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研究摘 要 在网络普及的高校校园,学生们到底有哪些隐私权利,作为校方,在行使管理权的同时,应如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本文从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各种情形出发,分析我国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构建网络环境下的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 网络侵权 高校学生 隐私权 基金项目:本文为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 2011 年度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课题编号为:11YB098。 作者简介:陈淑文,宜春学院政法学院老师。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94-02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
2、到社会各个领域,网络邮政服务、网络浏览新闻、网络购物、网络信息集散、网络聊天、网络学习、高校管理等几乎成了人们生活特别是高校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校园中出现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如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等非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到底有哪些隐私权利,我们又该如何平衡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以面对高校学生对高校提出的质疑与抗议。 一、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隐私权界定 高校学生是特殊的利益主体,一方面,他们是与网络一起成长的一代,习惯通过网络获取信息,习惯在虚拟世界的生活,对手机、宽带、MP5、平板电脑
3、等依赖和熟悉远远超过上几代人。另一方面他们又大部分还未完全接触社会,对事务的认识不全面,自制力不强,更容易沉迷于网络,很容易受到外来的诱惑与伤害,一不小心接触到宣传消极思想及暴力的网络,他们的上网安全就会受到很大威协。 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还是主动的参与者。网络空间又是开放的,每天有大量的信息上传到网络上,这些信息有的是网站管理者自行上传的,有些是由用户主动上传。网络传播又快,瞬时传播到全球,使得难以确定侵权信息的人数,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也无法恢复。 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
4、进行独立支配的人格权。 高校学生隐私权并不是什么特殊的权利,而只是高校学生这一在网络环境下又呈现出与其他环境不一样的特点,基于以上特点,笔者在此把要讨论的问题界定为,在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在就读期间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不被他人知晓、干预和侵犯的权利。 二、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几种情形 (一)高校学生的个人数据 个人数据,是指与一个身份已确定或者身份可确定的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遗传基因和病史、籍贯、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体状态、生理状态、精神文化情况等。如果说单个的数据还不足以对特定的人
5、造成影响,但是由这些数据集合起来,其中就会有很多隐私资料。一般情况下,在高校管理过程中高校需收集以上全部资料,并会对上述各方面信息进行的一系列操作:收集、记录、组织、改编、查询、披露等。集合起来,学生的隐私资料可能就暴露出来,主要体现在:(1)收集、存储、利用高校学生个人数据。学生入学后需填各种表格,表格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家庭背景、电话号码、宿舍号码等,学校需将这些资料存储,然后经过数据加工、数据挖掘进行使用。 (2)传输、披露个人数据。在管理过程中,高校管理人员将学生的个人信息在班上、校内或网上宣扬公布,或者不恰当的泄露给第三方。如学校为了方便其他同学监督,未经贫困学生的
6、同意就贫困学生的家庭情况公布出来,造成贫困学生不愿意接受帮助。 (二)高校学生的个人活动 高校学生的个人活动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第一,人际交往。更多的学生喜欢通过 QQ、微信、飞信、或者专门的网络聊天室、各种各样的论坛等与人交往,真实与虚幻交接一起,有时候甚至分不清哪是虚拟的,哪是真实的,因此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忽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在交往中一不小心就把个人的活动信息散布出去了。例如有个学生在论坛里发表言论,本以为没有人知道自己是谁,就把自己坐在什么地方、什么位置、穿件什么衣服、经常什么时间,经常与什么人一起,自己的性格、爱好,老师的信息等一点点的描述出来,一次的描述可能还看不出
7、什么,但是通过同一个人的几次描述,有心人把这些描述集合起来,通过观察和处理,也许就能把这个人的兴趣、爱好、住址、姓名等查找出来,一不小心将自己和别人的隐私暴露。第二,学习活动。高校图书馆数据库是学生查找资料、获取信息的一个重要平台,数字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和 WEB 组成高速、大容量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世界各地的图书馆和无数台计算机连为一体。作为读者,登录图书馆的数据库的活动都会在网上留下踪迹,如 IP 地址、浏览踪迹、活动内容、登录身份信息、个人信用和财产状况等;而图书馆网站出于本职工作或改进服务工作的需要,在信息主体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如果再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这就有可能发生侵犯
