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真心英雄:维权人物风云榜编者:行走在消费维权的道路上,他们不是看客,而是勇敢坚忍的实践者。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反映消费者的呼声,捍卫消费者的权益。他们用自己的行动有力地证明,在一个彰显消费者权利的法治时代,每一个人都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在又一个“315”到来之际,本刊为您细数那些对健全中国消费保障制度有着特殊贡献的维权人物。在熙攘的人群中辨析他们的身影,重现中国消费者维权的艰辛嬗变史,并以此来梳理和介绍我国较为重大的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出台的故事。 倪培璐、王颖:红颜一怒为自尊 维权故事:1991 年 12 月 23 日,倪培璐和王颖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开设
2、的惠康超市购物。她们离开该超市时,被工作人员追出拦住,怀疑她们拿了超市的东西未付款,并将其带到办公室盘查质问。最后她们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市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人员检查后未发现问题,向两人道歉并放行。 1992 年 6 月 3 日,倪培璐和王颖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要求被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1992 年 11 月 18 日,经法庭调解,原告倪培璐、王颖和被告中国国2际贸易中心达成一致,由被告给付原告两人补偿费 2000 元。两人因被告已经致歉,承认了失误,并按协议收到了补偿费,起诉目的基本达到,即向北京
3、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撤诉。 社会意义:本案是我国内地首例消费者名誉权案。 中国消费者报曾对此案进行了追踪报道,并就“超市有没有权利搜查顾客身体”展开了一场大讨论,在社会上引起高度关注。人们第一次听说,人格受到侮辱也能要求赔偿,该事件直接影响到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条文的订立。 王海:职业打假第一人 维权故事:1995 年春天,青岛小伙儿王海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其中消法第 49 条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得加倍赔偿,让王海眼前一亮。为了验证其可行性,他来到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一副索尼耳机并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请求予
4、以鉴定。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 10 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法第 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的钱并赔偿 200 元,但拒绝对后 10 副给予赔偿,理由是,王海“知假买假” “钻法律的空子” 。1995 年 8 月 4 日, 中国消费者报首次以王海打假索赔的经历,发表一组题为刁民?聪明的消费者?的文章, “王海现象”由此轰动全国,并引发激烈争论。同年 12 月 5 日,北京隆福大厦同意加倍赔偿 10副假冒耳机款。此后,王海继续知假买假,然后加倍索赔,成为“中国3打假第一人” 。 社会意义:这是我国自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 49条主张双倍赔偿
5、,向商业欺诈的经营者宣战的案例。这在我国消费者维权史中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对于消法的普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5 年 11 月 24 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会上,专家一致认为,购买的动机和目的涉及道德问题,不属于法律问题。只要商品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就应当适用消法第 49 条。 丘建东:“一块二官司” ,公益诉讼第一案 维权故事:1996 年元旦,福建龙岩消费者丘建东在一家电话亭打长途电话时发现,该电话亭未执行节假日半价收费的规定,多收了他 0.6元人民币。于是,丘建东将该电话亭和龙岩市电信局告上了法庭,按照消法第 49 条规定
6、,要求被告加倍赔偿,共计 1.2 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讨论。龙岩市电信局对该市公话市场秩序进行了大力整改。市场秩序好转,丘建东撤诉,但该案仍被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案。 社会意义:丘建东的“一块二官司”不仅是服务领域欺诈行为加倍赔偿的首个案例,也是公益诉讼的第一案。在丘建东之后,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公益诉讼行动中。公益诉讼作为当今社会热点现象,维护了广大老百姓的权利,对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贾国宇:精神损害赔偿获赔第一人 维权故事:1995 年 3 月 8 日,贾国宇与家人在北京某餐厅聚餐,4餐厅提供给他们使用的炉具为某厨房用具厂生产的众乐牌卡式炉。贾国宇等人使用
7、完第一罐气,换置第二罐继续使用约 10 分钟时,气罐发生爆炸,致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她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面部、双手背部深 2 度烧伤,面积为 8%。为此,贾国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要求经营者给予医疗费的实际损害的赔偿外,还提出 65 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要求。 1997 年 3 月 15 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法院判决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 17 万余元,另有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 万元。 社会意义:贾国宇是我国第一个因精神受伤害而索要赔偿的消费者,这在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2001 年 3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8、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这项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以及什么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 黄国庆:汽车召回首次现身国内 维权故事:2000 年 9 月 15 日,黄国庆驾驶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载人外出,在一个下坡弯道处踩刹车时,突然发现刹车失灵,车速无法降低。黄国庆紧急采取拉手制动、降档等措施避免了一场重大交通事故。当他下车检查时,发现刹车油管已被负荷感知阀磨穿,造成制动液外漏导致刹车失灵。 黄国庆先后找到汽车销售公司和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并与三菱公司北京事务所取得联系。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处检验后认定:5日本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在设计上存在严重问题。
