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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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研究【文章摘要】 本文阐述了农村土地保障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得出加速中国城市化进程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的结论,建议改革城市化土地利用与管理制度,为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提供资金来源;建议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1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1 征地补偿标准偏低 在征地这一博弈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休所处的地位不同,征用部门占据绝对优势,获取了土地征用所带来的大部分利益,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获得的利益非常有限。征地一方之所以能够在与失地农民的博弈中处于压倒性的优势,这与现行征地制度有关。征用耕地的土地补

2、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每亩平均年产值的 36 倍和23 倍。但第二十九条同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0 倍。补偿标准偏低,难以维持长远生计。 1.2 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严重缺位 目前,政府对农民的安置方式是采用货币化安置的方法,一次性买断。政府出钱对农民的土地进行“强行购买” ,但没有对今后的生活给出合理的安置办法,没有对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没有建立社会保障。这种不顾失地农民生计的安置方法,被农民称为“一脚踢开” 。虽然,在征地后,许多农民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就业,但是这种就业很不稳定,经常发生变动,这种情况强化了失地农民种地更为

3、牢靠、保险的思想,进而对生活前景感到彷徨、焦虑;另一方面,失地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对征地安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式以及政府圈地行为不满。 1.3 经济条件决定是否参与社会保障 在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以及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利益掠夺使得农民的生活状况相对低下。经济收入的贫乏使得广大农村居民把改善生活作为最大的目标。在有限的收入来源仅仅能够维持一个家庭生存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们往往忽略了自身的长远保障。这也就是为什么失地农民参保意愿低下的根本原因。 1.4 失地农民自我保险意识缺乏 可以说社会公众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认知普遍不到位。受传统计划经济时期观念的影响,认为土地就是农民的社会

4、保障,现在农民失去了土地给予他们的补偿费就应理所当然的转为社会保障费。另一方面,作为弱势群体的失地农民,由于文化水平偏低,获得政策信息的渠道有限,自我保护和自我保障意识淡薄,对什么是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都界定不清,即使有所了解,但潜意识中却把自己当成“外人” ,不敢奢求原来只有城里人才能享有的社会保险。 2 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对策 2.1 完善失地农民的补偿、赔偿安置机制 2.1.1 政策层面 当前,如果继续执行目前对失地农民低标准货币安置政策,将导致全国耕地总面积呈加速递减态势,从而威胁国家粮食安全并将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群体的扩大,成为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同时,鉴于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是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其能否及时足额到位,对该项制度的顺利、健康运行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补偿、赔偿安置机制对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资金的安全收缴机制,避免基金空账运行问题的发生,就显得尤其重要且刻不容缓。这就需要政府尽快调整和完善土地征用和补偿政策,加强土地补偿费的安全保障措施,杜绝征地中的“白条”现象。同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高低,又直接决定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高低,因此,科学合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2.1.2 操作层面 在改革完善征地制度时,要及时调整“要地不要人”的补偿安置模式,将货币安置、招工安置、留地安置、生产

6、资料转换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结合起来,以社会保障安置为主,发展集体经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收入,切实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还必须统筹考虑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通过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特点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为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提供制度保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针对具体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安置手段的组合搭配,通过各种途径的综合利用,把失地农民的风险降到最低。 2.2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失地是一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必然的经济现象,处理由此带来的失地农民问题就成为各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国家已经远远地走在了我们的前面。在多数

7、国家和地区,土地征用方都给土地所有者以较为满意的补偿,征用补偿通常山两部分组成:土地征用费和土地赔偿额。其中土地征用费相当于土地价值,一般按照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足补偿:土地赔偿额是对土地权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经济及其他损失的补偿。农民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社会保障权利,国家通常给子失地农民保障补偿。为失地农民设立社会保障基金是各国政府对失地农民所做的通行做法,这有助于降低他们而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把征地严格区分为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类型的征地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并规定补偿和安置费应用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依国际经验,多数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一

8、般交由私营机构而非政府机构经营管理,且由多家经营而非独家垄断。来自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在大部分国家,由私营机构经营的社会保障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说明这种做法是切实可行的。从资金监管角度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 2.3 分阶段地推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建设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应该包括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失地农民医疗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不管是从失地农民的经济条件、文化素质、个人修养还是从失地农民的心理状态、见识长短、风险预期能力上看,失地农民的的确确是一个层次参差不齐的群体,这就决定了为这个群体建立保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对这个群体加以区别对待,分阶段、有重点地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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