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行政裁量的法治化研究摘 要:近年来,随着行政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的转变,行政裁量也日益成为现代行政法学的中心问题,行政裁量作为一把双刃剑,如果被滥用将会严重的破坏依法行政的实现,因此行政裁量的法治化进程也就是不可避免了,本文根据 2008 年以后的文献资料,综合形成,将阐述以下问题:第一,行政裁量的法定内涵及问题现状;第二,行政裁量的法治化的含义,阐述了在依法行政中行政裁量的重要地位;第三,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中外现状。行政裁量法治化是法治现代化进程必不可少的一环,其目的不是限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而是在法律的框架内使其更好的为行政服务。坚持用法律来约束行政裁量权,完善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制度,对
2、法治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行政裁量;法治;司法审查 一、行政裁量的法理内涵及研究现状 行政裁量的概念在东西方的行政学研究中都是众说纷纭,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英美国家的学者多持此观点,他们认为行政裁量权存在于整个行政过程中,美国的权威行政法学者戴维斯教授认为, “只要对行政人员的有效限制允许他们有自由在行为或不行为的可能方式中做出选择,行政人员就拥有裁量权“,这显然是一种广义上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德国是狭义行政裁量的典型代表,他们认为裁量是在己经确定事实要件的情况下,法定的确定法律效果的酌量余地。而在我国,广义的行2政裁量更被接受一些,例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裁量权
3、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行判断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决定的权力“。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及其合理性,根据其在行政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来说,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而社会事务的多样性使得执法人员必须不断的更新执法的理念,这些是法律无法具体规定的。而且在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法律也无法制定详细的规则,这就为行政裁量留下的空间,这样也有利于更好的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社会事务本身具有的不可预见与复杂的特性,在行政裁量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不当行为,从而引起一些人的误解,认为行政裁量是行政人员对权力的随意滥用。
4、究其原因,首先是在行政裁量过程中,行政人员存在“搭便车”的思想,在其中混入个个人目的或与裁量不相关的目的,从而造成裁量目的的偏移。其次是在应该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时候没有行使,而在不应该行使的时候滥用了该权利,这也有法规不完善没有一个可行的标准的原因。我们在生活中最为常见的行政裁量权滥用情形,主要都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诸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出现的权力滥用。如我们所知的周口平坟事件,高速公路天价过路费,钓鱼执法等。 二、行政裁量法治化 行政裁量是行使行政权的重要工具,因此其行使必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这两种基本性质。鉴于本文主要探索的是行政裁量法治化的内容,因此我会着重解析
5、合法性原则。 3国家在进行行政管理时,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没有规定的,因此当出现具体的问题的时候,具体的行政管理的执行者必须得到法律上的支持与约束,使其在应该裁量的时候必须裁量而且要尽可能的使裁量的结果达到最优。行政机关授权下级的行政裁量权,是在行政权力体系控制下让渡行政权力的一种表现,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其的自由。因此首先,行政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初衷,目的是正确的。其形式的范围也在法律规定的权限以内。 而行政裁量的滥用,从客观上来说,有以下的原因,首先是执行主体的失控,由于职权职责的边界不明,以及法律法规约束的滞后性,就会产生主题的时空,其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很大的一个
6、原因。最后,执行机关制度建设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力,手段不完备,缺乏行政自由裁量相应的系列化制度性规范也会导致滥用的发生。主观上,这与某些官员的官本位思想是有着密切的联系的。在更深的层次上,还是缺少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 法治主义是指行政活动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严格的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它意味着行政权的活动必须根据法律、服从法律,其目的是“以法的合理性抑制行政(担当者)的恣意” ,以保障国民的权利与自由。法治主义的目标是维护人们日常生活的秩序,保障公民自由和平等,避免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从而使国家充满秩序与活力。法治主义是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也是民主和独裁的分水岭。法治主义下的行政就是依法行政,行政
7、裁量作为行政的一个重要内容,也必须遵循法治化原则这样才能抑制裁量的滥用,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4(一)完善行政立法(事前) 。完善立法是行政裁量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法律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至上的权威。在行政裁量执法方面应该将职权和法定程序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执法方面的法治是依法裁量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严格的执行,再完善的法规也只是一纸空文。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不仅应该完善空白区的立法,而且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寻求一种适当的外部界定,因为具体的裁量过程内容庞杂我们无法做到事无巨细。此外,也应加强对现有法律的解释,使其更加清晰更有适用性更具有直接的意义。在立法的时候,应该遵循(1
