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节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前期预防,职业病的前期预防,1 .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措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
2、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职业卫生防护管理,职业病防护措施,设备和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材料的管理,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处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3.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
3、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4.劳动者健康检查和监护档案管理,劳动者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4.劳动者健康检查和监护档案管理,劳动者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
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6.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6.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权利,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