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及相关领域 主要信访投诉法定办理途径和有关法律依据一、仲裁1(一)劳动争议1(二)人事争议1二、行 政 诉 讼 .3( 一 ) 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争议.3(二)职业病危害防治争议4三、行政复议5( 一 ) 行政复议法5(二)对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7四、行政许可8( 一)行政许可法.8(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或被取缔有争议 10五、行政处罚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11六、行政强制13(一)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强制其停产停工.13(二)对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或未发生产经营的实施查封、扣押14七、技术鉴定15(一)职业病诊断鉴定15(二)劳动能力鉴定15八、行政监察1
2、6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160、仲裁(一)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0 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
3、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人事争议。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
4、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 律 依 据 : 人 事 争 议 处 理 规 定 ( 人 社 部 发 2()11 88 号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23.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依照法
5、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行政诉讼(一)生产安全事故处罚争议。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根据 2015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修订)。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
6、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公布,根据 200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修3订)。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职业病危害防治争议。法 律 依 据 :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 2016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席令第 48 号)。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
7、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4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
8、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三、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
9、政复议的范围:( 一 ) 行 政 复 议 法 ( 1999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第 16 号)。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5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
10、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6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11、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对安全监管部门行政行为不服。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4 号)
12、。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处罚决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撤回等决定;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许可证、资7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监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5.认为安全监管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安全监管部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去权益的。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第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4.公告信息发布;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第八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同级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