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之间的盖然性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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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之间的盖然性思考摘 要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审判的有序进行,在刑事诉讼中遵循“无罪推定”已经成为现代追诉机制的一大必要原则。研究表明,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一些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公权力而造成的,因此,无罪推定所要做到的两个核心要点在于“保障(权利) ”和“公正(审判) ”。但是,另一方面,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害人的诉求得到应有的保护,所以, “实事求是”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原则。 关键词概念;特征;原因;比较;协调;意义 一、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定义以及特征 “无罪推定”的法律渊源在国际和国内都能被找到。 世界人权

2、宣言第 11 条第 1 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 年 12 月1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也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 但是,我国实践中对“无罪推定”贯彻得还不够彻底,其中就首先要对无罪推定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了解。最早对无罪推定原则作详细阐述的是意大利启蒙法学家查利?贝卡利亚,他在 1764 年所著的论犯罪2和刑罚一书中表述:在没有作出

3、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而且社会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证明是无罪的人。这一说法从本质上揭示了无罪推定的内涵。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可以将无罪推定的概念作如下定义:无罪推定是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终审判决,任何被国家机关或个人指控犯有某种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享有一系列诉讼辩护权利的无罪自然人。这一定义表明无罪推定具有以下特征: 1.无罪推定适用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这一点,就把任何被害人或者自诉人排除在无罪推定的主体之外。因为无罪推定的核心概念“罪”指的就是犯罪,而可能犯罪的就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不能针对其他诉讼参与人。 2.无罪推定适用

4、的阶段是从被指控犯罪到法院作出终审宣判之前。这一阶段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而且有极为严格的界限。尤其是后一界限,无罪推定必须在法院宣告判决,而且必须是终审判决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如果法院仅仅宣告了一审判决,但是被告人提起了上诉,那么这个时候,他还不能被称为罪犯。 3.无罪推定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权利的保障是核心内容。之所以要先承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就是为了使他们有一系列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的权利。只有具有了这些权利,无罪推定的架构体系才能建立。 但是,前面说过,我国除了无罪推定原则外,还存在另一原则,那就是“实事求是”原则。这一原则其实来源

5、于国家的政策方针。众所周3知,我国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 中共党史人物传?第八卷就阐明:“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 条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就是“实事求是”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可以把实事求是的概念作如下定义:实事求是就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凭借客观实践寻找犯罪渊源。如此一来,实事求是的特征就是: 1.实事求是是政策与法律的完美融合。实事求是在我国最先是记载于国家的大政方针上,而不是记载于法律上。把国家的政策

6、与法律融合,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尊严和威慑力。 2.实事求是的适用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公安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3.实事求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自公安司法机关一介入调查开始,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要加以显现。 4.实事求是主要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作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具有强烈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受到合处置的愿望。如此一来,只有实事求是,不断寻找犯罪渊源,才能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盖然性 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群众一般都倾向于“实事求是” 。这一方面体现出我国群众法律意识有待提高,但另一方面,这确实是盖然性的原因从4中作祟。比如

7、浙江绍兴地区,2012-2013 的冤假错案率为 0%。而对于全国来说,虽然总能看到媒体曝光一系列冤假错案,但媒体曝光冤假错案的原因恰恰是因为冤假错案相对于宣判量来说太少了,以至于冤假错案成为一个能够迎合大众口味的新鲜事料。因此冤假错案在民间往往以“百年一遇”甚至“千年一遇”来形容。比如某地区发生了杀人案,当公安机关抓住犯罪嫌疑人后,民众往往会先入为主,潜意识上将其定性为“罪犯” 。而后来的审判也宣告犯罪嫌疑人为“罪犯” ,这样一来就符合了民众的口味。因此一而再,再而三, “犯罪嫌疑人=罪犯”这一公式得到广泛传播。再加上无罪推定本来就是西方思想,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大国来说,想要一

8、下子接受西方的思想似乎不合情理。而实事求是原则就比较符合大众的一般性思考。因为无罪推定一开始把犯罪嫌疑人推定为无罪,这对于大众思维来说不相符。而实事求是就是为了一步步寻找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从而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这对于大众来说是符合一般性的思考。 三、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区别 要协调好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矛盾,就要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无罪推定和实事求是的区别在于: 1.无罪推定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而实事求是主要维护被害人的权利。前面说过,无罪推定首先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而实事求是是为了寻找犯罪渊源,维护被害人的权利。 2.无罪推定是纯法律原则,而实事求是是国家政策与法律

9、原则的融合。无罪推定来源于西方,现在已经成为了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5一,而实事求是原则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中国将其与法律相融合。 3.无罪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而实事求是是一种客观实践。无罪推定从“推”字可看出, “无罪”与实际情况不一定相符合,比如某嫌疑人被法院宣告为罪犯了,但是之前还不能被当罪犯看待,或者之后上诉期间也不能当罪犯看待。但是实事求是就是为了从实际出发,从客观的实践搜集犯罪的渊源。 4.无罪推定不贯穿于执行阶段,但实事求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包括执行阶段。这里尤其要注意,执行阶段也属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是在执行阶段,被告人已经被宣告有罪或无罪,因此不能用“推定”

10、来解释。但是在执行阶段,依然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比如民事赔偿等等) 。 四、无罪推定与实事求是的统一性 其实,无罪推定和实事求是看似是一对矛盾,但不是一对不可协调,不可融合的矛盾。两者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而恰恰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这主要体现在: 1.我国坚决反对有罪推定,而“无罪推定”和“实事求是”都与“有罪推定”相对立。因为有罪推定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原则背道而驰,它从一开始就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处于“有罪”的地位,不仅没有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而且也没有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因为一开始就没有被法院宣告为有罪,却仍然将其定为“有罪” ,这就严重违反了一切

11、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原则。 2.强调无罪推定原则,肯定涉讼公民的诉讼主体身份,并不意味着6就不强调实事求是地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我国依法进行审判的目的,在审判过程中,法院维护的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而这过程中,在遵循“无罪推定”的同时,也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比如公正审判就是“实事求是”的完美体现。 3.无罪推定和实事求是的诉讼价值趋于一致。两者的目的都是在于保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除此之外,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上,两者也有相同的地方。实事求是虽然主要维护的是被害人的利益,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来说,无罪推定也要“实事求是”地推定,如果已经被法院宣告了终审的有罪判决,那

12、就毫不留情地转入了罪犯的行列,这也是实事求是和无罪推定的相互体现。 五、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意义 处理好无罪推定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这体现在: 1.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前面说过,两者的诉讼目的就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真正价值所在。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里的当事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尤其是对于实事求是来说,如果把无罪的人判有罪,这也违反了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本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所以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并且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将真正的罪犯绳之以法,才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体现。 3.有利于教化人民,震慑犯罪。总之,实事求是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统一的、互补的,共同规范着刑事诉讼行为。 参考文献 71世界人权宣言Z,1948-12-10.联合国大会. 2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Z,联合国大会.1966-12-16. 3论犯罪和刑罚M,1764.查利?贝卡利亚. 4中共党史人物传?第八卷M,中共党史出版社.201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3-14. 作者简介楼争青(1994) ,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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