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公平与效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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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摘 要】税收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合理利用税收工具有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愈积愈深,国家开始通过税收手段进行调控。房产税古来有之,但是国家针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尚属首次。因此,在税收设计方面需要谨慎而行。文章以重庆市的房产税政策为例,分析了税收政策的效率与公平。 【关键词】房产税;税收原则;效率;公平 一、税收的原则 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还是调控收入分配的工具。现代西方财政学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和稳定经济三个方面。而在公共经济学中,最重要的是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 二、房产税的性质 房产税是一种财产税。重庆和上海两地试行的房产税是针

2、对部分个人住房进行征税的特种房产税。财产,尤其是能为持有者带来额外收入的财产,是导致贫富差距的原因之一。房产税的首要目的应该是作为收入分配的手段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平。 三、重庆市房产税政策的内容 重庆市房产税试点的政策规定了征收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税收减免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征收对象 2重庆市房产税征收对象有三类: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以及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二)计税依据 重庆市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 重庆市房产税对两类住房做了区别

3、对待: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 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 0.5%;3 倍(含 3 倍)至 4 倍的,税率为 1%;4倍(含 4 倍)以上的税率为 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 0.5%。 (四)应纳税额和税收减免 政策规定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税收减免的标准如下: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 180 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 100 平方

4、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四、重庆市房产税的税收效率 (一)经济效率 3所谓的经济效率就是税收的中性原则,是指“政府课税不扭曲市场机制的运行,或者说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 。征税会产生两种效应从而影响个人的福利: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税收的正常负担,不会损失社会的总福利。替代效应是征税影响了相对价格,从而改变了原有资源配置状况导致效用损失的效应,是税收的超额负担。下面将以马歇尔哈伯格超额负担理论为基础,分析重庆市房产税的超额负担。 虽然土地供应量在

5、长期看来是一个定值,但是现阶段还处于增加阶段,并且日益稀少。因此房地产市场的供给曲线向右上方倾斜,且具有较大的供给弹性。中国人对于房子有一种情结,特别是房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消费者对于房子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刚性,因此需求弹性很小。 在新房市场中,购房者和买房者的需求供给状况如图 1 所示。假设对购房者征收房产税以前,供给曲线是 S0,需求曲线是 D0 市场处于均衡状态 E0(Q0,P0) 。政府向购房者征收房产税之后,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到 D1,均衡点移动到 E1(Q1,P1) 。购房者实际承担的价格为 P2,政府税收额度是 AE1。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剩余由 P0E0C 减少为 P

6、2AC,生产者剩余由 P0E0F 减少为 P1E1F,政府征税获得税款为 P1E1AP2,社会总福利减少了 AE0E1,这就是对新购房者征收房产税的超额负担。 在租房市场中,租客对出租房也是存在刚性的需求,因此需求弹性相比房主的供给弹性要小。房主和租客的供给需求如图 2 所示。假设对房屋持有者征收房产税以前,租房市场的供给曲线是 S0,需求曲线是 D04市场处于均衡状态 E0(Q0,P0) 。政府向房屋持有者征收房产税之后,供给曲线向上移动到 S1,均衡点移动到 E1(Q1,P1) 。房屋持有者实际获得的租金是 P2,租房者实际承担的价格是 P1,政府税收额度是 BE1。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剩

7、余由 P0E0C 减少为 P1E1C,生产者剩余由 P0E0D 减少为 P2BD,政府征税获得税款为 P1E1BP2,社会总福利减少了 BE0E1,这就是对进入租房市场的房屋持有者征收房产税产生的超额负担。 在租房市场上,由于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租客需要承担更多的税负 AE1,而法定纳税人房屋持有者只需要承担更少的税负 AB。税负的转嫁加重了租房者的负担,同时也违反了税收纳税能力原则。 (二)制度效率 一般认为,税收的制度效率的衡量指标有两个:质量指标和成本指标。在分析重庆市房产税的制度效率时,制度指标分析集中性指标,成本指标分析征税成本。 1. 集中性指标 通俗的说,集中性指标衡量的是税种

