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议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摘 要按照法律规定,立功一般在审判时认定并裁量刑罚,只有在审判期限内,无法查证属实的,才会在审判结束之后另行认定。实践中,由于立功证据移交上的过于简单化、形式化,在审判程序中认定立功具有诸多弊端。文章通过分析现行立功法律规定和认定现状,从确保证据裁判和公正高效审判的角度出发,论述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立功;程序分离;证据裁判;审判效率 从“立功受奖” 、 “将功折罪” 、 “戴罪立功”等耳熟能详的词汇可以看出,立功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近现代以来,立功制度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项刑事政策,被吸纳入刑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
2、制度。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立功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给审判程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现行的立功认定程序 (一)立功证据审查要求的规定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2”据此,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立功进行程序性审查和认定时,不仅要审查提交机关提供的有关立功书面证明,还要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并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
3、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仅提供书面证明而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法庭对立功不予认定。1可见,全面审查立功证据是法院认定立功的前提。 (二)立功认定时间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实践中,法院对立功的认定一般在裁量刑罚,即在判决的同时作出认定。同时, 意见第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出具材料,表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证并抓获被检举揭发的人,或者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证结果。 ”即若符合上述条件,立功也可以在审判结束之后查证属实之时进行认定。此为认定立功的例外情形。 二、
4、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的分离的必要性 从实践中立功制度实施情况来看,由于侦查机关在立功证据材料的收集及移交上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从保障司法公正高效的角度上看,将集中在审判阶段进行立功认定司法现状予以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一)难以符合证据裁判的要求 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对立功提供的证据材料大多比较简单,对线索来源、被检举揭发案件侦查情况等往往都不做详细说明。在提供立功证据材料的时候经常以侦查线索保密等为由,拒绝提供具体的3材料,而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法院仅能就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立功的具体情况则难以查明。无法全面审查立功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立功的动机、被检举揭发犯罪行为进行核实,审判人
5、员也就无法进行建立起内心确信,无法准确量刑。这样的证据审查与意见的要求相去甚远,也不符合证据裁判的原则。 (二)等待查证属实导致审判效率低下 基于侦查行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对立功的查证属实需要的时间往往难以估计。而我国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正常审限是二十天或者一个半月,少数普通程序是三个月,这与侦查所需要的时间相比较短。侦查机关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侦查未果,出具三个月内不能查实的证明时,通常已经没有审限了。效率使公正更具有价值,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等待查证结果容易造成审判的拖延,而这种拖延并不是必需的。在立功制度的认定中,必须坚持效率价值,不能因为立功认定而使刑事审判陷入无限期拖延和等待的境地。
6、2 三、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的可行性 (一)功利主义本质决定了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的分离不会减损其制度价值 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主义,这在目前学界已成共识。英国十八世纪功利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 “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所能增加或者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一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从刑法的规定看,立功制度并不要求具有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必须悔罪,也没有对适用立功的犯罪分子的归案形式和犯4罪类别作出限制性规定。3正如陈兴良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始终是与刑罚的功利性追求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具有明显的目的性。我国立功制度着眼于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7、,而放弃对犯罪分子的部分刑罚追究,正是功利性的体现。 (二)立功作为量刑情节中的案外情节决定了将立功认定的分离不会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 所谓案外情节,张明楷教授认为:“以情节与犯罪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前者是指犯罪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节,如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后者是在犯罪行为之前或者之后出现的情节,如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4立功显然属于量刑情节中的典型案外情节。同时,除了协助抓捕同案犯的情形外,立功均与原犯罪没有直接联系,抓捕同案犯的立功在审查认定上比较简单,在此不予讨论。立功作为与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的案外情节,将立功认定的分离不会影
8、响到刑事案件的正常审判,刑事案件的先行审判也不会妨碍立功的公正认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立功认定应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作出。立足司法现状,将立功认定与审判程序分离更能够保障法院切实做到对立功的实质审查、全面审查,是确保立功制度的公正和效率价值的一种有效途径。同时,立功功利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立功认定程序的相对分离并不会减损立功的制度价值。立功作为量刑情节中的案外情节使立功认定 与审判程序的分离在程序上具有可操作性。 四、完善立功制度的几点意见 5(一)设立立功告知程序5 立功告知程序,顾名思义,就是指司法机关人员在第一次讯问被告人时,应明确告知被告人立功可能得到从宽处罚。立功告知制度的主要作用:一是
9、让被告人了解立功制度的内容,避免因被告人不懂法而错过立功的机会;二是有利于被告人及早提出立功,便于司法机关安排原司法程序的进行和统筹;三是被告人明确提出立功线索,能增强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查立功证据材料时的针对性,进而杜绝侦查机关人员在立功查证上的不作为。 (二)立功查证属实后的减刑裁定应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 按照刑法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规定,对于刑罚执行阶段的减刑,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于立功行为是发生在审判之前,即使放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认定,也应与在审判阶段认定保持同一标准。原审法院对立功的提起和查证情况更为了解,由原审法院进行认定不仅有利于对审查证据,结合原犯罪行为把握量刑幅
10、度,也能够大大加强立功认定的时效性。 (三)分离后的立功在刑罚裁量上应与审判阶段标准一致 有学者提出把认定立功的时间从判决宣告前移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的方案,即在其刑罚执行期间,经查证属实,则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减刑的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在程序上的思路是可取的,但还需考虑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进行减刑,可能存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减刑程序形成冲突,导致减刑间隔的延长。在执行阶段进行立功减刑,应区别于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减刑,法院仍应参照刑法第六十八6条的规定进行裁定。 参考文献 1祝铭山主编.中国刑罚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46. 2多甜甜,张凌云.被告人立功认定程序的若干问题探讨J.公民与法,2010(5).37. 3于世忠.立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2005 年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上册). 4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2011.503. 5奚金才.关于立功认定程序性完善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1(12) (下). 作者简介罗伟,南宁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