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特定环境中侵占遗忘物的定性【摘 要】在侵犯财产罪中,在罪名的区分上主要依赖于司法机关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把握、认识。针对在特定环境中的遗忘物所实施的侵占行为,由于对行为对象的属性以及客观方面的认识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常会产生侵占罪与盗窃罪的争论,而两者在量刑上却是差距明显,对于行为人的影响非同一般。文章针对特定环境下侵占遗忘物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研究,以做到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关键词】遗忘物;侵占罪;盗窃罪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审判情况 (一)基本案情 被害人刘某提着装有 1 万元的手提包来到某商业银行取款 4 万元。银行业务员将 4 扎共 4 万元现金放入柜台凹槽内。刘某将其中 3 万元放入提
2、包内,误将提包内原有的 1 万元钱当成新取的钱,于是离开了银行。紧随刘某后面的是顾某及其妻子。顾某见凹槽内有一扎人民币,趁银行大厅无人注意,拿起这扎现金,和妻子迅速离开。一个小时后,刘某发现自己的取款金额有误,随即返回银行询问。银行工作人员调出监控录像,发现刘某取出的一扎人民币被后面的一男子(顾某)拿走。银行工作人员电话联系顾某,希望其向刘某还钱。顾某否认捡到了钱,刘某向当地警方报案。派出所民警多次电话催促后,顾某承认捡钱并来到派出所,退还了 1 万元。后检察院指控顾某犯盗窃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2(二)案件争议分析 检察官认为,银行对刘某没有取走的一扎人民币有监控的权力,顾某趁银行大厅内无
3、人注意,用一只手挡住银行工作人员视线,另一只手悄悄伸入凹槽内秘密窃走现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辩护人认为,顾某的行为应涉嫌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刘某把钱遗失在银行业务窗口柜台凹槽内,对 1 万元钱在一定时间内已失去控制,属遗忘物,顾某也就不存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顾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实施了侵占遗忘物拒不交出的行为,构成侵占遗忘物罪。 本案中涉及到盗窃罪与侵占罪两个罪名。作为侵犯财产罪的两个罪名,二者存在相似之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相类,主观上故意内容都是以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二者在细微之处特征却是迥然不同,在某些方面如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上也
4、是天差地别,形成在刑罚的处理上轻重有别,盗窃罪的法定刑要高于侵占罪。 二、为做到准确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正确裁量刑罚,针对上述案件中的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以及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如何进行区分等,从以下几方面作一剖析 (一)行为人所侵占财物定性及相关问题 本案中首先涉及柜台凹槽内财物的定性,是属于遗忘物还是遗失物,财物不同的属性,关系到行为人行为的性质的认定,是构成民事行为还是由刑法予以调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若本案中所涉财物为遗失物,则由民事法律予以规范;若财物性质为遗忘物,则由刑事法律调整。 31. 涉案财物属于遗忘物还是遗失物 本案中,刘某在银行取款过程中,将银行业务员放入柜台凹槽内的4 万
5、元人民币取走 3 万,将 1 万元人民币忘在柜台凹槽内,这 1 万元人民币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遗忘物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区别是:(1)前者经回忆能够知道财物所在位置,也容易找回。后者则不知失落在何处,不容易找回。 (2)前者未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后者则完全脱离物主的控制。 (3)遗忘物脱离物主时间较短,遗失物脱离物主时间较长。本案中刘某将财物遗留在银行柜台,在离开银行一个小时后,发现自己的取款金额有误,随即返回银行进行询问。本案财物是遗留在特定场所、位置,根据遗忘物与遗失物特征、区别,结合被害人刘某的表现,间隔
6、较短时间即发现并返回银行寻找财物,可以推断本案所涉及的 1 万元现金应属于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 2. 遗忘物可否成为盗窃罪对象 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侵占罪和盗窃罪。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关于遗忘物,从侵占罪的概念可以看出,刑法明确规定其是侵占罪的对象之一。那么,遗忘物是否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一般而言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且是为他人所占有的财物。而在财物的控制上,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者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或者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
7、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4财物。遗忘物是物主暂时失去对于财物的控制,一方面物主没有完全失去对财物的控制,物主知道财物所在位置;另一方面,由于财物往往是遗忘在特定场所,由于环境的相对封闭性,其他人可以据常识推定物主或相关部门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因此,其取得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遗忘物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遗忘物的控制权的认定 本案中,刘某将 1 万元人民币忘在银行柜台凹槽内,这 1 万元人民币为遗忘物,其控制权如何认定?银行作为特定场所是否具有与其他公共环境不同的特性,对于自然人遗忘在其中的财物是否与遗忘在大街上相同对待?必须廓清案件中银行的定位及遗忘物的控制权问题,如此才能明晰行
