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我国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现状及提升途径摘要: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履行其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记录在逐渐改善,但是,我国企业履行其环境社会责任的总体状况离人们的期待仍有很大的差距。本文探讨了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缺失的主要表现、根本原因以及提升我国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环境社会责任;公民社会;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B82-058;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65(2013)03-0017-07 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某个特定时期对所有利益相关者所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性慈善责任的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出现于 20
2、世纪初的美国。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逐步被西方社会所认可和接受。20 世纪 90 年代中后期,“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在全球悄然升温,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要求其产业链的合作方、供应商必须接受劳保标准和环保标准等社会责任守则或标准的审查。一个企业要想保证其产品和服务能够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就必须要提供由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书。因此,是否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之一。一、我国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状况 2001 年,随着我国正式加入 WTO,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开始起2步。2005 年以后,我国的一些企业相继发表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报
3、告” 。2008 年 1 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为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中央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措施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从此,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走上了规范化与系统化的发展轨道。尽管如此,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整体水平仍然比较低。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研究报告(2012) 提供的数据,我国百强系列(即国有企业 100 强、民营企业 100 强和外资企业 100 强)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的平均得分仅为23.1 分(2011 年为 19.7 分) ,有 3 家企业(占 1.0%)处于
4、卓越者阶段(80 分以上) (表 1) ;29 家企业(占 9.7%)处于领先者阶段(6080 分);42 家企业(占 14.0%)处于追赶者阶段(4060 分) ;41 家企业(占13.7%)处于起步者阶段(2040 分) ;185 家企业(61.7%)仍处于旁观者阶段(20 分以下) ,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披露十分缺乏(其中,有 15 家企业得分为 0 或者负分) (表 2) 。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把企业的社会责任指数进一步细分为 4 个二级指数:责任管理(责任战略、责任治理等) ,市场责任(客户责任、伙伴责任、股东责任等) ,社会性责任(政府责任、员工责任、社区
5、责任等) ,环境责任(环境管理、节约资源能源、减排降污三个具体的指标) 。根据这一指标,我国企业 2012 年的环境责任指数平均得分为 21.5 分,只有 4 家企业(均为国有企业)的得分超过 80 分;国有百强企业的环境责任指数得分(26.9 分)高于外资百强企业(17.23分)和民营百强企业(10.7 分) (表 3) 。相对于大多数其他企业,我国百强系列企业在资金、人才、实力、赢利等方面都处于有利地位;它们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缺陷尚且如此明显,其他中小企业的表现就更是令人担忧(表 4) 。 我国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第一,环保责任意识淡薄。例如,缺乏企业环境责任
6、理念,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很少考虑其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短期行为比较普遍。第二,企业的环境管理缺位。例如,企业环境管理的方式落后(先污染后治理) 、水平较低,没有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或机构设置不足。第三,企业成本效益计算的范围不科学。例如,没有将环境成本计人生产成本,也没有将保护环境所带来的收益纳入企业收益。第四,以各种方式规避自己的环保义务。例如,逃避环保执法检查;不按规定安装环保设备,或者不运行已安装的环保设备;偷偷排放各种污染物;不公开披露环境信息,隐瞒或掩盖潜在的环境风险。第五,对环保公益事业冷淡。例如,缺乏环保公益理念;捐赠环保基金的比例和数量都比较低;参与环保公
7、益活动的积极性不高。 二、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缺失的根源 导致我国企业在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方面积极性不高、表现较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宏观(社会)的层面看,我国的公民社会建设相对滞后。公民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空间比较小,这使得公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到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去。当企业对环境造成了巨大伤害,而地4方政府又无所作为、甚至出于地方或部门利益而偏袒企业以至于成为污染企业的保护伞时,我国公民不能像发达国家的公民那样自由地组织结社和游行以表达对企业的抗议。新闻自由法的缺失也使得媒体难以真正成为“无冕之王” ,对市场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失灵”发出独立的批评声音。作为一种从发达国家引进
8、的新事物,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自身内在的规律性决定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 从中观(政府)层面看,我国在制度供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是制约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建设的重要瓶颈。首先,我国在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使得地方政府片面追求 GDP 的增长,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实现地方经济的“起飞”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分配体制下,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当地企业的纳税;污染企业很多是当地纳税大户,为了获取更多的税收,地方政府对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我国现行的官员政绩考核体系过多地倚重经济指标(如 GDP 增长率) ,
9、对社会和环境指标重视不够。这一考核体系催生了地方政府唯 GDP 至上的畸形政绩观,使得环境保护与 GDP 的增长在博弈时处于劣势。 其次,我国的环境法规体系存在缺陷。我国的环境立法较多地考虑的是某些政府部门(如农药、化工产品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诉求,而公民个人和环境 NGOs 往往很难参与到环境法的起草、制定和修订过程中来。作为利益相关者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在立法方面的这种强势地位,使得环境保护所需要的许多法规难以出台,从而导致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5的不够健全。同时,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企业污染行为的处罚规定往往过于宽泛,这种给执法者留下太大自由裁量空间的处罚规定很容易滋生寻租行为。 再次,我国的环
10、境执法体制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力不足。根据现有的执法体制,我国的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是隶属关系,基层环保局长由本级政府任命并对本级政府负责,经费开支也要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这种执法体制不仅使得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有限,而且,往往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干扰。我国政府部门职能划分的不合理(条块分割、分散、重叠等) 、执法经费划拨的不科学也削弱了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这些原因导致我国地方环保部门难以发挥其保护环境、实施现有环保法规的功能。 从微观层面看,我国的环境规制政策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有效的环境规制政策能够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境责任,降低规制成本,实现规制目标。但是,我国的
