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探析内容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问题,只有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程度,才能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构建适合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系 农业现代化 组织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四化”同步发展是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
2、途径。农业现代化是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之一,与快速推进的工业化、城镇化相比,农业现代化滞后的问题仍很突出,能否与其他几个现代化同步发展,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成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其中如何构建和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是当前首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的理论基础 组织化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在整个体系中起基础性作用。组织化主要衡量和反映农业的规模经营水平,劳力、土地、资金、技术是经济活动的“四要素” ,各要素单个多寡虽都能反映生产规模水平,但唯有组织化才能将这“四要素”按数量和结构有机组
3、合起来,从而形成现实生产力,数量缺失或结构不良都会影响到经济组织的效率。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在实践中,就是将各种组织制度特别是经济组织制度引入到农业各产业发展和各生产经营各环节中来,从而将农业“四要素” 有机组合起来,发挥资源组合的最大效能,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创新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创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要在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基础上的农业经营微观主体再造,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生产经
4、营微观主体的活力,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增强农村发展活力。 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应该在“统”和“分”两个层次上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发展。在“分”的层次上,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长久不变,努力提高农户集约经营水平,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在“统”的层次上,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
5、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社会化程度。 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引导原则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是新生事物,目前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特别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扶持,做到“搭台不唱戏,参与不干预,献策不决策,服务不增负” 。各级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参与创新发展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总结典型,大力宣传,推广示范;加强对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要制定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扶持政策,出台关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法规,确定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的合法地位,提高其组织化程度
6、。 (二)自主管理原则 农业经营组织要充分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各类各个农业经营组织的都要建章立制、健全机构、完善决策管理体系、明确权利义务,以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不动摇;经营组织内部的决策、管理、运营等必须由农民自己说了算,实行自主管理,农民既是经营组织利益的享受者,同时也是经营组织风险的承担主体,权责统一,保障农业经营组织正常运行。 (三)因地制宜原则 创新发展农业经营组织体系需要依托当地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经济技术部门、专业大户、市场等,不能“一哄而起” ,更不能生搬硬套,缺少产业基础的经营组织是不可能在当地生存发展的。围绕农产品加工增值、科技兴农提升农业比较效益、搞活流
7、通增加农民收入和新农村建设的问题,来创新构建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提高农民和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四)农民自愿原则 兴办农业经营组织,不管是哪种组织模式、不管采取哪条途径、不管由谁牵头组建,都必须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入、退自由,绝不能违背农民的意志,搞行政命令或硬性“划堆归类” ,必须保护好农民的积极性。 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发展模式选择 (一)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发展模式 推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建设要以经营组织化、组织合作化的基本思路,加强经营主体培育和经营能力培养,加快推进经营方式创新和机制完善。一是改造和强化传统经营主体农民的改造、提升
8、和发展,这是构建新型经营体系的关键所在。坚持农民市民化转移,引进有资本、有技术、有知识的经营能人或大学毕业生,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和科技培训等措施,提高科学生产水平。二是构建和强化新型经营主体培养。加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培育,进一步促进农业生产、农资经营、农产品营销等主体全面发展,加强经营主体带头人、运行机制和服务规范化建设;推进专业种养大户不断走向职业化经营。三是引导和强化经营主体合作。积极引导各种不同类型主体、各个不同经营环节主体以及工商企业、科研机构和农民之间,通过各种资源、品牌入股形式或其他组合方式,开展生产和服务合作,形成紧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 在我国现行的
9、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框架下,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专业大户带动模式。其表现为经营规模大,专业从事某一种农产品的生产或经营,投入和生产以家庭人员为主,而产生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无需工商注册,目前是浙江省商品性农产品生产的主要形式。 2.家庭农场模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家庭农场这一组织形式,实践中这种形式并不多,近期引起了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的热潮。它应当具有以下特点: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或农牧结合的多种经营;一定要经过工商注册,这是它与专业大户的最大区别;出资者和从业者以家庭人员为主,这是它的核心内涵。只要具备这三点,都可以称为家庭农场。因此
10、,家庭农场是一种农业生产组织,但并不是一种农业组织制度,是一种组织类型的“俗称”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法人的公司制企业,两夫妻或父子共同出资就可成立公司,也可以是法人的合作社,家里兄弟夫妻五个人以上就可以成立一个专业合作社,当然也可以是负无限责任的个私企业或合伙制企业。这将鼓励有一定规模的种养大户成立家庭农场,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申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3.合作社模式。合作社是一种古老的制度,目前在我国已形成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浙江省称村经济合作社) 、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等的合作社体系,其中的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出台了具有明确的性质、成立条
11、件、内部治理结构等的法律规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双层经营体制中统一经营的主要担当者,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加快转变农业经营方式的主要推动者,是提高组织化程度、发展现代农业、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主要组织者,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载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体。 4.合作农场模式。2012 年 8 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政策性文件中首次出现合作农场的名称。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出资者和从业者同一,即人人都持股,人人都是农业生产者;核心是以土地作为出资方式时的作价问题,2009 年
