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国初《婚姻法》的颁布与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确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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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建国初婚姻法的颁布与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一、建国初婚姻法贯彻的基本原则 (一)男女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并且不受别人包办、干涉和强迫,不受双方财产状况、社会地位、职位高度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结婚,就可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婚姻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摒弃封建家庭婚姻包办陋习。在旧社会中,我国普遍存在老夫少妻、童养媳、早婚等现象,这些现象大多是因为包办婚姻所致。婚姻法在规定婚姻自由时,强调男女结婚只能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结合,彻底废除了包办婚姻;其二,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现象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是第三者为了谋取利

2、益剥夺他人婚姻自由的不正当行为。婚姻法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买卖婚姻者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必须受到刑事处分;其三,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婚姻法规定,已经结婚的童养媳若提出离婚或其他合理请求,人民法院要依法处理。随着婚姻法教育在全国各地的深入开展,广大劳动人民的思想认识逐步提高,已经不再愿意让自己的女儿当童养媳了。寡妇也可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并且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2一夫一妻制是实现男女婚姻关系平等的关键条件,也是建立和睦、幸福美满婚姻家庭的客观要求。为了确保一夫一妻制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禁止重婚和纳妾,若在法律颁布后仍出现重婚、纳妾行为,要根据其原因

3、、情节和后果进行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从重处罚;若重婚、纳妾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问题,应当以女方意愿为主,如果女方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要准许其请求,如果女方未要求离婚,可继续保持原有共同生活的关系。 (三)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中贯彻的男女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男女权利平等,是指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一样,享受平等的权利;其二,男女义务平等,是指男女要共同承担义务,如抚育子女的义务、照顾父母的义务、相互帮助的义务等;其三,男女夫妻关系的平等,是指夫妻之间要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对待的关系,构建和睦、民主的家庭,禁止出现虐待妻子、打骂妻子、抛弃妻子

4、以及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要想全面落实男女平等,必须摒除重男轻女的观念,如“三从四德” 、 “妻冠夫姓” 、 “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等观念,这种观念是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制度的重要体现,所以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反对重男轻女的思想。 婚姻法中不仅对男女平等权利进行的具体规定,而且对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和生活给予了明确指示,从而为维护妇女财产权和离婚后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该部法律规定:离婚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要以共同生活所得财产偿还,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要3由男方清偿。离婚后,一方在未再婚的状态下遇到生活困难,另一方要给予帮助,并根据双方协议而定。若双方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二、建国

5、初婚姻法的颁布对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确立的影响 1950 年颁布的婚姻法对我国社会生活和道德观念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促进了我国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确立,成为了家庭关系变化的重要转折点。在婚姻法的实施过程中,广大群众在思想认识上受到了教育,并逐步形成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观念,使许多地区遗留的旧社会婚姻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并呈现出家家和睦、民主平等、团结生产的新局面。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一个完整家庭体系的主体部分,直接影响到家庭内部各种关系的确立。在封建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夫妻不论是在道德礼法上,还是在家庭义务上均是不平等的。丈夫将妻子视为生儿育女、操持家务的“用人” ,在家庭中处于附属地位,没有

6、独立的人格和思想。妻子的称谓一直被“内子” 、 “贱内”这种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词语所代替, “男尊女卑” 、 “三从四德”是束缚已婚妇女解放的精神枷锁。婚姻法的颁布,在“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中明确了夫妻间的平等权利,要求夫妻之间形成互敬互爱的关系,夫妻双方均有自由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社会劳动的权利,妻子享有姓名权和财产继承权。自此,妇女参加社会劳动被合法化,并有法律依据作为有力支撑,妇女拥有了经济独立的物质基础,不再成为家庭经济生活的负担者。妻子的称谓也改为“爱人” 、 “同志” ,显4示了对妻子人格上的尊重以及家庭地位的平等,使夫妻关系发生了实质上的变化。夫妻可以在家里与丈夫一起谈论生产、生活,

7、谈论国家大事,而不像旧社会时期女人只能管家里事。辽宁省凤城县等村在对夫妻进行婚姻法宣传和教育后,大部分男人对做丈夫的态度有所转变,过去认为帮助老婆干活是可耻的行为,现在改变了这种想法,使得男尊女卑的思想得到了彻底扭转。河南省鲁山县的夫妻可以共同商量问题、可以谈话交流、同进同出,并且一半以上的妇女积极参加了妇女会、农会和冬学,加入了秧歌队等村组织团体。 (二)婆媳关系 婆媳关系是家庭中的主要关系。在旧社会时期,媳妇一旦嫁进门,就要满足婆婆所有严苛的要求,轻则任婆婆差遣使唤,重则受婆婆侮辱打骂,若媳妇敢贸然顶撞,便会视为不孝。在这种不良社会风气下,许多年轻妇女常常受悲惨生活的折磨,只盼望自己有天会

