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同意使用高校名称行为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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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经同意使用高校名称行为探析【摘 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未经同意而使用高校名称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在现有法律完善之前,高校应将名称注册为商标,建立健全名称管理制度,并选择运用商标权、名称权等多种保护手段,以克服现有法律保护之不足。 【关键词】高校名称;未经同意使用;法律保护 高校名称包括高校全称、简称,中文、汉语拼音形式以及外文名称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高校名称已不再是指称高校的简单标识,它往往蕴含着高校所具有的科研实力、知名度及声誉。正因为这些内在价值,名称成为高校重要的无形资产。 近年来,未经高校同意使用高校名称的行为屡见报端,社会公众普遍抨击这些行为,认为这些行为主观上存在

2、攀附高校声誉的过错,客观上会造成市场混淆,损害高校合法权益。诚然,任何未经同意使用高校名称的行为都会在客观上淡化高校名称辨识度,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些行为是否一概侵犯了高校名称权?现有法律体系是否足以保护高校名称?高校又如何对名称进行自我保护?所有这些问题亟待理论界予以厘清。 一、我国高校名称的法律保护方式及其局限性 (一)民事法律保护方式 目前,我国规定高校名称的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 、 最高人2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如民法通则第 99 条第 2 款。 虽然民事法律肯定了高校的名称权益,并明确了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但仍存在着以下问题

3、:(1)民事法律未对高校名称的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实务中理解也不统一;(2)若使用者与高校在同一行政区域,高校的登记机关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与企业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部门不同,使用者名称是否必然不能包括高校名称存有争议,特别是使用高校名称简称的情形;(3)他人登记非本行政区域高校的名称不为法律禁止,这就为他人将其他地区的高校名称登记为企业名称提供了合法依据。 (二)教育法律保护方式 教育法律对我国高校名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但教育法律对高校名称的规定过于粗糙,对如何保护高校名称更是不置一词。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方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假

4、冒标识、擅自使用企业名称的规定主要集中于第 21 条,但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制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高校属于事业法人,并不从事营利活动,若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原意,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适用高校名称的保护。 (四)商标法律保护方式 由于我国商标法律只保护注册商标,高校名称若想获得商标法律的保护,必须先行将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虽然采用商标的保护方式可以使高校名称具备较高的专有性和排他性,如可突破行政区域限制,将保3护效力延至全国,但这种方式却也存在固有缺陷,包括:(1)商标注册先申请原则并不能禁止他人抢先注册与高校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2)无法禁止他人将高校名称注册在不同类别的情

5、况。虽然驰名商标可获得跨类保护,但高校作为事业法人,其名称无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也就无法限制他人将高校名称注册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二、未经同意使用高校名称行为样态及性质 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高校同意而使用高校名称的行为纷繁复杂,情形各异,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样态: (一)未经高校同意将高校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注册 这是未经高校同意而使用其名称最经常发生的一种形式,主要有: 一是高校名称未被注册为商标,某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将高校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由于我国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高校名称在此种情况下未注册为商标,商标法并不能认定

6、为侵权行为。如果该商标是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使用高校名称,则可能在民事法律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二是某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抢在高校之前将高校名称先行注册为商标。因我国商标注册遵行申请在先原则,如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注册高校名称为商标的申请获核准,一般不构成对高校名称的侵犯。 三是在高校已将本校名称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某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将高校名称注册在与该高校注册商标不同且不类似的商品或服4务上。这种情形系该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不同且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正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为我国商标法所允许,不构成对高校名称的侵犯。 四是在高校已将本校名称注册为

7、商标的情况下,某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仍将高校名称使用、注册在该高校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我国商标法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备该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直接侵犯了高校的商标权。 (二)丧失原有使用高校名称的法律基础后仍继续使用 这种情况下,使用高校名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高校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包括投资关系、许可使用合同、校办工厂转制等,如在高校后勤和机构改革后,各高校纷纷成立产业集团,剥离经营性资产,成为独立的法人。这些法人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用高校的名称,利用高校的良好声誉,获得良好的竞争优势,像“交大昂立” 、 “华工科技