9、2001 年 2 月 9 日,国家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吊销日本三菱帕杰罗相关型号车辆进口许可,并敦促其召回已售车辆。2 月 12 日,三菱汽车公司决定召回并检修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至此,汽车召回第一次现身国内。 社会意义:黄国庆的行为推动了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的进程。2004 年 3 月 15 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并于当年 10 月 1 日实施。 乔占祥:揭开价格听证序幕 维权故事:2001 年 1 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因出差购买火车票,发现票款比上浮前共多支付 9 元,他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为了讨回公道
10、,他于该年 2 月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3 月 19 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 ,维持票价上浮决定,但乔占祥此举揭开了我国价格听证会制度化的序幕。 社会意义:乔占祥成为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状告铁道部的第一人。2001 年 8 月 1 日,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2002 年 1 月 12日,铁路价格听证会举行,社会反响强烈。2002 年 12 月,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正式发布。2008 年 10 月,经过修改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布,并于 12 月 1 日正式实施。 董海平:“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 维权故事:2006 年 9 月 4 日,一个由民间人士董海平发起的“反流氓软件联盟”成
11、立。很快,他们以公益诉讼的方式将多家与流氓软件有染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分布在全国 126 个城市中的会员也迅速达到两6万多人,其中包括 128 名知名律师组成的豪华律师团和近 20 人的原告团。发起人董海平表示,其目标是号召全国网友和律师支持在全国范围内打响反流氓软件战争,并促使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草案,最终让流氓软件远离网友的电脑。 社会意义:“反流氓软件联盟”的横空出世着实为公众开辟了一条合适的维权之路。随着反流氓软件热潮的兴起,一直处于观望状态的杀毒软件厂商也开始拿起手中的利器,正式向流氓软件宣战。2006 年 11月 8 日,在征询网友和部分网络公司意见后,中国互联网协会将流氓软件最终定义为
12、“恶意软件” ,并公布了 8 条判定标准。 朱燕翎:质疑食品标签未标识转基因 维权故事:2003 年 3 月,朱燕翎在上海家乐福超市购买了一袋“雀巢巧伴伴” ,不久她得知该产品含有转基因成分。朱燕翎以其知情权被侵犯为由,于当年 4 月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瑞士雀巢、上海雀巢以及销售该产品的超市侵权,要求雀巢公司在其产品上标注含转基因成分,并要求退一赔一。 社会意义:尽管 2001 年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就提到了转基因标识问题,卫生部颁发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标识。但是,转基因食品问题并没有得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关注。2008 年 9 月 1 日起,我国食
13、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按照新规定要求,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食品,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警示说明。 黄静:华硕电脑维权案 7维权故事:2006 年 2 月,首都经贸大学大三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但在后来的修理过程中发现 CPU 存在问题。随后,黄静与其代理人周成宇找到华硕公司,要求数额为 500 万美元的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当年 3 月 7 日,黄静与周成宇被北京海淀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带走,随后被批准逮捕并关押至海淀看守所。12 月 26 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已经关押了 10 个月的黄静取保候审。2007 年11 月 9 日,海淀检察院对黄静做出不起诉
14、决定。2008 年 11 月 11 日,黄静向中国消费者协会递交立案调查申请。2008 年 11 月 20 日,华硕公司在网上公开了 7 项“黄静事件”的原始资料。同年 11 月 25 日中消协回函称,华硕表示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中消协不能进行调解并建议黄静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一天后,黄静获国家赔偿 2.9 万元。 社会意义:黄静案在公众当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一方面,专家学者对“惩罚性赔偿”莫衷一是,吵得不亦乐乎,最终国家出台了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结果2009 年, 食品安全法中引入 10 倍赔偿;另一方面,企业找到了对垒消费者维权的法宝或者挥动“敲诈勒索”的大棒恫吓,或者“建议通过法律
15、途径解决” 。 李方平:民间反垄断第一案 维权故事:2008 年 8 月 1 日, 反垄断法实施首日,北京律师李方平以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对客户实施差别待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9 月 18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李方平诉北京网通一案被称为“民间反垄断8第一案” 。 社会意义: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因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任何人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有一个特点,即个体消费者面对的被告是强大的经济集团,并不是一般的被告。对个人而言,因违反反垄断法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商家的成本高,代价大。李方平以一己之力去捍卫更多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值得肯定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