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检察职能的发挥与完善摘要 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检察机关应该进一步优化工作思路,加强对检察职能的发挥与完善:将法律监督职能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和人大监督有效结合统筹起来;拓展工作触角,将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结合起来;强化检调对接,将维护公平正义与化解社会矛盾有机统一起来。 关键词 执法监督 服务社会 化解矛盾 作者简介:王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邓洪涛,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梁慧莹,中国政法大学 2006 年级硕士研究生。 2009 年,中央政法委向全国政法机关部署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向全
2、国政法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以社会管理创新等三项重点工作,成为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政法机关的一项中心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于 2010 年制定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 ,向各级检察机关提出了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具体安排。本文围绕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的实践和探索,就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和完善检察职能提出几点建议,就教于同仁。 一、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特点 社会管理创新,是党和国家适应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社会与人民,促进公共福祉,
3、对社会管理层提出的要求。目前中国的社会问题明显增多,如阶层群体冲突增加、人员流动性增加、社会法律规范的完善和实现程度还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等等,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些社会问题的出现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不同步导致的一种客观存在。对此胡锦涛总书记在专题班上明确指出, “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是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体现” 。这也对社会管理层提出了要求,就是要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创新管理内容,理清管理领域,强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维护各方各类群体的正当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职权机关,承担着监督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从大的
4、语境来说属于社会管理层的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也应该及时更新理念,强化工作机制的创新。但是检察机关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不处于行政管理工作的第一线,因此创新管理机制应该结合自身的特点而为之。我们认为,检察机关要有效创新管理机制,必须依托社会其他管理部门的机制创新。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三个方面完善和拓展检察工作,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一是依托当前党委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创新和人大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制创新,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和效果;二是依托现有的检察职能,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效果;三是依托当前社会矛盾大调解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功能。 二、完善与党委
5、执法监督和人大监督相配合的法律监督机制 2011 年,中央政法委第 34 号文件对党委政法委如何加强党委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人大监督自监督法生效以后也逐步强化和规范。这一形势的发展为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治保障,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与党委执法监督、人大监督体系的有效融合与配合,也有利于形成社会管理层面上权力监督方面更加强有力的工作格局与机制。 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尤其是诉讼监督工作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备案报告的制度。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期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备案报告检察机关开
6、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数据和情况,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接受党委执法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党委和人大全面了解当地政法机关开展政法工作的真实情况,进而更有效地配合党委和人大对政法机关实施监督。 二是进一步强化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监督事项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的制度。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在法律地位上属于平级机关,其诉讼监督权在效力上是一种建议权,这也导致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往往会遇到阻力和障碍。此时如能争取党委政法委和人大的支持,诉讼监督工作能够收到更好的实效。如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人大纷纷作出相关决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和法院主动配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共享等机制,
7、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力地推动了诉讼监督的深入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强化请示和汇报意识,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监督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政法委和人大进行汇报,努力争取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三、延伸工作触角,进一步强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实践中我们发现,虽然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经济的管理,但是对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检察权,查处和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等,能够有效地遏制经济发展中的腐败和不法,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开展廉政教育
8、等等,对经济发展中的广大公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强化廉政意识,杜绝财务流转中的制度漏洞,预防经济发展中的腐败和不法。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语境下,检察机关可以围绕这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工作。 一是继续履行好职务犯罪侦查权和对其他经济犯罪的公诉权。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打击重点,与公安机关协同配合,严厉打击影响和干扰区域经济发展的严重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往往存在取证工作复杂、定性难度较大等特点,因此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案件,可以进一步强化提前介入侦查的工作机制,引导侦查机关做好前期侦查工作,找准侦查重点和方向,为后续依法打击犯罪奠定扎实的证据基础。 二是结合区域重点经济项目和产业,主动加强沟通联
9、系。可以考虑在重点经济项目、区域或者行业建立派驻检察室或者联络工作站,提供专门的法律咨询和廉政宣传教育,为行业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协助和支持。当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廉政教育和监查往往缺乏专业性和工作力度,农村地区的干部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意识。对此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重点领域和地区实行点对点的法律帮扶与支持,为经济正常发展保驾护航。 四、依托大调解格局,强化对社会矛盾的化解 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逐步形成涵括政府、政法机关和社会民调组织等在内的大调解机制和格局,如诉调衔接、警调衔接等等,对于化解当地复杂的民间纠纷和矛盾发挥了显著的作用。各地检察机关
10、也在积极探索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检调对接的本质含义是在依托大调解格局的基础上,强化检察工作的调解理念,与当地政府、公安、法院、民调组织等有效建立起工作协作关系,充分利用各种调解力量,在检察环节化解一部分社会矛盾,共同促进和维护社会和谐。 一是强化和解职能,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环节,对于因为民事纠纷、邻里矛盾等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适当介入,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在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同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进而在节省刑事法律资源的同时,恢复社会关系的和谐。刑事和解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如何开展这方面工作制定了制度和规范。对此检察机关应当站在促进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主动强化和解意识,研究、探索和尽快建立与本地区相适应的和解机制,规范和解工作,突出和解的实效。 二是强化和解职能,在民行检察工作中适度推进检察调解。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时对法院的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实行监督,在监督的同时,对于正确的判决共同做好对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实践中,对于法院判决确实有瑕疵,但是提起监督程序并无助于当事人实质权利恢复的,可以考虑引入检察调解机制,与党委、政府、法院、当事方等加强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引发矛盾的深层次问题,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检察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