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议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摘 要 随着 2002 年 8 月上海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成功展开,到如今社区矫正工作已分别在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天津等陆续进行试点工作。然而,由于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环境、人员等因素,致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问题日益突出的主要因素之一。为此,本文就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谈谈几点完善建议。在此抛砖引玉,旨在与更多的有识之士一起共同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提供更多的服务。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问题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闫乃慈,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道办事处司法所。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
2、009-0592(2014)1-055-02 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展开,社区矫正工作已初见成效,也因为此,我国开始更大范围的进行试点,力求能通过社区矫正及其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彰显人权,尽可能地实现“治病救人” ,以此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当前推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导、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社区矫正人员队伍缺乏专业性人才及专业性的培训与学习、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与分工合作的运作制度等。为此,本文将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存在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几点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以期通过完善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意义及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法 积极制定
3、社区矫正法 ,并尽快颁行,让社区矫正真正应用于实践当中,让实践经验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是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第一步。但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试行阶段,不管是整个环境或是相关法律方面、程序等考虑,仍存在着许多的障碍及问题,仍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去摸索和探讨,以期社区矫正法能尽快正视和解决一些重点问题,并加以完善。如社区矫正的主体、社区矫正对象、性质、执行机构、监督与管理等,其中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具体工作与职责,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社区矫正主体在我国仍处于分离状态,这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权利与责任不协调的情况时有发生,不利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开展与应用。
4、再上加上当前我国各个地方的立法、司法机构由于理论与实践的不足,尚无法很好地将当前社会及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无缝对接,难免仍有一些不足和空隙存在于社区矫正的一系列工作之中,如一些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尚不能进行很好的细化,对一些立法机构、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组成没有进行有效的明确,包括这些机构和政府部门彼此之间的工作职责、权限、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配合等都需要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我国“两高” 、 “两部” 通知也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必须要积极组织各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对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与培训,联合公安机关对在社区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教育改造及帮扶与鼓
5、励,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效果,实现矫正作用。同时,在细化的基础上,将细化的结果与条例等,进行理顺和总结,使社区矫正制度与相关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更加实用。然而,这些都需要一部完善的社区矫正法来加以规范和引导,使得这各部门、各机构及各单位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建立和完善一部与我国实际国情相符合的社区矫正法势在必行,也迫在眉捷,只有尽快制定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法 ,并适应现实社会的各种复杂情况,才能从实际意义上去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其实际与具体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有关的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运作制度 在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是使国家刑罚得以实际执行、实现刑罚
6、目的的保障。因此,建立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运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国家相关在分工配合方面仍存在着诸多不足与弊端,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也较为放松,在个别社区矫正试点甚至出现失控状态。而要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运作制度迫在眉捷,如国家有关机关之间的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制度、矫正对象交接回执制度、司法机关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及相互之间的协作制度等。这些具体运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很好的避免相关机关单位之间的相互推诿,或“多头管理”现象的产生,各机关单位对自身的工作职责与权利更加明确,在分工合作的方面更积极、更主动,不仅有利于实现各
7、有关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更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各自为政”的情况继续泛滥,促进国家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用,提高工作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具效率的服务。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度的建立是更为了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矫正人员队伍,以便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奠定扎实的基础。在倡导“以人为本”的实际环境下,人员是基础,是保障,是一切行为的主体。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与完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才是社区矫正制度执行的主体,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情况由这些工作人员所具备的素质来决定的。简而言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有着不可替
8、代的作用。而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数是来自于现有的司法人员、司法助理员、司法社工等等,这些工作人员他们的专业素质与能力也非常有限,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本文认为,如果从专业角度讲,还应该配有专业的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监狱学、犯罪学、管理学等各方面的人才参加到职业的矫正人员队伍中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与能力。但要将这些专业人才配备齐全,对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难度较大,因此建议我国相关的教育学院可以增设关于社区矫正专业、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专业等。同时,也应对当前的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相关工作及专业的培训,这些人员相较于在校学生或社会工作
9、人员而言,则更容易上手,更有机会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进而有效地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此外,还可以通过宣传和鼓励社会工作人员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以此来补充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不足。值得强调的是,在选择社会工作人员加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必须对这些社会工作人员进行较为严格的挑选,并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思想工作、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在今后工作中的专业帮教水平,最好是选择一些具有与社区工作相关专业知识、综合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尽可能地减少培训的成本及时间,使之更快地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这样的人员扩充才会显得更具实际意义。而要实现这种效果,向社会吸收大量
10、的,具有专业知识或综合素养等较强、较高的志愿者参与进来,从而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的整体实力及素质,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储备大量的高素质人才。众所周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更为重要的是整个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及综合素质,而不仅仅是数量。因此,在选择社区工作人员时,必须要有严格且规范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如人员选择制度、工作制度、培训制度、监督机制等。然而再对每一项人员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化。例如人员选择制度,应具体到社区工作人员的选择条件、选择范围、选择程序、选择方法等,将每一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为社区工作的推广与实践打下扎实的基础。 四、
11、完善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格调查是为了更加准确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衡量与判决,也是社区矫正发展的重要保障。人格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交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社区中的有关情况,并将这些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尽可能地对犯罪嫌疑人有一个更加全面、翔实的了解,分析这些情况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等。这些情况的调查与了解,有利于国家相关机关、部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提供一定的依据,同时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提出相关的建议,包括应在监狱服刑还是在社区矫正。为确保该项制度的落实,应制定复议、抗诉制度,一旦法院、监狱不采用,司法机关根据提出复议权,有向法院提出
12、抗诉的权利,确保司法机关准确、有效的适用该制度。 五、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设立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更好地对社区矫正执法实行有效地监控,确保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意义的实现。为此,本文认为,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介入,发挥其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对刑罚执行及社区矫正进行有效的监督。具体为: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内部设置相应的社区矫正检查监督机构或部门,其职能是按照现行法律和社区矫正的规定,对各种非监禁刑罚的决定、社区矫正的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对象和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权利保障进行检察监督,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操作,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
13、在我国尚处于实验阶段,还有诸多的地方需要建立与完善,特别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才能使得社区矫正在实施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之更具公平、公正。值得强调的是,在建立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同时,必须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两者合二为一,使之更具统一性。此外,在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同时,切不可贪功冒进,而应遵循稳步推行,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去检验理论,只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效地进行结合,相互验证,才能使得社区矫正制度更具科学性,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从而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及作用,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团结,更具和谐性。 参考文献: 1吴宗宪,等.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2郭建安,郑霞泽主编,吴宗宪等撰稿.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 3赵咏梅.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科技信息.2009(33). 4丁雷.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制度初探.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3). 5胡海.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9) 6朱海蛟,胡玉姗,姚思慧.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反思.法制与社会.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