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选举权的法律与政策保护机制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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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流动人口选举权的法律与政策保护机制的构建摘 要:中国人口是世界之最,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中国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越来越多的人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与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从农村出来的剩余劳动力在城市生活,但是其户口却难以在城市落实,作为流动人口,其基本的社会保障权利难以得到城市当地政府的正确对待,其权利经常受到损害,因此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是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拥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而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往往因为流动人口不在户籍所在地而被忽视。从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为我国流动人

2、口选举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与政策保护机制。 关键词:流动人口;选举权;法律;政策保护 中图分类号:C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概述 1、流动人口的定义 权利的行使要确定权利的所有者是谁,即享有该项权利的主人范围,法律保护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受侵犯,但是首先要明确权利的所有者,我国的宪法及选举法对于选举权的享有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年满 18 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年满 18 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教育、财产、宗教信仰等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要界定这一群体的选举权,必须要

3、明确该群体的法律含义。 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角度对流动人口的概念进行界定,有的学者从行政管理角度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人,有的学者从人口经济学角度出发,认为流动人口是指伴随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及农村人口非农化发展的产物,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及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在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共同作用下,流动人口逐渐形成。流动人口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流动人口本身就是一个内涵比较模糊的概念,在中国的流动人口中,农民工占据绝大多数,本文指的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也是主要指农民工的选举权如何保障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农民工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的规定,所谓“ 农

4、民工”,是指企业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 1 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陆学艺在他的阶层研究理论中将“农民工”界定为农民中的一个阶层, 包括“离土又离乡”的进城就业的城市农民工和“离土不离乡”的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高泉、尚珂认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具体的讲, 是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主要以在城镇各类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他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 2、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及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选举权的内容包

5、括:一是选举权资格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选举任免代表;二是具有资格的公民被选举为公职人员;三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四是具有资格的公民可以罢免不称职的代表。 流动人口作为市场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类特殊群体,不仅分散,而且数量大,出现难以从行政上进行选区的划分,我国的选举权是以户籍进行划分选区,从选区上,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行使,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多数是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用户籍地来划分选举权,难以真正实现他们的权利。 二、我国流动人口选举权发展现状 1、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的选民少 根据我国宪法及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流动人口数量大的特点,流动人口行使选举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6、途径,一是通过户籍所在地行使选举权,二是在经常居住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在当地行使选举权。即流动人口一方面可以采用“回乡选举”的方式行使自己的选举权,也可以通过“异地选举” 的方法行使选举权,但是实际上外出务工人员回乡选举的概率非常低,而异地选举又具有多重条件限制,因此实际上流动人口实现选举权非常低。 2、流动人口法律意识淡薄,参与选举权意识不强 我国的流动人口多数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农民工群体受到的教育水平普遍偏低,对自身的权利认识不够,有时候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自认倒霉,而多数的农民工认为自己只关心工资能否到位,很少或者不关心国家政治时事,认为政治离自己很遥远。大部分农民工认识不到选

7、举权的重要性,有的悲观认为自己行使选举权选出的代表也不是代表自己的意愿,因此懒于参与。 三、流动人口选举权法律与政策保护的实现路径 1、改革户籍制度,完善选民登记制度 我国的户籍制度对人口的管理不仅束缚了人口的流动,流动人口难以申请到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而我国的行政区域规划上是以户籍制度作为管理依据的,有些流动人口进城务工,有的已经十几年没有回户籍地,但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难以取得居住地的户籍,这些选民的选举权只能在户籍所在地行使。因此,应该取消户籍制度,建立起以居民身份证为依据的管理制度,选举权的选民登记以身份证号为依据,实行一个证件号拥有一票的选民登记系统,流动人口可以凭借身份证号进行选民

8、登记。 2、完善选举程序 目前我国的选举程序还不完善,全国实行不一致的选举日,造成许多的不便,应统一全国的选举日,流动人口只要凭借身份证信息就可以参加选民登记,实行全国选民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系统,减少流动人口需要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的不便。在现实情况中,存在农民工委托当地的亲戚进行投票,但是并没有书面的委托,多是口头上的传递,信息的准确与可靠性存在疑问,许多被委托人违背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票,影响了选举的质量。 3、成立专门针对流动人口选举权行使的机构 鉴于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大,我国应该在基层建立一个流动人口选举权管理的机构,专门负责流动人口选民的登记、统计,为流动人口解释选举权的投票方式、时间安排等工作,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参考文献: 1周叶中.宪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梁晓声.中国社会各阶层分析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 3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4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中国户籍制度与户籍法研究M. 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5崔连香.农村权利与社会公正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6 6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问题J.中国宏观经济信息网,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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