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与解决【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域名潜在的商业价值也日益凸显,域名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也愈演愈烈,在探究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特性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分析域名与商标权的异同,试图寻找域名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域名;商标权;恶意抢注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方兴未艾,互联网终端的数量呈井喷式增长,用 IP 地址来标识网络中终端的方式越来越难以操作,于是 DNS 系统应运而生。所谓 DNS 系统就是我们常说的域名系统,其将 IP 地址用易于被人们识别和记忆的字母、数字等来代替,即所谓的域名。想
2、要访问互联网上的某一个终端,只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该终端的域名,域名解析系统会自动将域名解析为计算机能够识别的 IP 地址,进而确定既定的网络终端,实现通信。域名的出现使互联网通信的变得简单易行,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扩大,域名由实现网络地址标识的纯粹技术方式演变成为具有更多的商业价值的权利载体。诸多在现实生活中广为人知的企业名称、商号、地理名称和商标等被注册为域名,域名的商业价值和其所所负载的商业利益愈加凸显。随之而来的,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和特征的争议和涉及域名抢注和滥用行为的法律纠纷也愈演愈烈。 随着网络技术的繁荣发展,作为网络地址标识的域名突破了技术领2域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体现出商业价值,在一定
3、的程度上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特性: 一、唯一性 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域名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的过程当中。域名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区别互联网系统中不同的终端,也就是区分不同的 IP 地址,以实现信息无误差传递。这样,同一个域名只能够对应一个网络地址而且隶属于同一个网络结构的域名在同一层次上不能相同。所以,各国对于域名的取得都普遍的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也就是说待审核注册的域名只有在与业已注册登记的域名不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注册登记,进而被允许接人计算机网络,成为可用的域名来标识网络地址。而且,为了保证网络世界的的稳定性,各国在域名的使用期限上均未作出限制规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只要域
4、名的使用者在使用域名的的过程当中不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并且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维持费用,就可以无限期的拥有和使用该域名。所以,域名在技术层面上的限定和申请注册过程当中特殊性决定了域名具有唯一性。 二、构成要素的地域性、本土化 域名系统最初是基于军事应用的目的由美国国防部研究开发的,后来逐步向民用领域开放和扩展。域名规则由美国制定,域名的表述也由一系列英文的字母、单词或者数字、符号组合而成。所以,域名系统的使用要求计算机终端用户具备一定的英文素养,这样才能较为顺畅的记忆和输入主要由英文字母和单词构成的域名,经过域名解析找到相应的网络终端,从而实现即时通信。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终端用3户群体
5、的爆炸式增长,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并不具备基本的英文素养,域名的英文表述形式便给他们访问互联网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所以,各国都在考虑使用本国文字作为域名的主体部分并辅之以字母符号的域名表述方式。这样便能够在最大限度上解决英文域名使用过程当中较为困难的问题。亦即:域名的构成要素呈现地域性、本土化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的无地域性 域名适用范围的无地域性是指,在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域名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域名在世界范围都是有效的。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网络终端用户使用同一个域名指向的都是同一个网络地址,而不会因为域名注册登记地点的不同而出现差异。从技术层面来讲,域名毕竟是网络地址的标识,要想在互联网中实
6、现准确定位,必然要求域名在整个互联网中必须是唯一的。网络终端用户要想通过这个唯一的域名实现全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和即时通信,必然要求域名在全世界范围内必须可用。而且,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域名注册登记管理机构均由同一个非营利性国际组织一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授权设立,实现注册登记共享,其予以登记注册的域名自然具有世界范围内的有效性。所以,域名的适用范围具有无地域性的特点。 四、标志性 所谓域名的标志性,是指域名作为域名的注册登记人的标志,有在互联网中区别不同的注册登记人的作用。互联网内的域名数不胜数,而且每时每刻都在不断地增减,但是无论域名的数量如何的变化,每一个域名仍然有且只能有一个对应的网
7、络地址,也就是互联网的终端用户。4互联网中的不同的终端用户正是用不同的域名作为自己的身份标识来与其他用户相互区分。域名就像是互联网中的“门牌号” ,网络终端用户只要知道这个门牌号,就能够准确的找到想要访问的网络地址。所以,域名能够作为网络终端用户的身份标识,而具有标志的特征。 五、价值性 域名具有价值性,但是域名的价值性并不是广泛存在于每一个域名当中的。亦即域名的价值性的形成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域名在使用基础上所形成的社会认知度。域名作为注册登记人或者网络终端用户的身份标识,已经脱离了纯粹的技术性功能,更多的表现出标识性功能,域名的此种标识性与商标的特性十分接近,而一旦域名具备了
8、较为广泛的用户基础,这种标识性就会转变为一种无形资产的基础,使得域名享有价值性。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方兴未艾,域名的使用过程当中,域名的注册登记人会享有良好的知名度并得到更为广泛的宣传,从而最终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域名具有潜在的价值性。 域名的法律定性问题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鉴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涉及域名的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有必要对域名的法律性质进行探究。总的来说,学界对于域名法律性质大致持四种观点:搁置说,认为涉及域名的相关法律争议尚不明显,学界对于域名的性质尚未达成一致,所以对该问题暂时搁置,待时机成熟后再予以认定;权利否定说,认为域名不是一种权利,仅承认域
9、名在技术层面上的功能,而否认其在标识性和价值性;民事权利说,认为域名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是5鉴于域名与知识产权在部分特性上的差异,不宜将域名划归入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说,该学说是目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当前阶段虽然域名与知识产权的特性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域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之内,因为法律是在与现实生活的不断适应当中发展完善的,当前知识产权的所属范围也是在漫长的法律发展过程当中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慢慢形成的,伴随着域名所具有的价值性特征的不断凸显,人们越来越希望用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域名注册登记人的权利。鉴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以及域名与知识产权存在诸多共性,用知识产制度来保护
