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亮吉与贵州学政红案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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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洪亮吉与贵州学政红案银摘 要: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洪亮吉督学贵州的两本奏折公诸学界。洪亮吉既是乾嘉学派的经学大师,也是著名诗人,在贵州学政任内操守清廉,为官端正,颇有政声。由于学政办公经费不足,红案银作为陋规,在贵州地区长期存在,统治者也对此表示理解。洪亮吉虽因袭红案陋规,但无论从收取还是支配,均与贪污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且洪亮吉除陋规外分文不取,可以称得上清廉。 关键词:洪亮吉;贵州学政;红案银;陋规 中图分类号:G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88-02 洪亮吉(17461809) ,乾嘉年间常州著名文人,学术研究涉及经学、地理学、方志学等诸多

2、领域。晚年文论北江诗话不拘“格调” 、 “性灵” ,对当时诗坛流弊加以纠矫,影响广泛。学术之外,洪氏不失为乾嘉文坛巨子。诗歌存世近 5 500 首,题材新颖,情感真挚,文采斐然。加之交游唱和十分广泛,在“以量则如螳肚,而以质则如蜂腰”1的乾嘉诗坛,产生了巨大影响,与黄景仁合称为常州“二俊” 。 乾隆五十七年(1792) ,洪亮吉被钦点为顺天乡试同考官,闱中得视学贵州之命。从十一月十五日接印任事起,到乾隆六十年(1795)冬任满回京,洪亮吉为官黔省共计三年。笔者近日得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简称一档馆)所藏洪亮吉督学贵州的十二份朱批、录副奏折,颇为珍2贵,现将其中两本奏折公诸学界,从中可见洪氏为官

3、极高的社会认可度。调任云南巡抚贵州巡抚臣冯光熊跪奏,为查明学臣考试无弊,遵旨据实具奏事。窃照,钦奉上谕,嗣后各督抚设遇学政有贪污实迹,即指名纠参,并于年终将学政有无劣迹陈奏一次。又,各督抚务将学政考试有无弊窦,及士子舆论是否翕服之处,据实奏闻。又,五十九年二月内钦奉上谕,各省学政清慎自矢,甄拔得当者,固不乏人。而关防不密,约束不严,甚或有败检营私之事者,恐亦在所不免。各督抚近在同省,无难访察得实,于年终陈奏时,自应就见闻所及,据实直陈,方为核实之道,不得率以虚词敷衍塞责等因。钦此。臣伏查,贵州学臣洪亮吉,为人持正,操守谨廉,试各郡,关防严密,甄拔寒,颇着公明。在黔两载,劝励士子诵习全经,间就坊

4、本节删处出题,以觇实学。复为之讲求义理,以课其明通。边方声律,每多平仄失调,该学政力为辨晰,近颇改观。臣于乡试揭晓后,询之各考官,均称校阅闱卷,诗句亦多清顺。臣复密饬各地方官,确查取进童生及考列生贡等第,俱属公当,舆论极为翕服,委无劣迹营私诸弊端。断不敢以虚词塞责,代为容隐,自取罪愆。兹届年底,谨就臣见闻所及,据实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鉴。谨奏。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乾隆帝朱批:“论公。 ” 一档馆藏贵州巡抚冯光熊乾隆五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奏为遵旨查明学政洪亮吉操守谨廉据实陈奏事折 贵州巡抚臣冯光熊跪奏为学臣考试无弊,差满离任,循例恭折奏闻事。窃照,钦奉上谕,嗣后各督抚设遇学政有贪污实迹,即指

5、名纠参,3并于年终将学政有无劣迹陈奏一次。又,各督抚务将学政考试有无弊窦,及士子舆论是否翕服之处,据实奏闻。又,各省学政关防约束是否严密,或有败检营私之事。各督抚访察得实,年终应就见闻所及据实直陈。又学政差满,止将其在任声名若何,办事若何,据实具奏。各等因钦此。臣伏查贵州学政洪亮吉自到黔以来,操守谨廉,人品端正。凡岁科两试按历,各郡关防约束俱极严密。取士公当,舆论极为翕服。每勤励士子诵习全经,于闲冷处出题,验试并及六书偏旁声韵,时为讲解连岁。恭逢恩科乡闱,前一月亲赴书院,照三场之例分日考校,造就获隽者甚多。在黔三载,诗律文物均为改观。臣就见闻所及并密加体访,委无营私弊窦。谨据实直陈,不敢稍为隐