8、”就分别以上海交通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为背景的公司。 一旦这种特定关系终止,意味着这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继续使用高校名称的合法性丧失,如浙江大学诉浙江大学科慧软件有限公司侵犯法人名称权纠纷案,就属于股东股权全部转让后,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继续使用包含其他法人单位名称的原股东企业名称的法律基础。未经许可而继续使用原股东企业名称的,构成对他人法人名称权的侵犯。 (三)未经高校同意将高校名称注册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名称的一部分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使用高校5名称全称或简称而有所差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高校同意在其名称中使用了高校名称全称则构成侵权,因为这种使用会误导公众

9、,使公众产生其与高校存在某种实质联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高校的利益和声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高校同意在其名称中使用高校名称简称,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高校是否在同一行政区域和同处教育领域而有所不同,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与高校不属同一行政区域和教育领域,则这种使用不会引发消费者或公众对该高校的联想,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侵权,如厦门大学诉上海厦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一案中,审理法院就认为,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会将 “厦大”视为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一定地域范围之外, “厦大”未必会引发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 (四)未经高校同意以营利为目的盗

10、用或冒用高校名称 某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其名称中虽没有使用高校名称或将高校名称作为商标来注册,但在其商品或服务盗用或冒用高校名称,企图攀附高校声誉,如有些企业在其产品上标注其产品系某某高校研制。因这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其商品或服务中作不实陈述,盗用或冒用高校名称,可能同时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的规定而构成侵权。 三、高校名称自我保护策略构想 保护高校名称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高校自身的通力合作,涉及法律修改、驰名商标认定体系完善、社会法治意识提高等环节。在现行法律无法突破的前提下,从高校自身出发,可选择的6现实方案为: (一)高校应将本校名称等标识注册为商标

11、,以获得商标权的保护方式 高校将名称注册为商标可以有效遏制抢注、盗用、冒用高校名称等行为,维护高校的声誉,但时至今日,国内仍有众多高校不重视高校名称等无形资产,怠于注册以高校名称为对象的商标,直接导致了高校名称权被侵犯和声誉受损等严重后果。 商标权不同于名称权,它不是一经产生就能获得专有权的,它有一系列的申请、注册、核准规则,高校在将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应尽早申请。我国商标注册坚持使用在先为辅的申请在先原则,只有及早将高校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才能有效制止高校名称侵权行为。 (2)善于注册防御商标。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

12、,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注册防御商标可以扩大高校名称的保护范围,有效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高校名称。 (二)建立健全高校名称内部管理制度 打铁还需自身硬,高校完善的名称管理制度是有效保护高校名称的关键。高校应以民法通则 、 高等教育法 、 商标法等法律规范为依据,建立健全学校名称管理规章制度,重点应做好几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建立健全专人负责监管高校名称的制度。一方面,建立针对可能发生的侵犯学校名称行为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另一方面,及时摸查高7校名称使用情况,如高校控股集团设立的各类、各级子公司或分公司,进一步明晰名称归属、使用原则等。 二是完善名称使用许可管理制度。

13、规范高校特别是院系等二级单位对内或对外的名称使用许可制度,在高校名称有限许可的前提下明确申请、审批等内容。 (三)实行全方位的高校名称维权机制 国内外高校的实践雄辩地证明,以商标方式保护高校名称是相对有效的方式,但并不能据此而忽视名称权等其他保护方式的独特作用,如对于冒用高校名称的行为,以侵犯名称权来维权往往效果更佳。因此,在高校名称维权机制上,可以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多机制模式,即综合运用商标权、名称权、广告法等多种思路来保护高校名称,以此弥补现有单一法律保护方式的缺陷。 在具体维权中,高校名称维权部门应研究各种维权手段的特点、功效。以商标保护方式为例,高校可资利用的特点是商标权人的禁止权效力

14、范围大于使用权效力范围,商标权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在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与其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参考文献 1 初育国,罗志良,姜晓刚.对高校名称进行商标注册问题的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3(7). 2 魏新高,李冬梅.是谁“偷”了名校名N.北京日报, 1999-6-15. 83 李建军.院墙推倒之后:中国高校高科技产业的崛起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104-106. 4 马颖章,苗正达.高校名称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对策J.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5). 作者简介:黄云平(1985.02- ) ,男,浙江临海人,浙江大学,初级职称,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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