11、环境政策在制定与实施中存在着约束不强、激励不足的问题,不利于激发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自觉性。例如,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不规范。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标准过低,对违法排污企业根本起不到威胁作用。税收在规制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方面具有重要的约束激励作用,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并未真正对企业区别对待,对污染严重的企业没有适用高税率提高准入门槛,而对采用高新技术、降低资源消耗的产业也没有实施税收优惠。那些在生产经营环节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也没有得到地方政府的奖励和税收支持;相反,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由于对地方 GDP 贡献大,反而可能享受优惠税率。这些不合理的规制使得那些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企业6动力不足。
12、三、加快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建设的对策 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我国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自觉性不高、动力不足的情况下,创建有利于推动企业履行其环境社会责任的外部环境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加快公民社会的建设。成熟的公民社会是推动企业履行其环境责任的重要前提。我们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逐步建立健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确立公民在环境立法中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确保公民享有成立环保社团、自由表达自己的环保诉求的基本权利;要确保媒体的独立性,使其能够对企业的污染行为和地方政府在环保方面的不作为行为发出独立的批评声音;公民要提高自己的环保意识,支持那些关心并参与环保事业的企业,用自己的购买
13、行为给那些不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投上否定的一票;要加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企业正确认识到履行环境责任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从而提高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适应现代公民社会的政治民主制度。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改变传统威权社会所形成的政府取代社会、政府控制市场的局面,用法律来划定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之间的边界与功能,确保市场与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性,使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者之间形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良序互动格局。在此基础上,要改变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政府行
14、政权力过于庞大的局面,使立法、司7法与行政权力在宪法的框架内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就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而言,就是要提高环境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宪政民主的需要,建立一种全国性的、超越部门利益之上、独立于行政权力的环境执法体系;应赋予地方环保部门独立的环境执法权,使其免受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应通过立法的手段扩大环保机构的职权范围,提高其执法的权威性。 (三)建立多层次的环境规制体系。首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改变干部任用中重经济业绩轻环保业绩的倾向;政府应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进程,要从公司法的总则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把企业
15、的社会责任建设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政府还应加快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建设,并科学地监管相关的认证机构。其次,要建立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包括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力求使之成为更加完备、透明和公正的法律制度。再次,要逐步扩大排污权(特别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推广范围,完善现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后,还应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用环境税来引导企业自觉履行其环境责任。 四、生态文明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 环境污染与生态失衡是人类在 21 世纪所面临的最为重要的挑战之一。人们反对全
16、球化的理由之一是,全球化、特别是资本的全球化是导致全球环境危机的重要根源之一。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环境危8机是工业文明的必然产物,因为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建立在对不可再生资源之过度开采的基础之上的。事实上,不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也不论是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都必然会带来环境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环境问题之所以没有现在严重,主要是由于那时的自然资源还相对丰富,同时,我们的经济规模还有限。事实上,现有的研究表明,计划经济对环境的破坏一点也不比市场经济逊色。 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方式。这种增长方式由于忽视了地球上的资源的有限性以及
17、地球吸纳人类排放之污染物的能力的优先性,因而是不可持续的。在工业文明的经济增长范式内,企业也难以真正履行其环境社会责任。事实上,从长远的角度看,人类要想真正走出工业文明的生态危机,就必须实现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的转型。只有在生态文明的范式内,人类才能最终解决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也只有在生态文明的范式内,企业才能真正履行其环境社会责任。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报告还
18、首次指出,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 。报告强调, “我们一定要更加自觉地珍爱自然,更加积极地9保护生态,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十八大通过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指出,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 与十七大报告相比,十八大对生态文明的论述表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与保护自然,
19、并要求我们珍惜和爱护自然。其中,尊重自然是一个包含着丰富内涵的、革命性的全新理念。第二,不仅把生态文明建设当成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同等重要的工作来看待,而且强调,要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其他四项建设的各方面与全过程。从这个角度看,党的十八大报告似乎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比其他四项建设更为重要的高度。第三,十七大报告主要是从政策和技术层面来理解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则不仅强调了生态文明的观念层面,还首次提出了要加强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强调要把生态文明落实到制度层面。从这个角度看,十八大对生态文明的理解更为全面更为完整。因为,任何一种文明都包含三个层面,即器物(技术)层面、制度层面与观念层面。只有当我们确认了生态文明在这三个层面的具体意含时,我们对生态文明的理解才是完整和全面的。第四,建设生态文明还第一次写入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成为中国共产党的自觉追求。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人类文明发展的又一个高级阶段,是人类走出工业文明之生态危机的必由之路。如果中国共产党能够真正依10据十八大报告所阐述、新的党章所确认的生态文明理念来治理中国,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企业履行其环境社会责任的记录将会得到显著改善,并逐渐令人满意;中国的探索和实践也将能为人类走出工业文明的生态危机提供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