12、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中规定:土地作价可采用内部组织成员认可的办法,即内部成员认可一亩土地相当于 1 万元,那本人出一亩地,其它就要出人民币 1 万元。因此,合作农场实质上是一种专业合作社,只不过这种专业合作社是包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制度。 5.农业公司模式。其基本特点是出资者和从业者的不同一,出资者是老板,获取的是利润,从业者是工人,得到的是工资。出资者中,谁出资多,谁就是董事长,赚来的钱,按出资份额进行分配。因此,产权清淅、运转高效,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 6.农业行业协会模式。尽
13、管目前数量不少,但它不是一种经济组织,因为成员之间不存在产权关系,是相关组织和人员共同组成的联合体。最大的特点是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同类型的协会。在实践中,不少农业行业协会,逐渐明确了自身的职能:第一,行业服务,主要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第二,行业自律,如诚实经营,自觉维护本行业的全局利益,制止低价竞销;第三,行业协调,主要是协调会员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指导它们健康发展;第四,行业代表,如参与制订并组织实施与本行业有关的发展规划等。 (二)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发展模式的选择方案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合作农场、农业公司是构成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但实际选择何种组织形式是需要
14、研究的。衡量的标准是哪种组织形式最节省成本,它和农业产业特点、生产规模和经营者的管理水平紧密相关。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相比,专业大户形式很简单,只需进行土地流转,不要配会计、出纳,最多记个流水账,产品自产自销自然也都是免税的。家庭农场则既要注册登记,又要接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不定期的检查;当然家庭农场可在银行开户,跟别人签订产销合同也有更好的信用,还有机会获得政府部门的项目资助。因此,专业大户是经营组织的基础形式,通过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就可实现,而家庭农场是专业大户的高级组织形式。培育家庭农场要优先从专业大户中选择。 合作制(专业合作社和合作农场)与公司制相比,其组织制度各有优势。从一般经济活动
15、来看,公司制要优于合作制,因为合作制讲究的是公平,公司制追求的是效率,作为经济组织,效率第一就是标准。但从农业生产经营来看,合作制却优于公司制,这主要由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经济再生产是共性,自然再生产是其个性,季节性强,生产周期长,不同于工商企业需要有固定的厂房和固定数量的工人,农忙时大家出力,农闲时只要一个或几个人管理就行。因此,在农业领域,合作制成为世界各国发展农业普遍采用的组织制度。 具体来说,劳动密集型、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合作制;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公司制。如畜牧业中的家禽生产,合作制要好于公司制,而生猪生产,则
16、用公司制好;鲜活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合作制,而加工型农产品的生产,一般选择公司制;还有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选择合作制,而提供营销、物资供应服务的,选择公司制。 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程度的途径 (一)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并创新农业经营模式 农民是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农村生产关系中的主导力量。党的十八大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作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构建,归根结底都要依靠农民,从改革开放初期,由农民开创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经营新机制,促成了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到经过长期的深化改革后
17、当前农村发展建设的新局面,无不证明了农民是推动社会变革与农村进步的历史主体。因此,农民在各种农业经营组织建设的主体地位,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实现农业现代化,作为党中央一项发展方略,不啻于一场新的深刻而长远的变革,仍然需要充分肯定农民的历史主体地位。 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建设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的新农村,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全面建成农村小康社会。广大农民对于作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基础的建设有着高度的热情,只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才能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成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农民才愿意加入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并将蕴藏的巨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
18、大限度地激发出来,为新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提供永不枯竭的动力支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已成为农业经营组织和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自主选择和自主决策的权利;同时,在农业经营组织的建立、稳定和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来源也主要由农民来筹措,农民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能够促进农业资源得到最优的组织。因此,理应由广大农民来选择农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政府更主要地发挥引导和扶持作用,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体系的现实主体,农民的主体地位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的必然选择。 在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创新农业经营模式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特殊的“魅力” ,发展势头迅猛,从浙江省近 10 年前就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性法规
19、可以证实, “农业因合作社而美丽” ,通过全力推进其提升发展,也预示着“合作社因提升壮大而灿烂” 。这种“美丽” 、“灿烂”的结果,完全来自于明确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以及形式多样、群众自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的原则所逐步形成上下贯通、纵横交织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并营造良好环境 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程度,还有一个成立条件与引导发展的关系问题,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目前成立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条件很低,5 家单位发起出资 3 万元立个章程就可以成立;成立专业合作社门槛更低,5 个人以上就可以,出资多少更是没有规定。由于设立门槛低,于是各
20、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然而在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少数能持续壮大发展,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以引导和规范。实践证明,有否政府引导就大不一样,对规模比较大、带动能力比较强的农业主体,政府积极通过给予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和资金、科技等扶持,从而引导这类组织往更适度的规模发展;对农村能人、专业大户通过引导和扶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广大农民,通过教育和帮助,推动更多的农民自愿地成立或加入到新的农业经营组织体系中,逐步融入社会化大生产,提高农业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是广大农民适应生产力发展做出的自主选择,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减轻甚至没有责任。相反,由于政府是最具公共性、全民性、普遍性、强制性、代表性的组织,在社会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确定了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发挥主导作用不是包办代替,更不是强迫命令、一刀切,而要切实调整政府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服务功能,为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组织化程度营造环境,创造条件,提供政策法律技术服务,总结经验、推出典型示范引导,开展经常性培训,帮助完善其运行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研究解决其前进中遇到的新问题等等,为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