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养殖业的惠农政策2010-11-01一、生猪养殖方面国家对生猪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办发200722 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湘政发20089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具体内容如下:1、能繁母猪补贴。每头能繁母猪补贴 100 元。2008 年,国家实行了能繁母猪补贴政策。但 2009 年、2010 年没有能繁母猪的补贴。2、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项目。国家对规模养殖场(小区)实施标准化改造扶持。2009 年中央投资我省2.11 亿元用于扶持了 822 个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2010 年,
2、国家计划安排我省资金 2.2 亿元继续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3、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能繁母猪保险按每头能繁母猪保额 1000 元,保费按 6%,即 60 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 28.8 元,省级财政负担 19.2 元,农民负担 12 元。育肥猪保险按育肥猪保额 500 元,保费按 3.5%,即 17.5 元。所缴纳的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10%,省财政补贴 10%,市、县级补贴不少于 10%。即中央财政 1.75 元、省级财政 1.75 元、市县级财政 1.75 元、农民负担 12.25元。赔偿金额按照投保育肥猪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体重实行定额赔偿。当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人
3、按 200 元对每头育肥猪赔付。4、生猪良种补贴项目。2007 年开始,国家在我省 17 个县(市、区),对 73 万头母猪为基数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每实施一胎人工授精补贴 20 元,每头母猪每年补贴 40 元的标准。2009 年起,生猪良种补贴项目新增了 16 个县,全省共有 33 个县实施此项目,中央资金共投资 5460 万元。5、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08 年开始,国家对我省 43 个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实行奖励扶持政策。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排污处理设施建设、良种引进、贷款贴息、动物防疫服务等项目建设。2009 年,新增了桃江、溆浦 2 县,全省共
4、对 45 个生猪调出大县实施奖励,中央奖励资金 3.2566 亿元。6、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1)实行税费优惠。对从事生猪养殖、加工、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生猪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继续实行饲料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十一五”期间引进优良种畜禽、牧草种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合理安排生猪生产用地,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生猪养殖。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
5、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生产中的养殖业用电统一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二、家禽养殖方面2008 年,国家曾对我省种鸡场和蛋鸡场的改造给予了扶持。一是实施种鸡场扶持改造项目。2008 年,国家对我省 10 个种鸡场改扩建给予了扶持,每个种鸡场扶持 100 万元,用于种鸡舍的标准化改造、
6、扩建、良种引进、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购置等建设。但2009 年、2010 年都没有此扶持政策。二是实施蛋鸡场标准改造以奖代补项目。2008 年,国家对我省常年存笼 13 万羽的蛋鸡场 65个实行以奖代补扶持,每个场扶持 10 万元,常年存笼 35 万羽的蛋鸡场 6 个实行以奖代补扶持。但 2009 年没有此扶持政策,2010年是否有此项目目前尚不清楚。三、草食动物养殖方面草食动物发展方面:我省从 2007 年开始实施湘发改农2007375 号文件,省里对良种牛的繁育推广、贮氮站建设、县级品该中心建设、乡镇基层品改站建设、草食动物地方良种保护与选育、冻精推广和养殖技术人员培训等七个方面进行补贴。1、
7、重点扶持良种繁育和品改体系建设。重点支持品种繁育。对经省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良种繁育场,年繁育和在省内推广良种公牛 30 头以上的,按照每头良种牛 1000 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进行补助。重点支持市、县品改设施建设。对省规划建设的 10 个市(州)、县所建贮氮站,由省发改委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左右,用于设施设备更新。对在湘政办发200335 号文件规定中没有支持建设的、且基层品改站建设达到 10 个以上的县品改中心,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发改委予以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重点支持基层品改站建设。对新建的年冷配达到 500 胎次以上的基层品改站,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厅按每个 1 万元予以一
8、次性补助。对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的品改(含冷配)项目,在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后,由省发改委按固定资产的 5%予以补助。鼓励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肉牛冷配工作,对养殖企业和个人所建的品改站不论其所有制形式,按基层品改站同等对待。2、加大先进品改技术的推广力度。突出抓好牛羊的冷冻精液配种。对年推广冻精 2 万支且产杂交小牛 1 万头以上、年推广冻精1.6 万支且产杂交小牛 0.8 万头以上、年推广冻精 1 万支且产杂交小牛 0.5 万头以上的县(市、区),每年由省财政厅分别补助 10万元、8 万元和 5 万元,主要用于对液氮、冻精和设备更新的补贴。3、加大地方良种的保护力度。切实加强对地方品种的保护。对经省主
9、管部门确定的湘西黄牛、滨湖水牛、湘东黑山羊、马头山羊等地方品种的保种区、保种场(户)内造册登记的良种牛、羊,每年按每头牛 100 元、每只羊 20 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4、加大养殖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各级畜牧部门要采取“传帮带”、“跟班学”、走出去、请进来、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品改员队伍建设,加大品改技术培训力度,提高操作技术水平和母畜受胎率。要加强人工种草、科学饲养、疫病防控等实用技术培训,大力推行农户养牛“六个一”的养殖模式,积极推广人工种草,实现草畜平衡发展。对年出栏肉牛增长 10%以上,其中杂交牛增长 15%以上并且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培训人数在 200 人次以上的县(市、区
10、),按每县 3 万元的标准,由省财政厅予以补助。对省主管部门指定的品改机构,按培训品改人员人数,由省财政厅给予适当补助。奶牛养殖方面:扶持政策主要是国发200731 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主要有:1、加大奶牛养殖补贴力度。从 2008 年开始,按照农业部要求,我省组织实施了奶牛良种补贴项目。补贴范围为全省的荷斯坦奶牛,补贴对象为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户,补贴标准为荷斯坦奶牛每剂冻精补贴 15 元,每头能繁母牛按两剂标准实施补贴。补贴方式为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种公牛站结算。种公牛站供应的冷冻精液价格需经招标采购确定,种公牛站供应给奶牛养殖者的冷冻精液价格为招标价
11、格扣除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将牧业机械和挤奶机械纳入财政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完善奶牛重大疫病防治和扑杀政策,将患布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奶牛,列入畜禽疫病扑杀补贴范围。2、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为有效保障奶牛养殖安全,国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险制度。每头奶牛的保额是 4000 元,保费为5%,即 200 元,由中央财政补贴 30%,省财政补贴 30,其余保费由养殖户、养殖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承担。3、支持建设标准化奶牛养殖小区。国家对养殖小区(场)的水电路、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设施及饲草料基地建设等给予支持,2010 年国家计划安排我省 500 万元。4、加强对奶牛养殖农户信贷支持。金融机构
