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格否认制度冲突研究摘 要 赋予特定社会组织独立的权利义务资格早在罗马法时期已经出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国逐渐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有限责任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不仅大大减小了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更在制度层面鼓励投资兴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有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法人格否认制度便应运而生,自美国以判例形式确立以来逐步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所接受并采纳,而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否定公司独立的责任能力,这和有限责任制度是相违背甚至是根本对立的。 关键词 有限责任 法人格否认 人格滥用 作者简介:何彦佐,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
2、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43-02 一、有限责任公司出现的渊源 民商事主体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立的法人构成。法人并非自然人,而是赋予了如同自然人一样的法律地位,以法人组织自己的名义参与民商事活动,以自己独立于自然人股东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赋予法人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始于罗马法,可视为现代公司制度的渊源和起始。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飞跃。美国有学者甚至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的出现,其重要性堪比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毋庸置疑,有限公司的出现确实大大提高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能够汇聚零散的资本进行投资创利。有限公
3、司兼具资合人合两种属性,股东由 2-50 人组成,都有对公司转让所约定的财产所有权进行出资的责任,以形成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经营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这种性质的公司便分摊了以往由单个人出资的风险,众股东都在同一条船上,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更重要的是,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能把企业经营风险固定在预期范围之内,仅让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限额为度,承担有限的责任,如此,在公司股东和其债权人之间便竖起一座阻断追索的墙:债权人之手触及公司即止,不得继续伸向墙后的股东,这种制度对于从事具有经营风险行业的从业者具有指导作用,鼓励且满足了那些从事高风险、高投入、高新技术的行业需求,让投资股东免于因为投资失败招致的倾家荡
4、产家徒四壁的巨大风险。法人有限责任的含义可以归纳为:(1)法人与其股东财产彼此独立;(2)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责任的统一;(3)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经营权的放弃与法人自主经营权的确立。豍 二、法人格否认制度出现的原因 有限责任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设立无疑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强调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自己财产承担无限责任,是极大的保护了股东的利益,而漠视了债权人利益。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加大相对人交易风险的事例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美国率先提出“揭开公司面纱”继而运用于判例,而后英国德国日本也纷纷效仿,尽管名称叫法不同
5、,其本质却是同一:凡有证据证明出现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和完全形骸化豎,公司独立法人资格即被否认,幕后股东即被拉上前台,在公司承担责任不足以弥补债权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普遍认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出现是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补充,旨在平衡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是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和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而问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于强调股东的有限责任,法人格否认制度却使得股东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其作用上,两种制度似乎是根本对立的。 三、有限责任和法人格否认制度原则上的对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在此之前,由于个人融资困难和风险承担能力有限,往往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和高风
6、险行业的涉入颇有顾虑,如铁路、新能源、新材料开发等。资本集中乏力,风险压力过大,都导致以上行业建立困难,如此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新技术的开发普及,长此以往便阻碍人类的进步。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出现恰好解决了上述矛盾,集中股东相对零散的资金形成合力,解决单个人资本不足的问题,股东让度出资的所有权,仅以出资额度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使不可预知的风险分摊开来,化解个人承担全部风险的压力,至此,诸如铁路等资本密集型行业和新能源材料开发等高技术高风险高收益行业均得到制度保障,进入飞速发展时期并取得瞩目的成就,这便是有限责任价值之所在。而法人格否认制度,却要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要求股东对企业营业管理
7、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同悬在股东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随时可能危及到股东的安全。如此一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最大价值即股东有限责任便被推翻,股东衡量收益风险后,可能顾忌到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威力,暴露其股东地位在债权人追索范围之内,承担过重的无限连带责任,便会怠于参与投资活动,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妨碍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运转。这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原则上的冲突,其两种制度的存在是根本对立的,给予不同的行为引导导向,在价值位阶上也处于含糊不清的地位:到底是坚守有限责任保护股东利益重要?还是强调法人格否认制度保障债权人利益更为重要?四、法人格否认制度难以运用于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无法量