8、为人的占有是否构成非法占有。 1. 银行是否享有对遗忘其中财物的管控权 银行环境不同于普通的广场等公开场所,它属于半封闭的场所。一般而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不仅装配有监控设备,而且聘请保安等维护秩序,对于进入其中的人员存在管控的职能,而兼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银行与完全公开的环境相比较而言,具有半封闭的特性,对于进入银行内的人员存在管理关系。而这种服务以及管控关系,是为进入银行这种特定环境的人员所默认并遵从的。基于此,银行对于进入其中的人员的财产,具有事实上的、概括性质的占有、管控关系。即在财物关系上,针对银行等特定场所内的当事人财物,采取“双重控制说” ,即包括物主的控制,也包括场所的管理机构的
9、控制。因此顾客遗忘于银行、旅馆的财物均属于银行、旅馆之占有物,即使银行职员、旅馆工作人员未意识5到财物存在。当然,这种管控关系存在限制,即以银行的大门为限,如果超出,则不再将其纳入银行的管控范围。 2. 他人无权占有银行内遗忘物 银行作为半封闭场所,和广场等完全公开场所不同,对于当事人遗忘在银行的物品,具有概括性的管控关系。而对于当事人遗忘在其中的物品,他人一方面可以推定物主或是在当场(将物品暂时置于该处) ,或是遗忘但会及时返回寻找。另一方面由于有履行职责的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在当场,银行与进入其中的人员存在事实上的管控关系。基于此默认的关系,他人如果发现确属物主遗忘物后,在银行这种特定环境
10、内的遗忘物,他人无权实施占有并带离银行。 (三)行为人占有遗忘物是否符合盗窃罪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在客观方面以及主观方面的表现具有明显的特征,即客观上是秘密窃取的方式,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拾取他人遗忘在银行柜台的物品,是否符合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 1. 客观方面是否为秘密窃取。 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从而将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所谓的秘密窃取,其实质在于行为人主观的自我认识,即不论事实上是否已经或可能被他人发觉,只要行为人本身认为
11、自己没有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发觉,就是秘密窃取。本案中,被害人刘某将 1 万元遗忘在银行柜台凹槽内,刘某离6开后,行为人顾某趁银行大厅无人注意,悄悄拿起这扎现金,和妻子迅速离开。从行为人表现分析,顾某发觉财物所有人刘某离开,自认为取走他人遗忘物的行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察觉,于是对于刘某的遗忘物实施了占有行为,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 2. 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无非是要表明行为人是为了永久性的剥夺他人财产,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 。从本案中行为人顾某的表现看,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顾某明知财物是刘某遗忘在银行柜台凹槽内的,其紧随刘某之后,但是
12、顾某既没有提请刘某注意,也没有把财物交到银行而是选择自己带走,从顾某的行为表现,可以推知其具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并予以利用的意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 (四)本案行为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被告辩护人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占罪,忽视了侵占罪与盗窃罪在行为对象上的不同, “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为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则是他人持有的公私财物,具有不确定性” 。如果他人将财物遗忘在由行为人控制的场所,行为人将该财物收管,拒不交出,可认定侵占遗忘物。但是本案中涉案财物基于其场所的特定性,是在物主与银行的双重控制下,而非行为人管控的范围,而“从他人合法控制和管理的特定范围内偷走另
13、一他人的遗忘物,应以盗窃论处”因此,本案中行为人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而是构成盗窃罪。更有学者明确指出:银行取钱的时候,物主把东西遗忘在这个场所,特7定场所的有关人员同时就获得了对这个财物的支配权,行为人予以占有实质是盗窃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中行为的对象以及场所特征,结合行为人采取的手段,顾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王富理.银行柜台“捡”万元被判盗窃罪EB/OL.凤凰网.http:/ 16/9226062_0.shtml,2011 年 9 月 16 日. 2 高铭暄.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3 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 周光权.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C,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刑法学精粹(2003 年卷).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5 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6 吴大华,于志刚.盗窃行为特征的认定C,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四卷)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7 丁天球.侵犯财产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8 陈兴良.口授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