12、对奶牛养殖农户、奶农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贴息补助。对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期间,因非主观因素发生还贷困难的奶牛养殖农户,其逾期贷款视困难情况予以展期,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经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逾期贷款免收罚息。四、动物防疫方面国家为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在控制疫病风险方面,采取了以下政策:1、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四种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全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级政府负责,省、市州对困难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2
13、、建立畜禽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对因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患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而强制扑杀的畜禽,国家对受损农户给予补助。扑杀补助标准为:猪限价 600 元/头、牛限价 1400 元/头(奶牛不超过 3000 元/头)、羊限价 300 元/只,家禽平均补助 10 元/只。具体补助标准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牲畜扑杀补助经费实行政府补助与饲养户负担相结合,饲养户负担 20%,政府补助 80%。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五、渔业渔政方面渔业渔政方面的主要扶持政策有湘办发20093 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的意见
14、”和湘财综200867 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姓收费的通知”等文件。主要有以下措施:1、解决洞庭湖区捕捞渔民生产生活困难。一是实施专业捕捞渔民安居工程。对专业捕捞渔民中的无房户,按照“自愿优先、政策支持”的原则进行集中安置或分散安置,帮助他们全部上岸定居,省、市、县财政补贴上岸建房专业捕捞渔民每户 2 万元,其中省财政负担 1.5 万元,市、县财政负担 0.5 万元,宅基地由当地县级政府统一规划,无偿提供,免收建房办证费用,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专业捕捞渔民所在县级政府负责。二是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将上岸定居渔民列为就业困难人员,坚持市场就业与
15、政策帮扶就业相结合,通过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岗位援助、政策扶持等方式,开展“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渔民就业援助活动,促进“一湖四水”上岸定居渔民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上岸定居渔民中城镇户籍人员属“零就业家庭”的纳入当地援助计划;农村户籍人员且符合贫困家庭的,纳入当地扶贫培训计划。三是健全捕捞渔民社会保障制度。依照城乡低保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尽快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低保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特别困难的捕捞渔民提高救助标准。在禁渔期间,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捕捞渔民提高低保补助标准,使人均月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困难捕捞渔民,实行
16、临时生活救助。将困难捕捞渔民分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捕捞渔民的农村合作医疗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办理。将捕捞渔民纳入当地血吸虫病防治重点对象范围,对血吸虫病患者免费发放血吸虫病治疗药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在渔民集中安置区,优先支持建立村卫生室,为渔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四是帮助解决捕捞渔民子女教育问题。对渔民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按政策全部纳入经费保障体系;对寄宿的渔民子女,全部纳入寄宿生活补助范围,享受政策规定的补助费。五是支持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劳动保障和农业部门安排捕捞渔民转产就业培训专项,对捕捞渔民成年子女和青壮年捕捞渔民开展劳动技能培
17、训教育,提高渔民素质和转产就业能力,重点培训水产养殖、畜禽养殖、务工经商等实用技术。积极为上岸定居渔民创造一部分公益岗位。对捕捞渔民转产创业按照失业人员再就业相关政策,给予税费减免。加大对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从事休闲渔业、远程捕捞、网箱养殖、水产品加工及其他从业活动,扩大渔民转产创业途径,增加收入来源,增强发展能力。六是清理涉渔收费,减轻渔民负担。坚决禁止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水面承包费等。免征渔业船舶检验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收渔民捕捞许可证工本费。2、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一是从 2009 年
18、 1 月 1 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 6 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各级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渔政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已经征收的 2009 年度的上述有关涉渔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三是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水面承包费等乱收费。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3、实行渔业柴油补贴。实行渔业柴油补贴是国家在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对种粮农
19、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的政策内容之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放 2009 年上半年渔业油价补贴资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09第 33 号),补贴的对象为“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含远洋渔业企业)”。补贴资金的申领条件是:(1)近海和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拥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大中型渔船应对填写捕捞日志,近海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2)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养殖渔船。(3)远洋渔业企业经农业部批
20、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根据财政部的明确要求,辅助渔船不得作为补贴对象。非专业远洋渔船不得重复申领补贴资金。严重违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贴或扣减补贴。2009 年上半年渔业柴油补贴的时间和标准:(1)2009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14 日油价补贴。按照 14 天确定补贴时间,补贴标准为 1100 元/吨。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中央财政负担 100%;远洋渔业企业,中央财政负担 50%。(2)2009 年 1 月 15 日至 6 月 30 日油价补贴。按照167 天确定补贴时间,补贴标准为 940 元/吨(负担比例同上)。2008 年,中央补贴我省渔业柴油补贴的资金为 4127.191 万元,补贴捕捞渔船 20492 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