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流动人口罪犯的社区矫正方式研究【摘 要】在当前人口流动频繁的社会,流动人口罪犯如何适用社区矫正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流动人口罪犯所具有的流动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矫正侧重点的特殊性、效用评估的艰巨性都决定了对流动人口罪犯实行相对特殊的矫正方式的重要性。文章以在广州市实地调研的资料为依托,以流动人口罪犯的特殊性为逻辑起点,以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实施现状为背景,对广州市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方式进行了优化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方式 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并空前活跃。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条件,离开户
2、籍所在地从农村流向城市,从经济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称这一类群体为流动人口。但是,由于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城乡居民差别对待和政府管理的缺位,流动人口经济收入低,不能享受很好的社会保障,政治权利也难以平等享有,心理压力大。这种种的因素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埋下巨大隐患。与之而来的,便有流动人口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由于流动人口罪犯具有的复杂情况和特征使得依赖稳定的社区环境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平等地对流动人口适用。因此,在法治不断完善的历程中,如何保证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合法性、平等性,如何实行对流动人口罪犯最有针对性的社2区矫正方式,切实帮助被矫正流动人口顺利回归社
3、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一、分析的逻辑起点流动人口罪犯的特殊性 (一)矫正对象的流动性 流动人口出于生存需要,跟随劳动工作机会而流动,职业呈现多样化与非固定化,工作更换频率高,城乡和地区流动较快。即使是留在某个地方,也在春节像候鸟一般往返于城乡之间。矫正对象的流动性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某一地点短时间的社区矫正也无法起到改造思想、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 (二)矫正关系的复杂性 流动人口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由于流动人口是出于对工作机会的追求而流向经济发达的地区,在暂住地或工作地往往处于相对孤立的生存状态。投奔亲戚、朋友的这类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
4、除了涉及传统意义上与司法所、矫正志愿者、社工的关系外,还涉及到与其投奔的朋友、亲戚、老乡以及所住地当地居民、社区之间的关系。 (三)矫正侧重点的特殊性 据调查了解,弱势群体对弱势的归因,会影响他们在发泄不满情绪时具体对象的选择,强化他们作出攻击时的自我合理化机制。他们更容易将自己处于弱势的原因指向社会和其他群体,引发反社会情绪的积累。因此,在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把握和了解服刑人员特别的需求,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对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就业3和医疗方面的救助,改善其生存环境,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显得更为重要。 (四)效用评估的艰巨性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完毕后的跟踪研究,
5、既是社区矫正效果的有效评估方式,也是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流动人口中服刑人员的流动性、情况的复杂性和违法犯罪的突发性等等,不仅使得对服刑人员矫正工作难度增大,而且也使得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流程、衔接机制以及工作如何开展、如何有效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等问题都变得十分棘手。在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对于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效用评估变得异常艰难。 二、分析的现实背景对矫正方式优化分析的必要性 (一)是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分类管理与矫正是刑罚理论中刑罚个别化的体现,强调对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分类,并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差异性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与矫正措施,有利于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特征
6、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目标。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主要表现为法定的五类人员,分类标准过于单一,以至于未将其他具有特殊性、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人员单独列明。对于流动人口罪犯的社区矫正采取特殊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质上也是对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二)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举措 根据是否承认差别对待的标准,可以将社会公平分为形式公平和实4质公平两大类。形式公平强调法律的强式平等,而实质公平在追求社会最大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少数群体(比如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流动人口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而言,由于流动人口群体具有流动性、社
7、会关系复杂性等特殊性,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必须充分考虑到其群体的特殊性,在具体的矫正方式方面进行创新, “对症下药” ,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再社会化”的目标。 (三)是科学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理性选择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刑罚的矫正和教化功能,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再社会化过程。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社会化的手段,使罪犯回归社会,并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流动人口犯罪除了其自身的原因之外,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原因。对流动人口罪犯采用特殊的矫正方式,能够全面体现现代刑罚理论的人性化,有利于调动流动人口罪犯在接