8、熬成“婆婆” ,再将愤懑和怨气发泄到自己儿媳妇身上,由此形成的恶性循环俨然成为了旧社会女人遵循的规条,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致使无数妇女在婆婆的欺压下痛不欲生,甚至是虐待致死。 在婚姻法颁布后,各级政府对婆媳关系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在婚姻法宣传过程中,以示范教育为主改变人们传统的守旧观念,促使婆媳关系发生了重大转变。全国各地的许多地方采取了分批讨论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运用不同的教育方法,通过组织丈夫会、婆婆会开展思想教育,使得婆媳关系得到极大改善。对山西老区 5 个村的婆媳关系进行调查发现,105 对婆媳关系中仅有 24%的婆媳关系不太和睦,2%的媳5妇受婆婆虐待,其余 74%的婆媳基本

9、形成了民主和睦、相互体贴的家庭关系。许多开明的婆婆认为,年青人学东西快,通过开会懂的道理多了,在土地劳动、纺花织布上都比自己强了,不需要自己再管制媳妇做这做那了。北京市东郊六里屯村在贯彻婚姻法后,婆婆们聚集在一起闲聊时,不再谈论儿媳的短处和是非,而是相互夸耀自己儿媳的长处,形成了尊婆爱媳的良好风气。婆媳关系的彻底改善是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确立的重要标志。 (三)父母与子女关系 在旧社会中,子女的婚姻均是由父母一手包办,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就是当时子女婚姻的真实写照。许多父母将子女的婚事视为一笔财富,将嫁女儿看做早期投资以谋取回报,或者将子女的婚事视为政治交易,以“门当户对”的观念以达到某种目

10、的,完全忽略了子女的感受和内心需要。建国初期的婚姻法中,针对此种现象给予了明确纠正和禁止:提倡男女双方自由恋爱,婚姻自主。废除旧中国的旧式婚姻制度,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项规定明确指出青年男女在选择配偶时拥有自主权,使他们不再受父母的阻挠选择自己心仪的结婚对象。在婚姻法的宣传和教育下,父母也在转变包办子女婚姻的观念,支持子女自由恋爱结婚。天津铁路分局职工和家属有 333 人表示不再包办子女婚姻,吉林省蛟河县德和村中有七对青年男女曾经受家庭的干涉不让他们结婚,现在父母都尊重了青年人自己的选择,开始为儿女准备婚事。 建国初婚姻法的实施,为构建新型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基础,使许多原

11、本不和睦的家庭在受到婚姻法的教育后,转变了家6庭观念,重新开始了新的婚姻家庭生活。如,福建省建阳县原有 589 户不和睦的婚姻家庭,在接受婚姻法教育后,仅剩下 20 户家庭仍保持原有状态,其余 569 户家庭重新调整的家庭关系。1955 年,山西省部分思想先进地区的家庭中,形成民主和睦家庭关系的占 13%,改变了妇女受虐现象的家庭占 80%,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正在改善的占 90%以上,仅存 8%的家庭处于关系恶劣状态。 总而言之,建国初婚姻法的颁布解放了被封建婚姻束缚和压迫的广大人民群众,为建立以男女自愿自主、共同生活、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构建符合当时中国政治经济发展

12、需要的、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尤其对于广大妇女而言,婚姻法赋予了妇女与男人同样的政治、经济、社会、家庭地位,使妇女彻底摆脱了封建婚姻家庭的枷锁,彻底推翻了长久以来的“夫权”统治。在确定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过程中,推动了妇女解放事业的大力开展。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在享受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激发了更大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巩固了社会民主秩序,促进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的全面开展。 参考文献: 1林木.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党史博览,2010(4). 2张成洁.1950 年婚姻法及其引发的社会变革纪念 1950 年婚姻法颁布 60 周年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5). 3曹建慧.法律变革与社会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为例D.北方工业大学,2008. 74陈兴丽.从立法层面看建国初期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J.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09(6). 5葛世涛.新婚姻法与建国初期妇女婚姻家庭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6. 6杨大文.改革开放以来的婚姻家庭立法与妇女权益保障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6). 7马妹.自由抑或压迫:论离婚法与女性地位的变迁基于女性主义视角J.学术交流,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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