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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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述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必要性摘 要 文章首先梳理了刑讯逼供的成因的历史必然性,然后分析了刑讯逼供对当前我国司法的危害性,最后指出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关键词 审讯 全程录音录像 刑讯逼供 必要性 作者简介:章浩,仙居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121-02 曾看过神探狄仁杰三部,作为与包公齐名的断案高手,其对细节的把握,对大局的逻辑分析,套用武则天对其的一句评价:神乎其技。由此可见,人们对包公、狄公的传颂,不光是他们代表着正义、清明、铁面无私的光辉形象;更体现出人们对断案技能能力的推崇,内心体现出的对程序正

2、义的渴望。 与之相对的, 窦娥冤 、 杨乃武与小白菜 、甚至于喜剧搞怪大师周星驰的九品芝麻官也拿冤狱开涮。京剧中的白脸丑角这一形象,影射出贪官、昏官、庸官在人们心中的丑恶嘴脸。他们或收受贿赂、或昏庸无道,刻意或者无力收集相关证据、没有对整个案件的逻辑分析,更谈不上的案件细节的把握,而细节往往是影响案件的重要因素,都说办案需要寻找“蛛丝马迹” ,这恰恰代表着细节与证据的重要性。在无法从证到供办案的时候,所以都选择了另一种首末倒置的方式-严刑逼供。2为了取得口供,他们肆意践踏人权,草菅人命,意志不坚者往往屈打成招,冤狱便顺然而生。记得大学时曾读过一本中国古代刑罚史 ,里面所述自夏商的炮烙到明清的凌

3、迟,形形色色的刑罚令人叹为观止,也实在令人感叹人的创造力、想象力之无穷。随便一种刑罚,只是阅读已让人胆战心惊,实无法想象受刑者所承受的痛苦与折磨是如何刻骨铭心,出现这么多的冤狱也不足为奇了。 中国的历史传承历来讲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使得五千年中华古文明依然璀璨。但万事无绝对,有些糟粕仍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而刑讯逼供则是一个典型代表。纵观历史,刑讯逼供的成因有着其历史必然性: 首先,中国古代基层刑事审判没有设置专职官员审理。一个县官要总揽全境的行政、农业、司法等等事务,而大部分县官都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读书人出身,为了科举,必然极少人会对如何断案有所涉猎。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对案

4、件时间、精力不能到位,或者主观上纵然有心却缺乏专业技能和断案技巧的局面,而配备的相关人员,更是缺乏对全局性的掌控,一遇到疑难复杂案件,便力不从心。为了破案,只能使用刑罚来威慑嫌疑人,希望从口供上有所突破,再从口供入手收集证据。 其次,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相对落后。相比于现代的 DNA 检测、监控追踪等高新技术,以及犯罪心理学等一系列的专业技术能力。古代的刑事侦查更需要个人经验积累。官员个人对现场勘查、证据收集、逻辑推断、走访探查等因素对案件能否侦破起了主要作用。这些因素在没有3绝对的侦查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往往限制了侦破,依靠刑讯来拓宽侦查范围,以供取证。 另外,中国古代刑事制度中,没有设置侦查权

5、、监督权、司法权的分离,所有权利集中于一人,容易造成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而缺乏监督机制,冤狱的受害人申诉无门,只能忍气吞声;而审判权与侦查权系与一身,一旦刑讯后承认犯罪,缺少证据质证过程,冤狱往往直接定案。而中央政府虽然会设置大理寺等高级司法监察机构,但山高皇帝远,能够陈情至中央机构或者地方高级政府,其中的艰难可想而知。而且古代证据保存能力匮乏,再加上侦查手段落后,即使发现冤情,亦难以翻案。基于这一系列原因,再加上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严格约束,官员的腐败盛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才使得官吏们为了自身利益漠视人权、视生命如无物,用一缕缕冤魂为自己的权利铺路。 刑讯逼供传承至今,虽然我国宪法、刑法

6、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强调了保障人权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规定了刑讯逼供所将受的惩处,但刑讯逼供后所造的冤狱仍不绝于耳,每一起冤狱的曝光,幕后都离不开刑讯逼供的阴影。刑讯逼供给我国的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深受其害。 从个体上说,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还导致无辜被限制自由的心理伤害,更有甚者冤死狱中。虽然有国家赔偿制度,但是身体以及心灵上的创伤,时间甚至生命,都是无法挽回的,也无法用金钱来衡量。许多受害人经历了漫长4的牢狱之灾,待得沉冤昭雪,而铁窗外的世界早已物是人非,可以说刑讯逼供会改变一个人一生的命运。 刑讯逼供不仅对嫌疑人造