8、隐私的行为。第三,校方管理所涉心理咨询、后勤管理、图书馆管理等过程中因管理的不当或忽视也可能侵犯到学生的隐私权利。 (三)高校学生个人网络空间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的、信息大量流通的社会,使用者以文字交流为主,通过代号、昵称来彼此了解,而且网络上又是匿名的,在网络空间里,如网站的 BBS 上,聊天室或其他类似场合,如果张贴文章或者发表侵权言论,就会很难追踪侵权人的所在,因此也无法救济被侵权人。虽然每一个网站都会宣称自己拥有完善的隐私保护体系,可是这种承诺只能依靠网站自律,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而作为隐私权的权利人高校学生只能处于弱势。另外,只要信息上了互联网,就有为其它任何在网上的人所取得的可
9、能性,在互联网的技术背景下,权利人根本没有能力维护这一权利。 三、网络环境下我国对高校学生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一)关于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第 38 条、第 39 条、第 40 条都是关于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把隐私权视为人格权之一部分,内容包括住宅、通讯自由、通讯秘密等;刑法第 245、252、253、284 条分别规定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侵犯通讯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事诉讼法第 85 条确立了为他人保守秘密的条款,第 109 条至第 113 条要求搜查必须有合法的手续;第 152 条规定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国家秘密入个人隐私的案件
10、不公开审理;民法通则及 1993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把侵犯隐私权当作侵犯名誉权来保护;民事诉讼法第66 条、第 120 条、 高等教育法第 53 条也都有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条款;而侵权责任法第 2 条则明确了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 可见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过程,通过这些立法,也足以看出我国在关于隐私权的立法方面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发现,法律法规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没有专门的系统全面的立法。 (二)关于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 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数量已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和第 286 条分
11、别对入侵特定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方面做出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首次用法律明确地规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各种行为进行了比较完整的列举。 侵权责任法第 36 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通知取下”规则。 我国传统上对隐私的保护就不是很重视,而关于网络侵权的问题研究也不是很全面,而可见,目前尚没有针对网络侵权数据资料及隐私等的专门立法,保护网络
12、用户的个人资料、隐私主要依靠网站的自律。网站经营者主要通过隐私权政策如关于 COOKIES 的使用声明等来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我国针对网络隐私安全条款虽然有一些,但是位阶低,比较散,没成系统,且操作困难。 四、构建网络环境下的高校学生隐私权保护体系 (一)学校加强数据收集的管理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处理时,必须符合这些条件: 1.经得高校学生的同意,明确告之使用的范围、方式、地点、目的。高校学生入校时需填写各种信息,作为校方应当明确告之信息使用范围,如何使用,作什么用途,还得告之如果不提供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2.符合法律、法规,并在允许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信息的收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
13、犯学生合法权益,且应当在告之的目的范围内使用。 3.采取了安全措施,防止个人数据资料未经许可而被扩散,更改,披露或销毁。对收集到数据如何保存,如是否在存储的个人资料设备上安装防火墙,在传送个人资料的过程中使用了加密技术,有没有将工作电脑与公用电脑单独放开等。也就是说校方在管理学生个人资料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备措施,以防止学生的个人数据资料被破坏,非法利用。4.数据必须正确、完整和符合最新状态。 (二)学校加强对网络监管 作为学生这方,他们自己很难做到对自己权益的自我防范,对校园网络的监管就成了校方责任。作为校方,如何更有效的保护到学生的上网安全,不使他们隐私随意的通过网络传播出去,而被非法利用
14、。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教育学生加强上网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有很多的学生对网络安全意识不是很强,有时候是技术方面的,有时候是自我的意识问题。作为校方就应该从这两方面知识较为系统的传授给学生,可以对刚入校的学生开设关于网络安全的讲座来完成技术及意识层面的知识。 2.加强对网络用户的监管。学校这方应当加强对学生上网安全的监管。 3.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的技术操控。高校的图书馆应当订立相应的隐私保护政策,学生在借书过程或者电子阅览室使用过电子数据后所存留的上网痕迹应及时进行清理,或者通过相应的技术屏蔽。 (三)构建较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法律 1.专门设立隐私权保护立法。从各主体出发,对如何搜集资料、如何保管资料、资料开放程度等都做系统规定。 2.加强行业自律,并在自律的基础上通过专门的法律调整。提供服务的网站作为受益人,其收益是建立在用户可能的隐私泄漏以及损失前提之下的,因此,网站应该承担起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责任。 注释: 张宝亚.论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理论导刊.2004(12).第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