认可”对方的存在,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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