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国际法视野下南海油气资源的争端与共同开发问题【摘 要】南海是我国的核心利益所在,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由于我国在南海问题上秉持着“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使此地区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迅速的地带之一。2014 年 3 月 31 日,菲律宾向设在海牙的仲裁庭提交南海争端诉状,可见南海问题的日益凸显,而其中争端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南海周边国家对南海油气资源的争夺。文章意从南海油气问题的争端为出发点,结合南海以及世界各海域争议区共同开发合作的实践,谈谈笔者对解决该问题途径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南海油气资源;争端;合作;共同开发 一、南海油气资源的争端及其解决途径 (一)南海油气资源争端的现状 南
2、海海域是东北亚与东南亚的重要航道,除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外,更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整个南海的石油储量大致在 230 亿吨300 亿吨之间,有“第二个波斯湾”之称。石油恰恰是东亚各国最欠缺的能源,日本几乎完全依靠进口,而我国曾经虽为石油生产国,但因经济快速发展,自 1993 年来亦成为石油进口国。由于各国对南海资源的强烈渴望,难免产生许多无法避免的争端。 目前全球拥有 200 多家国际石油公司在南海拥有石油承租权,并从事着勘探与开采油气的工作。相比之下,我国对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进展缓慢,相关国家在南海争议区域已经开了 1380 口油井,甚至没有一口2是我国的油井。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上世
3、纪 70 年代以前,我国没有技术能力开采,有了技术之后,我国考虑到严峻的国际形势,采取了克制的态度,将南海的油气勘探工作主要集中在了近海。但是伴随着“海洋石油 981”在我国南海海域正式开钻,也正式开启了我国海油正式挺进深水的新征程,拓展了中国石油工业发展的新空间,必将为保障中国油气资源安全、推进海洋强国战略和维护中国领海主权做出新的贡献。 我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等 5 个东盟国家在这一区域所谓的“领土争端” ,至今未能有效解决。下文以越南和菲律宾为例,谈谈目前南海油气资源争端的现状。 其中,越南与我国一直在南海的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越南于 1977年 5 月发布关于越南领海
4、、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声明 ,宣布越南领海宽度为 12 海里,毗连区 24 海里,专属经济区 200 海里,大陆架为越南大陆自然延伸部分的海底和底土。1982 年 11 月,越南又发表了关于越南领海基线的声明 ,公布了其大陆领海基线的 11 个基点的坐标,同时声称还要宣布属于我国的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越南与我国的疆界问题,主要包含南海岛屿主权及油气等资源归属的问题。而菲律宾参众两院于 2009 年 1 月 28 日和 2 月 3 日分别通过领海基线法 ,将我国的南沙群岛部分岛屿和黄岩岛划入菲属岛屿之中。同年 3 月,菲律宾总统不顾中国的反对与谴责,于 10 日正式签署领海基线法
5、。 (二)南海油气资源争端的解决途径 其实,南海争端主要还是聚焦于岛屿的归属及海域划界问题上,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都已将南海问题列入重要的外交议程上。就解决南海3争端方式上,笔者就以下几种方式谈谈自己的看法。 1.国际仲裁与司法解决。将南海油气资源争端或海域划界问题,提交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或国际法院司法解决,此举将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与法院判决,可能有利于我国而不利于其他利害关系国,但我国与其他利害关系国都不愿意以此方法解决争端。由于现阶段的国际法并无“强制管辖”的规则,且涉及南海油气争端的国家,彼此间未订立国际条约授权加以管辖,因此坚信自己对南海油气享有主权之国,必有一方不愿交由国际司法机构判决,
6、故此方法的可行性并不大。 2.依照海洋法公约解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5 部分中,对于海洋争端的解决条款,其拘束力是由各缔约国自由选择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法庭或特别仲裁法庭审理,故依照此方式解决南海群岛的油气争端,必先取得当事国的同意,故可能性亦不大。 3.适用南极模式。为解决南极资源争端,各国曾提出“邻近原则” 、“扇形原则” ,最终采用了和平使用南极资源、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冻结各国对南极领土主权要求的方案。倘若依照上述的“扇形原则”解决,非争端当事国分享资源权益,南海争端当事国占有任一岛礁,即可主张拥有一块蕴藏石油的海域,区域外强国也将致力透过外交手段,将南海油气
7、资源问题国际法,这样的模式也会导致这一区域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从上述可知,南海油气资源的争端问题在短时间内并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措施。从我国的利益的出发,应先与南海周边各国积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下文会着重阐述如何合作的问题。 4二、南海油气资源的合作与共同开发 (一)沿海诸国对于南海油气资源合作的方案 由于涉及到自己国家的利益,沿海诸国对于南海油气资源合作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方案,下文将以“印尼方案”和“南海海域三层级”方案为主,谈谈笔者的一些看法。 1.印尼方案。根据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划分南海地区重叠海域,每一南海沿海国家享有 12 海里领海、12 海里毗连区、200海里的专
8、属经济区,群岛国享有最外缘的群岛基线。依公约第 121 条第3 项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基点。南海沿海国不得在专属经济区之外主张大陆架。联合开发区的使用以 50 年为限,必要时,相关国家应通过协议再延长。这一方案排除了中国的传统海疆线,是我国所不能接受的,其他东盟国家也没有配合,故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行性。 2.“南海海域三层级”方案。台湾学者傅?成提出“南海海域三层级”方案:在南海,岛礁属于中国,岛礁及周围 12 海里领海,主权无疑属于中国,不能共同开发;但在岛礁、岛礁线以外,则为 1947 年 U 型线内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可以考虑共同开发,但中国应
9、有优先权;U 型线以外,整个南中国海,包括暹罗湾在内的半封闭海,中国应该完全平等地分享,按照海洋法公约第 123 条有关“半闭海”的规定进行合作,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此种方案对中国而言是较好的解决方法,然而相对南海周边国家来说未必能完全接受,不具有可操作性。 5(二)南海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途径与方式 共同开发是主权国家间的合作,排除了私法上契约合同性质的合作,并应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来进行界定。目前,学者认为油气资源的共同开发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在国家之间未达成划界协议之前,通过协商,作为临时措施达成一项在争议区内的共同开发协议;第二,在已达成划界协议的区域,作为划界协议的一部分或划界
10、协议达成后,选择某一区域做出共同开发安排;第三,在达成划界协议之前,在划界区域内发现油气构造的,在不影响划界协议的情况下,规定开发油气田收益共同分享;第四,在划界协议中,规定今后如发现跨越海上边界的油田,通过协议共同开发。 笔者认为,对于南海共同开发协议方案,周边国家首先应确认其所占领的岛礁不能视为是对领土主权的承认。原则上,我国对其在地图上标绘的传统断续线内的海域享有历史性的权利。在此前提之下,秉持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共同勘探开发着手或是从最小面积争端的海底区域开始,逐步扩展到多国存在争议的大面积海底区域。我国可先行尝试与个别国家进行双边共同开发,先于越南、菲律宾、印尼等国分别确定其各自与我国存在双边重叠的海底区域,将这些区域作为共同油气资源开发的可能海域。对于共同开发的具体管理方式上,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一般可设立联合委员会,在收益和费用的分配上按照对等原则,投资分摊,利益共享等。 参考文献 1 郑泽民.21 世纪初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对华策略分析M.北京:6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2 周忠海.论南中国海共同开发的法律问题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6). 3 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张程(1991- ) ,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工商大学法硕中心 2013 级在读硕士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