8、为国家财政收入创收的能力。重庆市房产税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档的住房进行征税,征税范围较小。征税的税率最高是 1.2%,最低是 0.5%,征税的力度不大,因此,对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据统计,2011 年 1 月 27 日重庆市试点开始征收房产税,当年的房产税收入约为 1 亿元,2011 年重庆市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为 881.07 亿元,可见房产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微乎其微。 2. 征税成本 征税成本主要包括税务当局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工资、设备等5人力物力上的花费。重庆市房产税的征税成本包括前期和操作成本。在开征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之前,政府只对经营性质的房屋进行征税,个人住房的登记信息不全面

9、,因此需要投入成本进行统一的个人房产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按照重庆市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在成熟之后会由交易单价改为房产评估值,需要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当期估价。这需要培养和招录大量的专业性人才,而且数据需要逐年更新。 五、重庆市房产税的税收公平 税收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纳税能力原则认为应根据纳税能力来确定应该承担的税负水平。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有三种:收入、消费或财产。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以财产作为纳税能力的指标是可行的。 高档住房属于奢侈消费,买得起住房的“三无人员”有投机的嫌疑。因此,重庆市的实质是针对奢侈消费行为和投机需求进行征税。对这类人征税符合纳税能力原则,有利于缩小

10、贫富差距。 重庆市在规定房产税的税率时,对市场价值不同的住房所需征收的房产税的税率做了不同的规定,市场价值更高的住房适应的税率更高,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 但是房产税政策内容也存在与公平相冲突的地方。首先表现在征收对象的确定上。政策将高档住房的持有者分为了存量持有者和新购房者。在通货膨胀的影响下,存量高档住房的持有者的支付能力应该是大于或等于新购房者的。即使是在支付能力相当的两者之间也会形成横向的不公平。而如果是存量房的持有者的支付能力更强的话,两者之间的纵向6公平也无法实现,甚至是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 其次,重庆市房产税针对在重庆市“三无人员”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进行征税,会

11、通过税收转嫁对对租房者造成不公平。 “三无人员”购房的投资需求大于居住需求,在对其征税之后,“三无人员”放在租房市场上的房屋的租房价格势必会上涨,将税收前转到租房者身上。我们知道租房者的支付能力显然低于二套房的持有者,要其承担转嫁的房产税税负,是极为不公平的。 最后,房产税自身的累退性会导致重庆市房产税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房产税在征收过程中确定的征收对象是房产,但是税源却是房屋持有者的居民收入。虽然个人房产和富裕程度有关,但是房产和收入之间没有正比例关系。因此,如果因为个人的消费偏好选择了价值较高的房产,因而负担了较高的税收,就会导致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人承担了不同水平的税收,支付能力不同的人

12、却承担了相同的税收,导致了税收累退。 六、结语 在制定经济政策时,社会总是面临两难的抉择,是牺牲效率争取多一点的公平,还是牺牲公平效率优先,总会受到来自各方力量的支持或是反对。效率和公平的命题永远不会过时。本文选取了税收的效率和公平两个原则对重庆市房产税政策进行了浅显的分析。 结果显示,房产税并不属于中性税收,对政府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大,而且征收成本过高。另外,房产税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公平。房产税属于实现收入再分配的税种,公平原则属于首要原则,重庆市房7产税政策虽然缺乏效率,但是其政策设计的初衷在于调节收入分配,也确实转移了部分富人的收入,但是还是忽略了部分群体的福利损失,需要进一步的改善。综合我国居民的总体税负,房产税的开征需要配合以税制的同步改革。 参考文献 1 樊勇明,杜莉.公共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 8 月第 1 版. 2 郭庆旺,赵志耘.公共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2 月第 1 版. 3 甘行琼.西方财税思想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10 月第 1 版. 4 吴俊培.现代财政理论与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 6 月第 1 版. 作者简介:刘婉平(1990- ) ,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2012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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