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勒的内在道德论看中国法制的过去与现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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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富勒的内在道德论看中国法制的过去与现在【摘 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目标将引领我国社会从传统型的人治社会向现代型的法治社会转变。在这一转化和变革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需要解决一系列无可回避的问题。而富勒的内在道德论无疑是法学研究过程中的里程碑,对我国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古至今,我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富勒的内在道德论,对我国法制的过去和现在进行阐述。 【关键词】法制;内在道德;转型;法治 依法治国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用

2、这四个“深刻”指明了,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富勒在近半个世纪之前对法律的道德性问题进行的详细阐述,对我们当今社会法制的发展有着巨大意义。 一、富勒的道德论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一种必然的联系。法律的外在道德,即“实体自然法” ,主要是指为传统的自然法学者所主张的法律的各种实体目的,由“正确” 、 “好坏” 、 “公平” 、 “正义”等原则和观念组成的道德。 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义务的道德则是确立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2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富勒指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种愿望的道德,而非一种义务的道德。

3、事实上,我们忽视了“法律的内在道德” ,我们仅仅用简单的“法律正义”掩盖了“维持法律系统如何可能”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富勒认为, “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形象一点来说,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 二、富勒的内在道德论 富勒将法律看作一项“实践技艺” ,知道法律应当被清晰明了地表述为在效力上具有前瞻性并且为公民所周知的一般性规则是很容易的事情。但是,要知道如何、在何种情况下以及按照什么样的优先顺序来实现它们,却丝毫也不比做一位立法者容易。无论一套法律规则体系实体上的目的是什么,

4、它在整体上必须要遵守一些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富勒将其称为致力于追求“法律上的卓越品质” 的一套规则系统,并列举出以下几种法律上的卓越品质: (一)法律的一般性 规则的存在是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逻辑前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存在。当代中国各种类型的法律无一不是明文规定的。这与我们国家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谋而合。 (二)法律应当颁布 富勒认为,法律应当被公布的理由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人们3只有在了解法律内容的基础上,才能去遵守法律;其二,法律只有被公布才能将它们置于公众评论之下;其三,法律如果不向民众公布,人们便无法监督负责

5、使用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是否无视其规定。 (三)法律不应当溯及既往 法律的效力应当是面向未来的,用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惩罚今天的行为无疑是荒谬的。这一法律理念的意义在于保持社会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连续性,也体现了公平原则。法律的目的本来可能是诱导人们去从事产生这些收益的那种交易,如果此后法律又规定对来自于这种交易的收入征税,人们实际上便因为做了法律起初诱导他们去做的事情而受到惩罚。 (四)法律内容应该清晰明白 也就是说,法律应当用便于理解的方式来表述规则。法律是给所有人看的,而不只是给知识分子、社会精英看的。法律的内容应该清晰明了、简单易懂。看懂、明白法律的规定是遵守法律的基础。富勒认为获得清晰性的最

6、佳办法是“利用并在法律中注入常识性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是在立法会堂之外的普通生活中生长起来的” 。 (五)法律不应该要求不能或无力做到之事 即,法律的可行性问题。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是人们能够做到或者可以做到的,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富勒指出,法律的可行性不是绝对的要求,首先,难以实现与不可行之间往往存在一个中间状态,很难明确区分;其次,可行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要取决于人们对社会、自然的理解。 4(六)法律自身的协调性 法律且不可自相矛盾。不管是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解释过程中,都要考虑到内容的协调性。因为法律本身是要去解决矛盾的,如果其所规定的解决办法本身存在矛盾,那么根本达不到解决矛盾的目的,甚

7、至有可能使情况更加复杂,从而影响到执法、司法和社会的稳定。对于这一问题,富勒讨论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部法律规定中的矛盾,另一种情况便是不同的法律规定之中的矛盾。 三、结语 从富勒的法律观,可以看出其研究的视角已转向法律及法律制度的实现过程。他所提出的理论无论是对于法律本身的理解还是对于法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要保证法律至上的权威,权力必须在法律的轨道内运行。也就是说,通过对权力的规制,使权力的运行彻底摆脱野蛮、任性的状态。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富勒,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2005. 作者简介:王然(1988.05- ) ,女,河北石家庄人,法学硕士在读,现就读于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2011 级法理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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