7、成了侵害,对刑讯逼供的施行者也造成了严重影响。首先,施行者自身必将遭受严厉惩罚。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可见国家重视对刑讯逼供的惩治力度,施行者刑讯逼供后,一旦东窗事发,不但前途、职位难保,自己也将身陷囹圄。其次,无论有意或者无意,施行者对无辜群众刑讯逼供后,也将遭受良心谴责,特别是案发后所将承受巨大的压力,承办过佘祥林案的警察潘余军自杀,更证明了刑讯逼供对施行者自身的影响。刑讯逼供作为自古传承下来的一种办案方

8、法和经验,已经成为一套行之有效的体系,而这种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不但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忽视了对更先进更科学侦查手段的追求,失去了对自身能力的锻炼机会,使自己停滞不前。 刑讯逼供对社会主义法制也造成了严重破坏。冤狱的曝光,破坏了司法权威,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范围之广、速度之快,且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宣传也因为人们仇官仇富心理之作用,往往会大肆宣扬,造成巨大的负面效应。而其中,最为深受其害的便是法院。作为把最后一道关的审判者,人们往往会忽略造成这一错误的源头,而集中将矛头指向法官,诚然这其中法官也有未查明真相的失职,但是现行的审判制度中,法官作为被动接受证据,质证过程中,在一系5

9、列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认定程度,加上被告人供述于证据、案情的契合程度,很难做出正确判断。而公检法三家互相制约,以及互相合作的共赢模式,让法院很难判决瑕疵案件嫌疑人无罪。特别是一些证据相对单薄,更需要嫌疑人的供述来印证事实的案件,比如受贿类案件,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相对性强,并且空间场所往往非常隐蔽,取证难度较大,即使发掘出证据也以间接证据居多,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小,就必须要嫌疑人供述这类直接证据来佐证。而这类案件审讯难度比普通案件要大,往往采取超长时间连续审讯等方式折磨嫌疑人意志,来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法院最后作为判决的宣告者,不但因为冤狱破坏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严重影响了法院自身队伍建设。 刑法

10、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案件审判法官工作普遍都很严谨,程序正义对刑事审判来说就是生命线,容不得半点马虎。如果出现刑讯逼供导致发生错案,对承办的法官更是压力巨大,即使没构成徇私枉法罪,也将受到党政纪处分,可能就此离开审判岗位,其良心也会受到谴责。一名能够走上审判岗位的法官,需要组织多年的培养和锻炼,如果因为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使得法官陨落

11、,对每个法院都是巨大的损失。 正因为刑讯逼供的危险之大,杜绝刑讯逼供,不仅仅保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层面来说也是维护我们司法机关自身、确保程序正义。6为此,我院联合本县检察院、公安局,出台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及三类刑事案件移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其主要对象涵盖了:(1)职务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3)毒品犯罪、强奸、猥亵等证据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罪的案件;(4)社会影响重大、媒体关注度高的敏感性、涉众性等侦查机关认为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推行这个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三个好处: 一是能切实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12、。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每一次审讯自嫌疑人进入讯问场所开始,至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结束,强调完整性。同步,指录制过程和讯问过程同时进行,强调录制起止时间与讯问笔录一致,嫌疑人的供述与讯问笔录一致,嫌疑人的辩解与讯问笔录一致,中断或再次摄录与笔录反映一致。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要做到尽收眼底。录音录像资料要与讯问笔录的时间、内容相呼应,在时间、空间上实现全程“无缝式”客观记录。在这种全方位监控下,嫌疑人的正当权利能够得到妥善的保护。 二是能确实证据,提高审判效率。全程录音录像具有证据效力:在证明嫌疑人犯罪事实上,该录音录像全程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过程和内容;在证明审讯合法性上,对嫌疑人翻供、或者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扰乱审理进程,可以以录音录音证明程序的正义性和合法性。提高审判效率。对合理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依照录音录像进行全面分析,予以采纳或者排除。 三是保护侦查人员,防止诬告陷害。出于逃避心理或者侥幸心理,7经常会出现被告人在审理中当庭翻供,声称受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以往苦于无直接证据证明,对于陷害的驳回,当事人大肆宣扬以让不明真相群众以为公检法内部互相包庇,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而全程录音录像后,对侦查人员的不实陷害,可以直接出示录像予以反驳,保护侦查人员,维护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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