8、化的,由于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时只能援引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相关因素如:资本不足、控制与支配利用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等。豏导致的结果便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扩大,除去导致司法腐败的风险不谈,其判案的随意性和裁量性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审判的统一标准。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明文规定,法人格否认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股东作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主体,而公司法其他条文规定,股东会职能仅是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增减资、合并分
9、立等重大事项,公司的日常运转及其经营活动统统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具体到人即是由经理层执行日常经营事务,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职业经理人的出现把公司的经营带上更加专业化、市场化的道路,相当多公司企业,都是由股东会聘请职业经理人出任公司经理,执行日常经营事务。由此带来的现象是股东仅对公司出资,是公司的所有人,经理人受聘于股东会,实际掌管公司运营,执行公司事务,是执行人,那么,所有权与经营权呈现相互分离的状态,而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条文却把启动法人格否认之诉的主体明确为股东,这和现实实际状况是脱节的,忽视了社会化大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分工。如某公司在经营中出现了上述不端行为,进而债权人起诉要求否认
10、法人人格,经查执行公司事务为股东会聘请的职业经理人,和股东无任何关系,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此为法人格否认制度立法上的瑕疵。 五、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摒弃 作为与有限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根本对立的制度,法人格否认不仅在其价值上,与现代企业制度根本冲突,而且在实务操作中没有可供量化的标准,容易扩大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滋生司法腐败或者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再次,立法层面上的瑕疵也与当今民商事活动由职业经理人经营公司的现状背道而驰,所以,法人格否认制度不应当被采纳。不可否认,在保障股东权益的同时,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容忽视,构建一个公平安全的交易环境与减少股东责任鼓励投资兴业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但是
11、,就现代企业基本制度而言,否认有限公司有限责任,推行法人格否认制度,无异于因噎废食。 否定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意味着放弃对债权人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股东不端行为的放纵。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性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人格滥用的根源在于大股东独揽大权,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公司的大部分股份落入个别股东之手,在公司资合特点背景下,资本多数决的运作方式无异于将大股东推上神坛,成为公司的独裁者,而另一部分股东虽然手握监事大权,但碍于人合性的特点,怠于行使权利,导致一股独大,为所欲为,很可能做出非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在有限责任的庇护下,破坏恶化民商事经营环境
12、。 “在闭锁公司中,一人公司使用该理论的比例占50%,股东人数为 2-3 人的比例为 46%,而这个比例在股东人数为三人以上时,就只有 35%了”豐,该数据说明,公司股东人数越少,制约越少,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越大;公司股东人数越多,相互制约约束力越大,发生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能性越小。由此可见,在悬崖上建围栏比在悬崖下停放救护车更加行之有效。应该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对公司的分权和监督,将“公司”二字“公”落到实处:在公司注册之初,即应该规定最小股东持股限额,防止大股东恶意设立挂名空头股东,以公司治理结构掩盖其独裁本质;在公司成立之后,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内部转让股份无任何强行性规定,就难免有股
13、东利用法律漏洞,在公司依法成立后收购其他股东股权,导致股份过于集中形成大股东,独裁公司事务,应该立法规定,在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内部转让股份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个别股东所持股份足以排斥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应当禁止,否则,应该改变其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以此杜绝股东因缺乏监管独裁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次,应该落实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职责,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过监事会、独立董事表决通过方可实施,否则决议无效,使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不再流于形式,而是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常态化,制度化。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法人格否认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有限责任是根本对立的,不应该因噎废食否定有限责任的价值
14、而去推行法人格否认制度,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当是从源头疏导而不是从下游堵塞,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用立法手段防范股东一股独大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才是最合适的解决途径。 注释: 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学研究.1997(2).第 84页. 刘惠明.日本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及其应用.环球法律评论.2004(1).第 106 页. 孟勤国,张素华.公司法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中国法学.2004(3).第 15 页.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版.第 135 页. 参考文献: 1张兄来,李希.公司法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华东经济管理.2006(1). 2刘贵祥.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审判实务.人民司法.2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