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理学角度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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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法理学角度看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摘 要】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网民群体日益壮大。孙志刚,李天一等案件中,司法审判或多或少受到了网络舆论的压力。研究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影响的法理学意义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司法公正 据科学统计,截至 2012 年 12 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 5.64 亿,全国大陆总人口为 135404 万人。换言之,截止去年年底,我国网民已经近半。这是多么庞大的一个群体啊! 近些年来,随着论坛、微博等社交网络的兴起,人们开始在网络上就近期热门话题、焦点人物、在审案件等发表言论。显然,网络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不仅是最近的李天一案,还

2、有之前孙志刚案、躲猫猫虐待犯人案、药家鑫案等,人们在网络上大谈特谈,不管对案件有多少了解,不管对案件的了解是来源于新闻媒体、还是只是单纯地看了其他网民带有主观色彩的描述,都各抒己见,谈得津津乐道。这种网络舆论不自觉地形成一股主流力量,像雪球似的越滚越大,最终对正常司法工作形成压力。当然,网络舆论也发挥着促进和监督的重要作用,如“孙志刚案”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但我们必须看到网络舆论的另一面,它有可能是基于对案情了解不全面的前提下作出的,是盲目的,还有可能被有2心人利用来达到某一目的,所以对法律和网络舆论的协调着实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

3、。 网民似乎认为自己呼喊的是正义,但到底什么是正义?张文显在法理学上讲,正义是公正、公平、公道。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法律所提供的规则和程序首先强调了“司法独立” ,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不受外界一切干扰。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网络舆论可以说是最具时代意义的一方力量,但顺应大多数人的呼声并不一定能实现司法正义。 正如苏格拉底的死是“多数人暴政”的悲剧,民众往往是无知的,随波逐流的。那么,为什么看似民主的方式却不能带来正义的

4、结果呢?我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网络舆论建立的信息基础不全面,不专业。简单地说,就是网民与法律专业人士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可以接触案件当事人,看到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但网民没有这样的条件,他们对案件的了解大多来源于新闻报道,而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往往夸大事实或扭曲真相。因此,网民会不自觉地被媒体的价值观操纵和利用,变成他们的扩声器,在网络上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更有甚者,连媒体的报道都没细看,只是在论坛上看到他人的观点,加上本身对社会某些现象不满,如贪官污吏、贫富悬殊等,就以此为导火线大谈特谈,网络舆论迅速形成燎原之火,给司法3审判带来压

5、力。 网民往往更关注自己的利益。当恶性杀人事件在审时,网络上最常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就是“此人不死,天理难容” “决不能放虎归山”,然而当出现如赵作海等含冤入狱甚至错杀的案件时,网民又呼吁“慎用死刑” “废除死刑” 。为什么他们的态度转变如此大呢?“当自己所面对的是国家强制力的时候,没有人不希望这种强权可以受到限制,当自己所面对的是犯罪人的时候,没有人不希望国家强制力可以保护自己。 ”无论他们说什么,内心的指向标永远不会是法律正义,也许他们有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最终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论是对连环杀人案,态度坚决地适用死刑,还是慎用死刑,防止冤假错案,都是为了让自己内心感到踏实和安全。可法律的

6、正义绝不会如此狭隘,它还要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其实这才是更深层次的正义。当有一天你锒铛入狱,网络舆论纷纷置你于死地的时候,只有法官还会倾听你的辩解,只有法律会考虑你的利益。 法本身的缺陷给网络舆论制作了空间。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4)在实施法所需人员条件、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对于法的缺陷来说,创立新法以及法律修订当然是解决办法,但这需要的时间较长,而法律纠纷的

7、解决却是刻不容缓的,如果一味推拖,普通纠纷可能最终会升级为刑事案件,这种代价就太大了。4所以说,即使出现法律空白领域的纠纷,司法也要及时解决。此时法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行使自由裁量权,寻找最贴近的法律规定,结合部门法原则以及立法目的和精神,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判决。然而,网民并不了解这一切的运作过程,导致对立法漏洞和滞后的抱怨,对司法工作指指点点,对判决提出质疑,不能用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这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网民具有时代性,而法律具有滞后性和局限性,两者总会存在矛盾。 由此可以说明网络舆论有碍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然而,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也并非全部都是负面的,这种参政议政的新形式需要肯定

8、,民众的参与热情需要保护,网络可以是网民自由言论的空间,实践民主执政的平台,政府了解民意、倾听民心的途径,但绝不能被操纵和利用,成为少数利益群体散布言论、干扰司法的工具。一旦司法工作人员被网络舆论绑架,我们与司法公正就会背道而驰。尽管人们在网络上跟风呐喊的初心是好的,但结果却事与愿违。 我相信,网络舆论是监督行政和司法的一支力量,让民众积极参政,使政府官员和法官有所畏惧,不至于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但最难的问题还是一个“度”的把握,如果网络舆论已经强大到给司法施加压力,影响司法判决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对它加以引导和规制了,这不是限制言论自由,而是更好地行使言论自由,使其不至于被利用,变质变坏,偏离原来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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