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刑诉法环境下对聂树斌案再审的思考摘 要 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 53 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证据 实体 程序 结论 再审 作者简介:张梦玲,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92-03 一、案情简介 聂树斌,男,1974 年 11 月 6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
2、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 10 月 1 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 年,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 年,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的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 年 9 月 27 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豍聂树斌的家属以定罪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清和出现新证据三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申诉书 。自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引起许多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二、法制背景概况 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的核心或主要目的是为了查
3、明案件事实真相,从而适用实体法。随着法制的不断发展,其过分注重案件真实而忽略其他价值的实现,同时过分信任侦查机关的侦查能力,权力的扩张以及被追诉人权力不适度的限制,以至于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故刑讯逼供等能快速查明案件真相的方法大肆泛滥,注重口供而忽略了的其他证据以及排除合理怀疑。 聂树斌案发生后我国刑诉法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动。新刑诉法第 242 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
4、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在判决后发现了原来案件事实可能认定错误并出现新的证据,可能会启动再审程序,则根据“从新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权益的原则,在再审时应该适用新的法律,那么,原本可能界限模糊的非法证据后续处理办法现在也会变得明朗,应该予以排除。新刑诉法第 53 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5、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然而在 1979刑诉法第 35 条已经有类似规定。即使根据旧法,当时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也是有驳法律相关规定的。 三、聂树斌案所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定罪量刑的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 聂树斌案一审判决书豎中,聂树斌案件中的定罪证据有:(1)犯罪嫌疑人聂树斌的供述:供述被害人的体态、衣着,供述强奸杀人过程等;(2)证人证言:群众反映、被害人之夫及证人余秀琴所证的关于被害人遇害当天所穿衣物;(3)物证:被害现场提取物;(4)辨认笔录:聂树斌对作案现场的指认以及对
6、康菊花被害现场提取物及生前照片进行辨认。 在 2005 年 1 月 18 日,王书金于河南省被抓获。王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 1994 年 8 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 30 多岁的妇女。王的口供具有丰富的证据源,拥有许多只有罪犯才知道的细节信息,例王对作案现场遗留物自行车、一串钥匙及被害人生前穿的连衣裙、被害人头发的长度及脱下被害人连衣裙被害人头发的状态和被害人上肢的状态的供述,与聂案中的现场笔录和法医鉴定的记载一致。豏他对被害人生前所穿衣服的隐藏地点及隐藏方式,与聂案中的现场笔录和证人余某某的证言的记载一致。他的供述又形成许多的间接证据,最
7、后构出的证据链比当时聂的证据链更加的完整。 本案中的指控证据除了犯罪嫌疑人由刑讯逼供得到的供述,其余物证上也没有任何可以指证聂为凶手的直接证据,其余证据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供述,为“毒树之果” 。如果证据来源比较单一,如在本案中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则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尽量要排除非法供述形成的证据。法院无视以上完全不能定罪的证据,认定康菊花系聂树斌强奸后杀死无疑,实在是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如今,王书金的证据链都被法院称缺乏足够的定罪量刑的证据,对比可知当年聂树斌定罪量刑的证据更是匮乏。 (二)程序:据以定罪量刑的部分证据非法 1979 年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
8、规则,但其还是分散在各个条款中,尽管还是没有规定非法证据的后续处理程序。直到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 54 条才有相关规定。在聂树斌案中,部分证据非法但是没有被排除,而余下的证据也未达到据以定罪量刑的程度。 1.在石家庄日报对该案的报道中,说被告人在突审之下才招供,聂树斌的律师张景和于 1994 年 10 月曾到看守所见过聂,聂说自己“被打了” 。1979 年刑诉法第 32 条虽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很多即使存在明显刑讯逼供行为的案件仍然采纳了被告人的供述。故若启动再审程序,按现行法该非法供述应该得到排除,而在当时该证据的证
9、明力度也应该大幅度下降或者不予以采用,而不是当做直接证据而据以定罪量刑。 2.检方提交的聂案现场勘验笔录当中,有到场民警的签字,但是没有公安机关的印章,聂案的法医鉴定,两个法医人员一个签字了没盖章,另一个盖章了没签字,根据 1979 年刑诉法第 89 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签名。因此此报告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检方提交的相关材料为复印件,没有原件,无法断定该证据的合法性。 3.现场勘验照片与物证照片形式存在差别。案发现场照片是黑白的,而那件物证的半袖花衬衣的照片是彩色的。加上聂母张焕枝称在案发后警方拿到她家去展示的衬衣为长袖,而如今展示的照片却是短袖,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
10、两张照片拍摄于不同地点与不同时间。现场被害人尸体高度腐烂,那这件衬衣上应该浸透了尸体腐烂所产生的体液及尸腐吸附物,而从物证照片来看,衬衣整体整洁。所以,有理由怀疑此物证与现场勘验照片所记录的物证存在差异,不能认定检察员出示的这件半袖花衬衣是现场提取的原来物证。豐 (三)结论:根据现有的证据能对所认定的事实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从证据推测出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 1.花衬衣的来源:根据当时调查人员的记录,该花衬衣既不是被害人的,也不是聂的,可能另有他人。王一直坚持自己是聂树斌案的元凶,根据他一贯的作案手法豑,王的确很有可能用花衬衣对康某进行杀害,王供述自己顺手拿走了被害人的连衣裙,而案发当
11、时被害人身上的确没有连衣裙,只有花衬衣,因此花衬衣可能是王书金或者其他人带来的,与案发现场一致。 2.康某的门牙脱落:可能头部遭受打击,而王在几起案件中的的杀人方式具有相同的作案手段:打昏、强奸杀害、挖坑掩埋或抛尸。在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中有“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的结论,被害人的尸体检验报告是在缺乏解剖程序下作出的。然而,如果骨头(尤其是肋骨)受外力作用产生裂纹,尽管没有完全断开,但也属于骨折范畴中的一种形态。根据王的供述,王作案时脚上穿的是旧式黄胶鞋,即使对被害人跺上几脚,也不会对被害人的皮肤表面造成明显损害。豒而当时法医草率的鉴定完全可能错过这些细节。 3.一串钥匙。王在被抓之后的第
12、一次讯问时,详细地交代了自己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实施的一起强奸杀人案的过程,以及现场的物品。其中提到当时被害人的身旁还有串钥匙, “钥匙放在女的西边。 ”张焕枝证实这一点:公安局曾把一串钥匙交给了王家。 虽然王书金一直坚持自己才是聂案元凶,但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一审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不认定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真凶。王书金的供述或许不能证明自己是凶手,但是却能让我们对聂树斌案产生足够的合理怀疑。 四、聂树斌案启动再审程序的理论基础 每个案件都具有它内在的复杂性和外在各种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因此我们允许刑事判决具有可错性并