8、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改造自我,实现再社会化。 三、机制完善的建议 (一)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范围 在与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访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荔湾区的各街道均设有“家庭服务中心” ,并成立了“友善社会服务中心”,专向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务中心人员多为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专业性较强,以社工的名义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名义对被矫对象进行心理辅导,他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5然而,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友善社会服务中心目前的服务对象只限于荔湾区户籍的人员。在荔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一共有一百多人,其中流动人口罪犯有二十多名,
9、也就是说友善社会服务中心将社区矫正中 20%左右的流动人口罪犯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对于流动人口罪犯,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目的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 (二)丰富矫正项目,完善管理机制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流动人口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方式与其他罪犯并无区别,主要是进行评估、按照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由被矫正对象定期向司法所进行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上交思想汇报、参与公益劳动,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调查等。流动人口罪犯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他们所具有的流动性、社会关系的负责性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实施和管理。 因此,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
10、可以尝试建立流动人口罪犯的专项档案,实行专项管理。此外,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医疗方面和就业方面的救助。通过对他们生存环境的改善与心理伤痛的调节,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全面实现回归社会的矫正目的。并逐步实现各区的信息沟通与分享机制,探索适合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最佳方式。 (三)打造专业志愿队伍,创新志愿服务手段 据了解,广州市从事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主要是广州市本地大学的大学生、教授。就志愿服务的方式而言,志愿者主要采取协助社工开展6日常工作、进行心理辅导等,既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社会服务机构,也缺少对流动人口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的针对性手段。 流动人
11、口罪犯在居住地进行矫正不仅面临经济、心理、社交等方面的考验,还要遭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比一般人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志愿服务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应该打造专业志愿队伍,由充分了解流动人口罪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并不断创新志愿服务的手段,采用适合流动人口罪犯的矫正方式。(四)专群结合,实现双重观念转变 广州市是一个外来人口比例非常大的城市,在某些区流动人口的比例与本地居民的比例已经基本持平,树立对流动人口的平等、尊重意识已经十分必要。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管辖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之后,转
12、变司法人员的观念,同时树立社区公众的开放意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已经势在必行。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市各区均重视社区居民的带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安教帮扶工作,并实现对解矫人员的后期追踪管理,帮助其重返社会。司法人员的平等对待,在流动人口罪犯与城市居民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理解途径,减少了流动人口再社会化的成本与风险;城市社区居民的友好帮扶,慰藉了流动人口罪犯孤单、恐惧的心,增加了流动人口对公正与平等的理解,增加了社会稳定的因素。 (五)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加强对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重7视 在调研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就经费而言
13、,地方司法机关用于社区矫正的人均经费与国家用于收监人员的人均经费的比例远远达不到规定的 1:10。按照要求,一般用于收监人员的经费人均每年 2 万,用于社区矫正人员的人均每年 2000 元,但实际远远达不到这个数目。就人员而言,以海珠区为例,司法局一共 22 个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的不到 3 人,基层司法所共约 57 个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为 2 人左右,但社区矫正工作十分繁忙,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 在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都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用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特殊经费与人员几乎为零。然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象较为严重,适用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口罪犯的数量也在增加。并且,在社
14、区矫正的过程中,流动人口的监管难度往往是最大的,出现脱管、漏管的可能性也最大。无论是出于控制再犯罪率的考虑,还是出于对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都有必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置针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和人员。 参考文献 1 张桂霞.流动人口犯罪与社区矫正的适用探析J.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 年第 1 期. 2 苏华.浅谈弱势群体犯罪人员行刑社会化及社区矫正J.新疆社科论坛,2009 年第 1 期. 3 连春亮.论社区矫正中的分管分矫制度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82006 年第 5 期. 4 王云飞.和谐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年第 3 期. 5 董颖,陈青.流动人口犯罪人纳入城市社区矫正范围的思考J.法律研究,2009 年第 2 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中期成果。作者简介:吴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