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证据法学的发展【摘 要】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新证据学”为代表的法学理论成为了一项主要的国际运动,引领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由证据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我国的证据理论一度以证据为中心,但随着以“事实信息理论”等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提出,我国未来的证据法学研究重心的转移,基本趋势是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 【关键词】新证据学;事实信息理论;研究趋势 一、英美证据法学的发展和新证据法学的兴起 证据法学在英美发端于 17 世纪末,真正作为一门学科的兴起,应该是在 18 世纪的英国,吉尔伯特 1754 年出版的证据法 ,作为第一本关于证据法的专著标志着英美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的开
2、端。后来经过边沁、斯蒂芬、塞耶等学者的发展,到 20 世纪初,威格莫尔证据方面的著作普通法中的审判证据出版,证据法学理论基本形成,其基本特点是专注于论述探讨证据可采性的一些基本的原则,如最佳证据规则、相关性规则和排除规则。特文宁教授把这种现象称作“理性主义传统。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以前学者开始从关注规则转向关注证明过程。围绕着“运用证据以证明事实”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研究,近代欧美证据法学产生了包括现实主义、知识社会学派、社会心理学派、比较法学派等等学派,为证据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异常重要的立场、视角和方法。这其中,笔者认为, “新证据法学”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并引领着英美证据法2学呈现出两大转
3、向趋势。 “新证据学派”这一术语是由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伦伯特在新证据学一文中提出的。当时的证据法学研究关注证明过程,尤其是法律外的学科,像数学、心理学和哲学开始涌入法学,并力尽所能地为法律提供指导。同时,更多领域(包括概率、统计和符号学)的专家开始对法律证明产生浓厚兴趣,他们致力于分析包括与证据有关的推理在内的证明过程,尤其是在法律语境中出现了一系列关于概率推理本质的争论。伦伯特把这种现象称作“证据学的第三次浪潮” ,并把它命名为“新证据学。他认为新证据学派包含着各种跨学科思想与诸多有创新的方法,但这一流派主要应用数学与概率理论尤其是贝叶斯定理对盖然性与证明进行数理运算与分析。新证据学已渗透到
4、英美证据法的每个角落,它已经成为英美法制度中证据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回顾英美证据法学研究的发展历程和趋势,明显呈现出其研究重心正在由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证据规则”到“证明过程”的转向 传统英美证据法学关注的重点始终是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相对来说,对证明过程的研究较少。吉尔伯特为开端,将不同种类的证据按照盖然性程度予以排列形成了形式化的等级结构,建立最佳证据规则层级制度。作为证据法学在 19 世纪获得了重要的发展,斯蒂芬在证据法摘要中,尝试把有关证据的问题从其他部门法中分离出来,并以相关性为基础,即“关联性原则”建立一个紧凑的证据法理论体系。 3塞耶于
5、 1874 年就任哈佛大学教授标志着证据法学发展的新时代,在这一时期,传统英美证据法学基本定型。他在普通法证据导论中,对证据法的内容体系的高度概括一系列基于政策而形成的否定性的“规范和排除的技术规则” ,成为英美证据法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经典表述。威格莫尔在 1904 年出版的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 ,被认为对传统英美证据法学理论作了最全面、最系统的阐述,深入地探讨了所有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原理。 至此,传统欧美证据法学的研究一直注重于证据的可采性问题,证据法学基本上就是法庭证据采纳和排除的规则。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的目光开始转向证明过程,并对传统证据法学理论开展了总结和一系列的反思。19
6、世纪英国著名证据法学家边沁就强烈主张废除所有的证据排除规则, 主张证据法采取“不排除规则”:“证据是正义的基础, 排除了证据, 就排除了正义。 ”司法证据原理一书,集中阐述了司法证明的相关问题。 威格莫尔也意识到“证明的科学”是先于证据规则的,也比证据规则更重要,后来撰写的司法证明原则一书,首次对司法证明的原则作全面、系统的阐述,并倡导建立一门广泛吸收司法心理学、法庭科学、逻辑学以及哲学等学科的知识来研究如何寻求案件事实真相的司法证明科学。但直到 20 世纪下半叶,才得到重新的认识和关注,其司法证明理论得到了欧美学界的普遍认同。理查德?莱姆伯特) 、伦珀特、特文宁等都公开指出,证据法学的研究从
7、关注规则解说转向证明过程的领域。 4伴随着“新证据学派”的兴起,关于证明过程的理论研究逐渐已经打破传统理论研究过分偏重证据规则的传统,成为新的学科研究热点。从“证据规则”到“证明过程”的转变还将继续。 (二)从“学科自治”到“学科交叉”的转向 欧美法系证据法学到最新发展趋势,被认为是证据法学的革新,包括:证据法、推导(证明的逻辑) 、盖然性、统计学和叙述在决定案件法律事实争议点中的作用,以及法庭科学、法庭心理学和人工智能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杰克逊认为,证据法学的内涵超过法律条款,它更关注于理论,特别是理论模型。这个模型融入了一系列的规则,从社会心理学、司法哲学、数学、语言学到经济学。如此丰富的学
8、科方法的导入,极大的丰富了证据法和法律证明过程的发展。总的来说,其现代证据理论具有跨学科性和综合性。 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的这一英美证据法学理论的趋向:逻辑学、心理学、数学等法学以外的学科对证据法学领域的大举“入侵” ,跨学科的研究方法一直受到推崇。学以外的学科,如数学、心理学和哲学,都在探求其所能给予这门学科的指导。正如理查德?莱姆伯特在 80 年代的一个研讨会上指出, “证据正在从一个关注规则解说的领域转变为一个关注证明过程的领域。 二、我国证据法学的发展状况 中国证据法学的发展从效仿大陆法体系开始,对其的研究经历了以“证据为中心”的研究阶段以及“证据与证明并重”的研究阶段,而现代,以事实信