10、域名应当说是十分恰当的。所以,笔者也赞同这一观点,主张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内进行保护。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所潜藏的价值愈发凸显。但是,同样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促使传统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向互联网扩展。于是,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尤其是与商标权的冲突便显现了出来。因此为避免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寻找二者之间冲突的解决途径,有必要对域名与商标权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分析。 域名是互联网中网络地址的标识,网络终端用户通过域名可以较为便捷的访问域名所标识的网络地址,而且域名在使用的过程当中会产生较为广泛的知名度从而产生与域名的注册登记人以及域名所标识的网络地址的联系,而成为域名注
11、册登记人的身份标识。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商标的本来作用是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区分,以防止混淆或者误导消费者。所以,域名和商标均具有标识性。而且对于域名和商标而言,均需要到有关机关进行注册登记方能取得对应的权利。对于6未注册的域名不给予保护,对于未注册的商标也只有在其为驰名商标时才给予一定的保护。 域名是对网络地址的标识,而商标是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识。域名具有唯一性,每一个域名只能对应于一个网络地址;而商标则不具备唯一性,一个商标可以用于标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品或者服务。域名的适用无地域性的限制,同一时刻世界范围内不会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有效的域名,一个经过注册登记的域名在全世
12、界范围内有效;而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其注册登记的国家的领域内,要想实现在多个国家或者世界范围内被普遍的保护必须在多个国家内按照其法律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或者依赖商标权利人所属国家与其他国家签订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保护。域名的保护中不存在对于相似性域名的限制,因为域名解析系统对于相似性的域名能够做到很好的区分;而商标为了防止混淆,对于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禁止在与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 域名的注册登记程序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在注册登记的审查当中,域名登记管理机关仅仅进行形式意义上的审查,这便为域名与包括商标权在内的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埋下
13、了隐患。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域名的抢注” ,所谓域名的抢注,是指域名注册登记人将他人注册登记的商标注册登记为自己的域名。对于抢注行为,又可以依据域名注册登记人的主观方面区分为善意抢注和恶意抢注两种。善意抢注者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域名的抢注行为,即:将他人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但是其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商标权7的故意。所以,善意抢注者按照域名注册登记的程序获得了域名的所有权,并对域名进行了善意的使用,应当认定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的权利,而不能仅仅因为其与在先的商标权形成冲突,而认定域名违法,否认域名注册登记者的合法利益。与之相对的,恶意抢注则是指,域名的注册登记人主观
14、上具有侵犯包括商标权在内他人在先权利的故意,虽然其也是按照域名注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了域名的所有和使用权,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承认其权利的合法性。所以,在解决域名和商标权的冲突中最为重要的是区分域名注册登记人在主观方面是善意还是恶意。对于善意和恶意的区分,可以参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9 年 4 月公布的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报告中对于对于域名恶意抢注行为的定义:若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时,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则域名的注册和使用为恶意。 我国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名称及地址的管理:
15、知识产权议题报告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制定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的第四条对于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定义,只要域名与商标冲突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同时满足该四个要件,即可认定域名注册登记人的域名注册登记行为属于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关于本条中第四项“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中的“恶意”二字的判断标准,也在本解释的第五条第一款中进行了非穷尽的列举式阐述并在第五条第一款中制定了第五项一“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作为兜底条款,留给司法8审判人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在未出现上述四种行为的情况下,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域名的注
16、册登记人的行为是否出于恶意进行评判。 我国对于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突的解决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如果域名的注册登记人的行为属于善意抢注,那么不能因为域名与商标权人的利益存在冲突而认定域名无效,也就是说在善意抢注的情况下,商标权的效力并不当然的优于域名。商标权人无权要求认定域名的的注册登记人对其构成侵权,更加无权要求对域名的注册登记人采取包括强制转让域名等措施在内的强制措施。如果域名的注册登记人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那么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均直接认定域名的注册登记人的行为对驰名商标权人构成侵权,域名的注册登记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我国的司法实
17、践中实际上是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到了域名领域。如果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侵犯的是驰名商标之外的一般注册商标,则不能直接引用商标法对被侵犯权利的商标权人进行被保护,因为我国的商标法并未规定一般注册商标权人的权利范围可以当然的延及域名。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来请求司法机关认定域名恶意注册人登记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造成互联网竞争秩序的混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实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应用,商标权利人通过商标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已经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的域名实施反向侵夺以及现存的三种中文域名注册登记体系下的中文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冲9突等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新形式大量出现。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域名法对域名的法律性质以及域名与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以商标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消除域名的尴尬地位和域名保护中的种种不确定性,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