8、)完善行政听证制度。 (2)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二)完善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事中) 。行政裁量权的内部控制,是指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主体,通过自行设定和自觉遵循一定的规则,以保障法律法规授予的裁量权在授权范围内合理地行使。在我国的有关行政裁量权控制的实践中,形成了众多的内部控制方式,如“裁量基准控制、分权控制、程序控制、监督控制、行政伦理建设”等。行政裁量基准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中相对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量化,区分不同情形,我国一般都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的规定来界定具体的裁量行为。 (三)对于行政裁量的外部控制(事后) 。对于行
9、政裁量的事后控制,大致有行政复议与司法审查两种。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两大重要制度,他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上下级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5督制度。2007 年 5 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渐渐趋于成熟。它是行政机关一种内部监督模式,放在这里主要是为了与司法审查做出对比。行政复议可以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缓解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而司法审查作为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监督的最后一个监督标准,对于事中控制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内部互相包庇的缺陷,又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对于裁量未能发现的缺陷作出强制性的修 正。从而促进
10、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以下我想着重探讨下司法审查。 三、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这一制度起源于西方,近代的司法审查起源于英美法系,其司法审查制度分为违宪司法审查和违法司法审查,违宪司法审查是宪法层面的司法审查,违法司法审查是行政法层面的司法审查。我国的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有效运用行政裁量,灵动的解决行政纠纷。又要求对滥用行政裁量权的行为进行必要合理的控制。司法审查以法律作为其坚强的后盾,我国没有违宪的司法审查,只局限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对于行政司法审查的原则,同样遵同行政裁量的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根据行政法公共利益本位的理论,我们可知“是否符
11、合公共利益”是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基本标准,因此在审查中应当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但是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必须反映:1,行政裁量审查标准的正义价值 2,是否能够有效解决行政裁量和行政法之间的矛盾,据此我们可将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标准分为两层:形式性审查标准和实质性审查标准,6比如说最常见的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审查就属于形式性审查。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而最近的一部法律行政诉讼法成型于 1989年,到现在已经不能与高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相适应,关于司法审查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审查原则单一;第二,审查范围过于狭窄;第三,.对行政裁量行为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第四,导致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上的脱节。鉴于此,
12、我国 2008 年 5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直接提出“建立行政裁量标准制度”从内部进行审查。但是内部审查实质上是执行机关根据自己的执法过程中的主观经验来将裁量权按照客观情况进行细化,那么这样难免有不公正的情况发生。因此司法审查仍然是必要的。 我国行政裁量行为的审查标准是比例合理标准,比例合理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量行为后,审查该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的要求,作出裁判所应遵循的各项准则的集合” 。其主要内容有,合理的审查形式,合理的审查程序,合理的审查强度,合理的裁判条件。其中司法审查强度在各个国家各个法系之间也是不一样的,强度越大,法院
13、对行政机关的干涉就会越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行政裁量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要达到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目标就离不开法律对行政裁量的羁束,只有在立法、执法、以及法律事后审查中严格的监控行政自由裁量,才能给予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更大的自由权利,更灵活的处理社会事务,才能使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更平稳有序。 参考文献: 71 姜明安.论行政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J.湖南社会科学,2009(5). 2 王贵松.行政裁量的内在构造J.法学家,2009(2). 3 葛睿飞.行政自由裁量内涵泛化之思考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0(10). 4 周丽婷.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其程序性控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2). 5 李铭.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6 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中国法学,2009(4). 7 马悦.行政裁量权的法治主义思考D.沈阳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 作者简介: 彭琪(1991.11-) ,女,河南信阳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2012级研究生,行政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改革政府与区域政治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