6、,虚词塞责。兹届年底,兼值该学政差满回京,理合一并,据实具奏。再新任学臣谈祖绶已经抵黔。洪亮吉旋即交卸进京。合并陈明,伏乞皇上睿鉴,谨奏。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初五日。乾隆帝朱批:“知道了。 ” 一档馆藏贵州巡抚冯光熊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初五日奏为密陈学政洪亮吉考语事折 从巡抚冯光熊的考语中,不难看出洪亮吉在贵州学政任内提倡诵习全经、讲求声律及考前强化练习等方面,尤为迈越前人。但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洪亮吉操守清廉,为官端正也得到极大肯定。作为贵州学政,洪亮吉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养廉银。关于养廉银的数目, 乾隆朝上谕档中有明确记载: 乙亥。永禁红案陋规。谕内阁,上年因贵州学政养廉本少。该省距京较远。学政延请幕友

7、,需费稍多。该省旧有红案陋规银两,以资用度。4曾降旨予以限制,不得过五六两之数。其实在无力者,即当减免。不得强令交纳。今思此项红案银两,究系陋规,学政本不应得受。虽予以限制,但既有此名目,难保日久不又逐渐加增。上年所降谕旨,系朕一时思虑未为周备。该省学政养廉,本系三千二百两。着该抚于贵州省藩库闲款内,加恩酌赠五百两,俾资办公。此后该省红案陋规银两着永行禁止,不得收受分文。至其余各省学政,例给养廉本属敷用。其向无红案陋规者,自不得违例索取。若向有此项陋规,俱一体饬禁。倘有仍前私受者,一经查出或被纠参,必将该学政按例治罪。 从上则材料可见,贵州学政每年养廉银为三千二百两。养廉银虽由学政本人支配,却

8、不仅用于个人生活开销。学政主持当地岁科两试和童试,须延请幕友协助,而幕友的报酬即从养廉银中支出。张仲礼先生在中国绅士的收入里写道,州县官幕僚的年平均收入约为 250 两银子2。为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学政所延幕友人数,依乾隆三十八年谕旨,“极小省份,亦不得不及五六人” ,即使按延请幕友五人计算,贵州学政养廉银已耗费近半。加之贵州地处边陲,交通开销较大。据下面这条上谕记载,贵州学政尚无棚规收入: 又谕,昨有人条奏贵州学政向来取进童生。例缴红案银三两八两不等,后则愈加愈多。廪保书役藉端需索。遂至四五十两等语。因令军机大臣传询差满贵州学政谈祖绶。据称:各省学政俱有棚规。一切书役饭食及朱价卷价棚厂等费,皆

9、取给于此。惟贵州并无棚规。向于童生取进后,令出红案银两。每各自一二两至五六两,作为出考费用。谈祖绶按试各府时,亦相沿办理。但止令量力缴进,从无多至四五十两之事。此5等棚规红案银两,原系相沿陋规。贵州学政养廉本少,距京较远。学政挈其家属,延请幕友,前赴任所,需费自不免稍多,而该省无棚规。出考一切费用,令新进童生量为致送,其事尚在情理之中。即各省学政棚规,亦系陋习相循。补贴考费,非私卖秀才可比。若将棚规红案银两概行裁革,则学政办公谒蹶,岂转令其录取不公,营私纳贿耶?况各省地方官所得各项陋规,不一而足。尚难一一禁止,乃独于读书寒出身,膺衡文之任者过事搜求刻核,亦殊属无谓。惟此项红案银两,祗应令新进童