9、息理论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提出,逐渐显现出与欧美5证据法学发展趋同的“以证明为中心”的趋势。 我国的证据法学起源于清末修法,主要移植德、日法律制度,基本处于对国外证据法学理论的翻译与介绍阶段(我国最早的证据法学著作杨兆龙于 1930 年所著的证据法 ) ,深受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影响。随着新中国成立,形成了一个深受苏联影响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证据法几乎不再研究。而文化大革命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彻底崩溃。直到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我国法律体系才重新建立。但由于苏联模式的持续影响,以及建立在“超级审问模式”上的程序法,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围绕着“证据为中心” 。法学家们对于证据
10、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据规则、举证规则、举证负担、证据立法等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也即围绕着“证据为中心” 。如张子培、陈光中的刑事证据理论 、巫宇?的证据学等。 证据理论近 30 年来的研究另一个突出的现象便是“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关系由融合到分立的转变,折射出中国对证据理论研究重点的转变。在很长一段时间, “证据法学”被认为是“证据法” 。证据理论的书籍多数以“证据法”冠名。而后两者关系发生了转变。 “证据法学”包含了更为广阔的范围,在证据上起到基础作用:证据的一般问题、证明以及需要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一切领域。实际上,证据理论的研究重点开始向着“证明过程”转移。 近些年绝大多数教材都采用“
11、证据法学” ,但是其中很多虽然开始关注证明过程的研究,仍然保留了相当一部分的传统证据学研究内容,出现了“证据论”与“证明论”并举的两大板块。我国学者对“证明过程”6的关注更加提升,甚至超过了对“证据规则”的关注,呈现出“以证明为中心”的发展趋势。如胡锡庆教授主编的诉讼证明学 、卞建林教授主编的刑事证明理论等都是以证明为中心展开研究。而重庆邮电大学熊志海教授提出的事实信息理论,更是立足于证明这一中心,以证明过程将“证据”与“待证事实”联系起来,以全新的视角研究证据法学。三、我国证据法学发展的展望:从“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历经两百年的发展,以新证据法学的兴起为代表,呈现
12、出“从规则到证明”明显的转变,即由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转向证明过程,并具有跨学科性和综合性。 中国的证据理论沿袭了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并从欧美法系证据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规则,不仅结合了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法律体制的原则,并且保持了自己独有的特征:从效仿大陆法体系证据理论体系开始,早期以“证据为中心”研究,随着 80 年代以后对其研究的发展,以及对欧美法系证据法学的研究、分析和借鉴,逐渐加重了对证明的研究,过度到“证据与证明并重”的研究阶段。而近几年,虽然目前还是“二分法”占主流地位,但以事实信息理论为代表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提出,逐渐显现出与欧美证据法学发展趋同的“以证明为中心”的趋势。代表了证据法学
13、研究的基本方向,是人类对诉讼证明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院长熊志海教授在其编著的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提出的事实信息理论。刑事案件事实信息理论,虽然也研究证据理论和证明理论两部分,但其视7角和方法与传统研究方式截然不同。首先,证据理论就是:案件事实发生,必然会留下这一案件事实曾经发生和存在的信息,这也就是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任何案件的事实,都会作为这一事实存在的信源,将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传输给一定的物或者人,为物所存储或人所记忆。只要有事实发生,就必然会有事实信息留存下来。即侦查机关收集到的证据,简单地说就是案件留下信息的载体,并通过人或者物的形式传递出来
14、;其次,证明理论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就是人们发现和收集案件的事实信息,并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整理、分析、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事实信息理论不是简单的将证据论与证明论的结合,而是以“事实信息”的提出,解读“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过程,通过“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待证事实”的逻辑环节,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证明”体系。 事实信息理论以事实信息为起点将整个证据法学串联起来,以点到面,涵盖全部,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科学的、严谨的证据法学体系。展示了国内证据法研究的最新成就和前瞻性视角,并引领了由“以证据为中心”向“以证明为中心”的研究重心的转移。推动我国证据法学由“证据”法学走向“证明”法学。 参考文献 1 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M.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 2 易延友.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J.8政法论坛,2005(3). 3 何家弘.外国证据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388. 4 何家弘.新编证据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0. 5 陈卫东,谢佑平.证据法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6 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7 汪海燕,胡常龙.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