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研究.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760927 上传时间:2019-03-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0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研究.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研究.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研究.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研究.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研究.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研究摘 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关系着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及社会和谐稳定。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历来受到高度重视,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捕后判轻刑的现象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检察机关要树立少捕慎捕原则,完善程序规定,建立配套制度,尽可能降低未成年捕后轻刑率。 关键词未成年人;轻刑率;原因;建议 逮捕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现实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并没有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是判了轻刑,即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特别是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慎用逮捕措施,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嫌

2、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一般都是重刑犯。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判轻刑了,只能说明我们没有领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对此,我们应给予切实的关注和研究。 笔者从案卡上收集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包括老四方、老市北)2010 年至 2012 年所有实际办案中涉及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据,采取归纳、对比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从而研究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案件的基本情况,探讨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未成年人捕后轻刑率的情况 2从表中可以看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人数多,捕后轻刑率居高不下。2010 年至 2012 年期间,该院逮捕的未

3、成年人数为 82 人,其中捕后判轻刑的未成年人数为 49 人,捕后轻刑率为59.76%,就是说六成以上逮捕的未成年人被判处轻刑。虽然说,被判处轻刑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的失当,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案件所占比例过高,说明一些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中逮捕标准的把握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忽略。 (二)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类型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院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徒刑缓刑。2010 年至 2012 年期间,该院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 49 人中,判处徒刑缓刑 24 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 51.02%;判处拘役缓刑 10 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

4、20.41%;判处拘役 9 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18.37%;判处罚金 4 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 8.16%;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 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 4.08%。可见,缓刑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比率最高,其次是拘役和管制,再次是附加刑及免于刑事处罚,呈现刑罚类型分别差异悬殊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罪名情况 从表中可以看出,该院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罪名相对集中。2010年到 2012 年期间,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案件涉及 10 余个罪名,主要的罪名有:盗窃罪 22 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 44.9%;抢劫罪 14 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 28.57%;故意伤害罪 7

5、人,占捕后判轻刑总人数的14.28%。另外还涉及敲诈勒索罪 2 人,寻衅滋事罪 1 人,聚众斗殴罪 13人,贩卖毒品罪 2 人。可见,捕后判处轻刑案件涉及的罪名十分广泛,且各罪名数量分布不均,主要集中于盗窃罪、抢劫罪等财产性犯罪中,财产性犯罪是捕后判处轻刑案件中的“典型”犯罪。 二、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原因 早在 2007 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捕后判轻刑案件进行分析,提出12 种捕后判轻刑的原因。1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外,本文更关注于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的原因,毕竟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要更加慎重,一旦适用了逮捕措施,基本意味着是重刑犯。 (一) “未成年”思想认识不到位 逮

6、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存在的合理价值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现实中,逮捕被赋予太多的外延,如惩罚手段、侦查手段、对犯罪的谴责态度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犯罪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往往看到的是需要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而不是需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未成年人” 。特别是针对已满 16 岁,不满18 岁的未成年嫌疑人,其认为已经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忽略或视而不见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在办案中往往“构罪即捕” ,唯恐承担“打击不力”的风险,从而导致参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积极性不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不够。相当多的为“打击犯罪”而决定逮捕的未成年人嫌疑人最后没有判处重

7、刑,导致捕后判轻刑率的上升。 (二)未成年人特殊程序设计不合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三、第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涉嫌的案件一般应当依法快速办理,第六条规定:4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在最短时间内做出决定,一方面又要求事无巨细进行社会调查。而实践中,在七天的办案时间内,办案人既要

8、审卷、打报告,又要提审、汇报,基本没时间完成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 (三)未成年人案件考核体系未建立 考核的压力导致公安机关对不捕决定反应强烈,而检察机关碍于公检两家的关系,一般不会轻易作出不捕的决定。而检察机关现有考核体系未将轻刑率纳入考核范畴,无论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的考核,还是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评价,均对捕后判轻刑案件重视不够。实践中,办案人在无考核压力的情况下,为了节省时间、降低工作量,往往会对可以不捕的案件作出逮捕的决定,毕竟不捕案件在汇报程序,文书说理等方面都更加繁杂。特别是,检察机关未建立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考核体系。办案人在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所做的大量工作,得不到业绩

9、上的肯定和体现。 三、解决未成年人捕后判轻刑问题的建议 (一)思想上,树立未成年人少捕慎捕原则 必须深刻认识到逮捕并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正确理解和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认识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着5力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观念上从惩罚向教育转变,倡导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例”的特殊司法保护原则,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少用逮捕措施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共识,2严格限制使用逮捕措施。 未成年人少捕慎捕原则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尽量少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

10、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一律不捕;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真诚悔罪,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并具有一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可不捕。二是坚持慎捕。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被胁迫、被教唆、被利用等情节,应仔细考虑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二)制度上,完善未成年人诉讼程序规定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规制要求“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制和规定” 。在之前,我国关于未成年办案规定比较零散,没有专门的法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这种状况,专章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的

11、特殊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 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今后,要进一步完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制度框架,对该制度的基本原则、逮捕条件、逮捕程序、职权运行机制进行专门性研究,形成一个既与成年人相联系又相区别、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实际的未成年人6刑事检察制度。 在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中,可以进一步完善以下几点:一是明确法律责任。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应该如何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但却缺乏惩罚机制,故要明确参与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各方的法律责任,明确各自行为的后果,把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建立双向机制。现有法律很多是单一部门规定,约束的对象有限,故要建立多部门联

12、系机制,特别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对未成年人案件的提捕、逮捕条件要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分歧。三是细化逮捕标准。现有法律规定的逮捕标准,较为粗放,不够细化,故要进一步具体逮捕标准,特别是捕后判轻刑较集中的几类轻微刑事案件,从而减低逮捕率。(三)考核上,建立未成年人科学考核机制 要解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案件高逮捕率,高轻刑率问题,必须建立科学考核机制。首先,对于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取消完全以批捕率或批捕人数等形式的考核办法,鼓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鼓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警示教育,鼓励公安机关参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其次,对于检察机关,应在实践中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特点的专门考核体系,把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作为考核目标,将社会调查报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申请法律援助等纳入考核体系,对不进行教育感化、不听取相关意见、不进行跟踪帮教等怠职行为进行负面评判。 7参考文献 1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山东基层检察院捕后判轻刑案件分析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 (1):134142. 2吴峰.和谐视野下中国少年刑事司法的境遇与抉择.马剑光.和谐视野中未成年犯罪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3. 作者简介王晓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