10、生量力交送,总不得过五六两之数。其实在无力者,即当量为减免,不得强令交纳。在学政既可从容办公,而新进寒微亦可共邀体恤。倘该学政等于规外复加多索,甚或于校士时有法婪赃之事。则必重治其罪,不稍宽贷也。将此通谕知之。 皇朝文献通考卷七十二载乾隆三十八年上谕 上述材料中的贵州学政谈组绶,即洪亮吉的继任,他坦言红案陋规的存在。所谓红案银,即童生于取进后需要交纳的银两。因科举时代学政下发各府、州、县学的生员名单称为红案,遂得名。乾隆帝虽将红案银视为“相沿陋规” ,但对收取行为表示理解,这种理解甚至表现在废除红案银的方式上。据前引乾隆朝上谕档 ,提高养廉银,为革除红案银的补偿。可见,乾隆帝对红案银存在的必要

11、性有清醒的认识。 红案银虽有存在的必要性与统治者的理解,但归根结底,仍属陋规。洪亮吉为官颇有政声,他的操守与红案陋规是否冲突?洪氏的处理可从尚持雅堂文钞卷五中书洪稚存太史逸事一文见得。 宫铁桥赞府言:“昔从宦贵州,适洪稚存先生督贵州学,先君命受6业于门。时专攻举业,未暇以古学就正,至今悔甚。先生督学还朝,旋乞病假归,后朱文正公以书趣出山,再起供职,言时事,几伏法,幸赖睿皇帝曲全之,而气节遂盖于当代。惜余不复侍侧也。 ”又言:“先生送其长君饴孙归应乡试,以五千五百金付之曰:吾亲友多窭人,昔望吾贵,今望吾周。吾今蒙恩督学,不敢爱清廉之名,受陋规五千金,汝其以金三千周之。吾书中条例甚晰,汝宜依书而行

12、。余金赎吾卷施阁,兼给汝用。昔范尧夫以麦舟赠人故事,汝所习闻。汝若遇丧嫁无资之贤者,可仿尧夫为之,不必以赎屋为急务也。但汝若狎一伎,制一衣,吾不以汝为子。犹忆吾曩以副贡居京师,除夕困甚,左右无一人,身衣单布袍,欲求五钱沽酒不可得。仰屋自惟,窘迫如此,不如死,欲自经。忽忆荣启期三乐,吾今幸为男子,且负旷代逸才,何不自爱惜至此!遂忘寒饿。明年,皇太后万寿,诸臣当祝厘。上谕诸臣,祝词皆先缮呈览。有请吾代拟者,比进呈,上独以为得体,谕诸臣,皆奉为式,一日名满京师,朝贵争求识吾面。戴莲士修撰曰:“子一寒至此,盍议取笔资济急?”吾允以一祝十金,求者踵接,数日得金六百,益感奋读书。是秋顺天乡试中式。汝今归应

13、乡试,当常忆吾穷困时也 。 ”铁桥述太史如此。谓太史当日若轻生,则亦草木同尽耳,乌能使文章节义震耀一世耶?夫以太史之才,风云未合,尚不能免寒饿,则凡辱在泥涂者,讵可因循废学,不思自振于天地间耶?遂书之以励同侪,时道光二年十月也。 尚持雅堂文钞卷五书洪稚存太史逸事文 从材料看,洪亮吉确曾收取红案银,但早年的苦难经历使他分外关注贫寒士子的生存状态。于是,陋规收入便投入了周济亲友、勉励寒7的善举。正如洪氏更生斋文乙集卷三诫子书?并诗所言:“欲贻子金,我不为盗。宦而巧取,较盗尤暴。 ”身为官员,洪亮吉强调财富来源的合理性。在他眼中,一个官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攫取物质财富,是比盗贼更加凶残的。 红案银作为科举陋规,有其存在的客观性,加之统治者的理解,历任沿袭,已成规矩。洪亮吉虽于贵州学政任上沿袭陋规,但无论收取还是支配,都与贪污有着本质区别。洪亮吉督学贵州,除红案陋规外分文不取,客观评价与主观认知,均可谓清廉。 参考文献: 1缪钺.冰茧庵丛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220. 2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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