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互联网团购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摘 要】互联网团购即为一个团队向商家采购,国际通称B2T(Business To Team) ,是继 B2B,B2C,C2C 后的又一电子商务模式。所谓网络团购,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渠道组织成团,以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网络团购的初衷是让消费者以低价格买到高质量高服务的商品。然而在网络交易风生水起的同时,消费者对于互联网消费的投诉的数量也水涨船高,大多是关于实物与描述的差异,服务差,无售后,甚至欺诈等,这对于刚刚兴起的这一行业无疑是一个危险信号,同时,由于我国互联网盛行的时间不长,各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更何况团购仅仅是互联网庞大躯干的一个
2、分支,更加难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团购;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参与互联网团购的主体,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在消费者与实体商家之间多了一个非实体媒介,那就是网站运营商。团购的优势在于是一个“三赢”的境界,网站运营商通过团购的噱头吸引越来越多的网民关注由其代理的经销商,同时扩大自己与经销商的名气;实体经销商通过降低一部分利润来扩大销量,减少库存,以达到积少成多的效应;消费者通过网站的展示来选择自己所需的商品,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商品,其优点可想而知。但是,网站运营商也应该明白,与现实生活的销售相同的是,网站和实体商家的盈利也不是一次性的,口碑的铸造是2为以后长久的利润打基
3、础,所以互联网团购成功的商业模式理应伴随着消费者的满意程度,这也就需要互联网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介入和保障。 一、团购中的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一)消费者 由于消费者在任何销售模式中都是最终以及最脆弱的环节,是需要重点保护的一个主体。中国自古以来对于买卖的最浅显的定义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现如今的网购也依然沿袭了这一传统,只不过是支付金钱的方式与收到货物的方式不同罢了,但是买卖双方的关系仍旧没有发生变化。而团购的行为更是符合了人民在网络消费当中的快速、便捷、经济、方便等方面的需求,加之其“限量”和“定期更新”的噱头足以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二)实体商家 消费者和经营者自古以来就是一对相
4、互的概念,虽然网站的销售渐渐进入越来越多的网民的视线,但是归根结底,网络的销售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依赖于实体厂家的支持,实体厂家只是将大批的消费者转移到了网络平台,在固定成本不变的基础上实则是提高了市场份额。 在网络环境中的经营者也是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所以,从其特征出发进行与传统的经营者并无任何方面的区别。但是在网络消费的冲击下并不是实体商家就没有任何竞争力,相反实体商家应该积极应对,开拓实体和网络的双重道路。另外,在网络销售的过程中商家也可以同时拓宽自己的销售范围以及知名度,从而增加自己的利润3空间。 (三)网站运营商 传统市场经济的双方参与者在网络世界中增加了一个“网络运营
5、商”的桥梁,由于第三者的加入使原本清晰的脉络变得复杂起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定义包括了从事商品经营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团购网站在商品经营活动中的参与,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销售商的协助方,那么它理应归类为定义当中的“其他组织” 。 二、我国互联网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 (一)资金安全情况 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互联网问题的首要难题,而信息和资金的安全又是人们网络购物的首要重点。主要是互联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未知的领域,再加之诈骗手段的日新月异,使得相较于现实生活中的消费,人们在面对互联网购物时总是难免处于忐忑的购物状态。目前互联网购物基本
6、都是由第三方介入付款,其中最被人们熟知的就是支付宝等,这些机构的出现是基于消费者资金安全的考虑,先将所需款项打入支付宝,再在消费者收到货物后由支付宝打款给商家。这是对消费者资金安全的一种保护方式,但如果一旦遇到团购的出现,商家的延迟发货和物流的瘫痪会使人们很难在这个安全期限内收到所购买的产品,往往会引发账户安全危机。 (二)个人隐私情况 随着网络世界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个人活动与网络有着密不可分的4联系,信息泄露问题已经成为干扰人们日常生活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我们都知道个人在网站注册时,网站为了提供高级的私人定制服务,往往需要越来越详尽的个人信息,其中不乏包括消费者的真实姓名、邮箱、手机号、住址
7、等等,但是某些商家为了推广自己的品牌和商品,无时无刻不在发布商品广告和活动广告,对大多数人来说,这已经不是一种便捷,而是一种骚扰。更有甚者,在利益的驱动下,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客户的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由于开放的互联网平台,有价值的信息会被一遍一遍的贩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维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如何对这些互联网商家进行规范就成为我们必须讨论的一个问题。 (三)团购中的隐性消费情况 和现实生活中不同的是,互联网消费时往往是付款和收货不同步,特别是团购的盛行,基本状态就是无限的消费者在抢购有限的商品,这样买卖双方的地位就会处于不平等状态,商家往往
8、根据奇货可居的心态处于优势地位,打击了身为“上帝”的消费者的有利地位。以团购电影票为例,去影院看电影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也往往会选择较为优惠的团购电影套餐,但是在提前付款之后,到了电影院才会被告知:团购套餐首映日不可用,否则另加 20元;周末节假日不可用,否则另加 10元,而套餐内包含的饮料爆米花等食物的分量也比平时正价购买时要少的多,这样就使得原本“物美价廉”的团购大打折扣。 (四)差别待遇情况 互联网团购的首要目的就是使广大的消费者以更少的钱购买到更多5的东西,而商家也可以借这个机会推广自己的品牌。然而,越来越多的团购网站的出现,这些网站为了争抢客源,往往在入驻他们网站的商家
9、方面就不再认真甄选,这样就使消费者购买到良莠不齐的商品。许多消费者在去实体店兑换团购券时就会遭遇到差别待遇,门店服务员往往会以“某某团套餐”为代码来制作消费者的商品,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比直接到实体店消费的商品在质或量上有所差别。 (五)消费者权益的救济困难 与现实社会的消费相比,互联网消费往往存在证据保存困难、管辖确认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网上商品的宣传往往是在网站页面上呈现的,而那些文字和图片又是极易删除和改变的,在消费者发现问题时,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语言文字早已经被修改过了,所以在网络购物时想要保存证据是很有难度的。而团购的时期又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这一时期结束后,往往整个产品都可能消失了。在
10、民法上规定了责任的归属要依据“被告归属地”或“合同履行地”进行管辖,可是互联网消费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的不同地域性,原告要想追究被告的责任就需要依据合同履行地来进行起诉,可是团购的特殊之处在于某些餐饮或旅游的团购往往在网上支付,A 地取票或签约,B 地进行消费活动。可是这样的合同履行地就有了歧义,究竟该归哪一地管辖就成了问题。 三、结语 互联网团购的发展速度远远超出我们的预期,但随之而来的挑战也是巨大的。我国目前还没用针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更何况是相对更特殊的互联网团购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一些零散6的地方法律法规外,全国性的法律只有一些基本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有所涉及,以上问题的出现给网络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我们要开发新式的消费模式,丰富国内的经济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一味的对成熟的域外形式笼统的照搬照抄,我们要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特色,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成熟规范的互联网团购。这需要多方的努力,以及参与经济活动中的商家自己的诚信意识,共同建立惠及全民的互联网经济活动。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经济更加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李慧(1988-) ,女,山西大同人,甘肃政法学院 2011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法。 张士栋(1983-) ,男,山东梁山人,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