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 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摘 要 相对不起诉制度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矫正监督手段的不到位,不能在司法实践中很好践行其价值。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法,通过将社会资源转化为司法资源,把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纳入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改造,弥补了相对不起诉制度的不足,降低再犯罪风险。 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社区矫正 工作机制 作者简介:郑洪,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33-02 一、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认识
2、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存在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案件具体情况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此种处分在于追求刑事追诉的合目的性和合理性,与绝对不起诉追求刑事追诉的合法性相区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相对不起诉应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
3、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所谓相对,指法律规定的“可以” ,也即检察院对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起诉决定,也可以做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制度从立法上维护了人民法院定罪权的行使,排除了检察机关的实体处分权,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保障了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个案预防的社会效果,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提高了诉讼效率。 然而,众所周知在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没有司法机关再对被不起诉人实施监督,实践中仍存在部分被相对不起诉人在获得自由后却并未认真反思悔改,有的甚至重新走上犯罪
4、的道路,与此同时,相对不起诉人因犯罪情节轻微,往往在拘留阶段就已经取保候审,应该说其本身并没有为犯罪行为付出多大的代价。必要的教育手段和预防改造手段的缺失,直接加大了被不起诉人重新犯罪的可能。因而难以达到挽救教育的目的,影响了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将相对不起诉纳入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社区矫正符合刑法谦抑性理念及其经济性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是指我们在选择适用刑罚的方式时,应选择以最小的支出,即少用或不用刑罚或适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获取最大社会效益,即最优化的预防和控制犯罪。而社区矫正之目的就在于,通过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将社会资源转化为司法资源,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5、的罪犯纳入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改造。该制度设计之初即是适用于被假释、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类人,适用范围较窄。 而从理论上来看,社区矫正不仅完善了我国刑罚结构、体现了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而且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发展,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轻轻”精神。被不起诉人即使未获有罪判决,但仍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公诉部门基本上围绕经济赔偿及是否减轻处罚而展开,忽视了对嫌疑人悔罪态度、是否取得被害人原谅等其他因素的考察。而且,检察机关不可能在较短期限内洞悉嫌疑人是否真心悔过,适用不起诉是否会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有部分嫌疑人获
6、得不起诉机会后,不认真反思悔改,反而趾高气扬,令被害人难以服气。笔者认为对被相对不起诉人的后续监督,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社区矫正检察职能进行,增强其社会公德意识,避免重新犯罪,从而强化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效果和制度价值,因此极有必要将被相对不起诉人纳入社区矫正进行帮教。 三、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完善 如何规范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权的行使、强化对被相对不起诉人的监督,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社会持续和谐稳定是完善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明确适用条件,把握相对不起诉认定范围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适用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标准。为克服滥用职权、预防司法腐败
7、,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时须参照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中规定的五种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又是刑事诉讼要保护的中心人物,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自终都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者,他的意愿应当得到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的考量。 (二)规范相对不起诉社区矫正接收、检察监督和解除制度 1.宣告、接收。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期间,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拟对嫌疑人相
8、对不起诉后,一方面应当即送达拟不起诉决定书,同时送达社区矫正告知卡,明示其可行使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责令其在拟不起诉决定生效后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办理登记手续,与其他五类人一样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将相关法律文书移交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做好不起诉与社区矫正之间的衔接工作,同时抄送检察院监所部门,便于检察监督。 2.检察监督。监所检察部门应严格执行以下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工作依法规范扎实有效。一是“建立台账” ,将被相对不起诉人与其他五类人一起建立台账,审查相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掌握其个人基本信息和近期活动情况。二是落实“帮教责任” ,通过与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具有监管职
9、责的单位、居(村)委会签订协管责任状、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三是“定期汇报” ,检察机关可以采取让被相对不起诉人定期来汇报和不定期走访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随时掌握社区帮教的情况,确保没有脱漏管。 3.解除。考察期限由考察机关视嫌疑人具体情况作出,例如嫌疑人为未成年的,应适当延长考察期限,未成年人具有可塑性,可以潜移默化地感化他逐渐具备社会公德意识。考察期根据其他省市检察院做法一般为 6 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考察期限届满由当地司法所根据其日常表现和悔罪态度,做出鉴定表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则根据相关法律、案件本身和考察鉴定表,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做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决定。 可以预见,相对不起诉的社区矫正等刑罚社会化制度,因其具有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对于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起到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扑生.刑事诉讼法实物.台湾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81 年版. 2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 3刘春涛,吕海波.微罪不起诉者纳入社区矫正的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11(7). 4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年版. 5于丹.论我国社区矫正之检察监督.吉林大学.2011(3). 6刘根菊.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法学研究.第 19 卷,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