13、设置了再审程序,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纠正。再审作为一种纠错机制,是程序正义在和实质正义发生冲突的让步,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刑罚权实施的准确性。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为终结性原则。一旦审判结束,该案子就落下帷幕。犯罪嫌疑人不能因为同个缘由再次站在被告席上,即“免受双重危险”原则。这保证了裁判的稳定性以及诉讼的效率。然而,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公平的理解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也会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允许再审。英国于2003 年刑事司法法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 29 种犯罪可以提起重新审判。虽然这条规定只适用于严重犯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同时该犯罪对被害人以及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
14、但是从对被告人保护的绝对倾斜,到对被害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视,对实体公正的加大追求,这是禁止双重危险的例外,也是刑事司法体系向被害人倾斜的一个重要方面。英国的法律制度在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豓 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再审一般也都是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例外如德国分为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两种)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中,才能对上述裁判提出再审申请:(1)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后,又有新的证据证明被杀害人依然存活;(2)由于同一犯罪,两个人受到两次不同裁判作出的有罪判决,而实际该犯罪是由一个人所实施,那么判决本身就可以证明另一人无罪;(3)证人由于在法庭上作伪证
15、被判刑;(4)在对案件进行定罪判刑之后,又发生或者发现了新的事实和材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了解) ,足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存在疑问。依据此等情形提起的再审申请,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可随时提起。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案件的审判程序违法,其中又发现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导致的再审中,即使最后判决被撤销,该撤销的效力不及于被告人,而只有再审的结果有利于被告人时该新判决的效力才及于被告人。 我国刑诉法修改后突出了尊重诉讼规律、回应现实问题、契合时代发展、体现刑事政策的鲜明特色,豔并根据当今国家新形势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引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其中,宽严相济中的“严”是对法院、检察员等
16、国家专门机关在遵守诉讼程序上的严格要求,而“宽”则主要体现在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审判程序的设置、审判对象、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与证据制度等方面都突出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与要求。在再审申诉的理由上,新刑诉法第 242 条在第一项理由中增加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第二项理由中增加了“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同时增加了第四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时,新刑诉法第 245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席法庭。 ”这不仅是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也是对再审案件审
17、判程序与结果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这些都体现了对司法机关对程序上的严格要求。在宽的方面,新刑诉法第 246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 由此可知,我国对再审的启动以及审判程序都加大了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体现了“宽”的一面。结合本案,一方面,王书金的招供有利于聂树斌。距离聂树斌的悲剧时间已经久远,许多客观证据已经消失,而主观证据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模糊,因此,即使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玉米地一案的供述虽然有些细节与实际不符,但考虑被害人的身体状况,加上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家属的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案发现场辨认笔录以及各种照片等证据
18、来说,形成一个相对比聂树斌完整的证据链,那么,王书金的无罪意味着我们对聂树斌案有了足够的合理怀疑。王书金的供述于聂树斌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另一方面,按照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现场没有脚印、没有指纹,没有做精子 DNA 鉴定,定罪量刑缺乏直接证据,也没有足够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就是实施强奸杀人的犯罪人。聂树斌案中除了他的供述其余证据都为间接证据,而由间接
19、证据组成的证据链,除非最后得出的结论无懈可击,经得起推敲和检查,那么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但由于间接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事实清楚的,也可以据此定案,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而本案中,所得到的的案件事实只是被刑讯逼供得到的理想犯罪流程图,所得到的证据根本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并不能对聂树斌进行定罪量刑,又何况最后法院在既未通知被告人家属关于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时间,又未把判决书交给他们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执行死刑的荒谬行为。 因此聂树斌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42 条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该得到再审。 五、结语 通过认真思索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对证据在定罪量刑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适用
20、,可以明白证据和事实是证据制度的两个基本范畴。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没有证据,也就没有事实。豖因此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性都是保障程序正义的最重要的要求,通过合法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得出的法律真相将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也是我们目前唯一可以做到的,也只有这样聂树斌的悲剧才不会在另一个人身上上演,第 53 条的规定才不会止于表面。 注释: 来源于百度百科 ,词条:聂树斌,2013,10,25,19:4. 聂树斌案一审判决书 , 南方周末 ,2013,10,23,21:08. 朱爱民.二审第三次开庭的辩护意见.首都刑事辩护网.朱律师办案手记.2013,10,23,20:58. 王书金自称强奸及奸杀 6 人,15 岁曾强奸幼女获刑 ,法制日报法制网,2013 年 09 月 27 日 13:21. 马洪亮.国外刑事再审程序的考察分析.保定学院学报.2013(3).40-44. 刘少军.论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视角.学术界(月刊).2012(172).73-85. 专家解读新刑诉法:证据定义转向形式理性 ,华律网,201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