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标准制修订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体育标准化管理办法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对体育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 第三条 体育 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包括立项、起草、 征求意见、审查、报批、批准、发布、 备案、出版、复审、修订、修改 、废止 等工作。 第四条 体育标准包括体育国家标准和体育行业标准 。 体育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 国家 标准 和 推荐性 国家 标准, 体育行业标准为推荐性 行业 标准 。 第五条
2、 总局体育经济司 (以下简称“经济司”) 统一 归口 管理体育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 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 (以下简称“装备中心”) 组织实施体育 标准、标准制修订工作。 各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负责 业务 范围内 体育 标准制修订 技术 管理 工作。 总局 各 司局 、 直属事业单位 、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根据 体育 标准项目涉及内容,分工 参与 标准立项论证和标准审查 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六条 装备中心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 组织 研究制定体育标准体系 , 经 经济司审核 后 ,报 总局批准 。 总局原则上 每五年修订 一次 体育标准体系, 根据实际工作需求 和各方建议 可 适时
3、修 订 。 总局每年第一季度发布本年度体育标准制定立项指南(以下简称“立项指南”)。 2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根据立项指南 提出标准立项申请。 原则上,未列入 立项指南的项目 不予立项。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 申请单位 应当 说明原因并征得相关单位 同意 。 申请立项 应当 填写并提交“标准项目 建议 书”、“标准草案”和“计划编制说明”(包括计划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 申请强制性 国家 标准项目应当 填写“强制性 国家 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 件 1),申请推荐性 国家 标准 或行业标准 项目 应 当 填写“推荐性 国家 标准项目建议书” 或“推荐性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
4、见附 件 2及附 件 3)。 第 八 条 装备中心 应根据立项申请涉及的内容范畴, 组织相关部门及 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 于每年 第二、四季度 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分为“建议立项” 、“ 建议 修改后立项” 和“不予立项”。 初审 “ 不予立项 ” 的, 装备中心 需在 30 个工作日内 书面 回复申请单位。 初审“建议修改后立项” 的, 申请单位应在初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装备中心重新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 装备中心 应当 汇总 “建议立项” 和“建议修改后立项” 的 相关申请材料,填写 “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见附 件 4及附 件 5), 所有材料一并报
5、送 经济司 。 第 九 条 经济司 对 拟立项的国家标准, 经 总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标委”) 申请立项 。 对拟立项的行业标准, 经济 司 在政府网站公示 10 个工作日 征求意见, 提出拟立项标准计划上报总局 , 由总局审议批准后 对外公布并 下达 标准 计划任务通知 书(见 附件 6) 。 对 未批准 立项的项目, 装备中心 需在批复结果下达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 书面 回复申请单位。 第 十 条 标准 计划 项目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 装备中心 负责协调解决。 3 第 十 一 条 装备中心组 织 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跟踪 执行标准 计
6、划项目 过程中,必要时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标准计划 项目调整 建议 ,调整的原则和内容是: (一)确属急需制定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 (二)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 变更 ; (三)确属不宜制定标准的项目, 应当 予 以 撤销。 第 十 二 条 标准 计划项目 调整的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 第 十 一 条 调整原则的项目, 应 由 起草单位填写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 ( 见 附 件 7、附件 8), 通过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 装备中心 ,经 总局审查同意 后 , 国家标准 由 国标委 审批 , 行业标准 由总局 审批 。 (二)经 国标委 批准 的国家标准或
7、由 总局 批准的行业标准 调整计划 , 由 经济司公布,并由 装备中心组织 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 (三)当调整标准计划项目的申请未被批准时,必须依照原定计划进行工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 三 条 对批准立项的标准 计划项目 , 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 申请单位和 相关单位 承担 标准的起草工作。 当多家单位申请同一标准项目时, 应当 确定专业技术能力 较 强的单位作为标准主要 起草单位(执笔单位),其他申请单位 可 作为联合起草单位。 第十 四 条 主要 起草单位 应当 对所订标准的质 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应当按 G
8、B/T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 “编制说明” 内容 应当 包含但不限于: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4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时, 应当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五)与有关的
9、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国家标准适用);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 应当 予 以 说明的事项。 对需要有标准样品对照的标准,一般 应 在审查标准前制备相 应 的标准样品。 第十 五 条 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 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 应当 对标准起草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 。 每年 1月底前, 应当将上一年度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年报(见附件 9) 经 由 装备中心汇总后报经济司 ,批准后报国
10、标委 。 第十 六 条 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应当 将 “ 标准征求意见稿 ” 、“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广泛 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范围 应当 包括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的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及 相关生产、经销 、使用、科研、 院校、 检验 检测 单位等。征求意见的期限 一般为 2个月 , 在 总局 政府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5 第十 七 条 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应当 组织 起草 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见附 件 10),提出“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 有关材料 ,并将上述材料报
11、送 装备中心 审阅,确定 能否 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 四 章 审查 和 报批 第十八条 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提出审查方案 (会审含审查人员 建议 名 单)报 请 装备中心 。 装备中心 应当在收到审查请示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进行程序性审查,并 回复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对于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进入审查程序;对于不具备审查条件的标准, 专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责成有关单位进一步完善。 第十九 条 国家标准送审稿,应当按照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组织审查。 行业标准送审稿 ,可以按照 全
12、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组织审查,也可以组织体育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审查。审查专家原则上应有 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的 代表,人数为单数并不少于 7人,使用方面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送审稿,以及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 推荐性 国家标 准 和行业标准 送审稿 应当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 , 其余的可函审。 第二十 条 会议审查,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至少 应 在会议前 一个月 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材料、“意见汇总处理表”提交给参会单位与人员 ,
13、装备中心要 对会议审查 进行现场监督,经济司 可 通过 抽查 进行 监督 ; 函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应当 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上述文件及“标准函审单”(见附 件 11)提交给 参 加 审查的 单位与人员 。 6 第二十 一 条 会议审查,原则上 应当 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 标准的起 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其所在单位的审查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 。 函审时,必须有 回函 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会议审查代表出席率或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 应当 重新组织审查。 会议审查, 应当 撰写 “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
14、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 应当 如实反映会议审查情况;函审, 应当 撰写 “函审结论表”(见附 件 12),并附 全部 函审单。 第二十 二 条 主要 起草单位 应当 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及时形成 标准 报批稿 提交给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会议审查的, 标准 报批稿 应当 经会议审查组 组长签字确认 。 第二十 三 条 负责标准 业务范围 的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稿复核后,会同 其他 报批材料 (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一并报 装备中心 进行程序性审核 。 标准 报批 纸质 文件 应当 有: (一)报批标准的公文 一 份; (二)标准报批
15、稿 五 份; (三)“标准项目报批汇总表”(见附 件 13)、“标准申报单”(见附 件 14及附 件 15)、 “编制说明”及 有关材料 、 “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各 三 份; (四)如系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标准, 应当 有该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各 两 份 。 第二十 四 条 标准的 程序性 审 核 应当 谨慎推敲并尊重 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报批稿的内容 应当 与审查时审定的内容一致,如有技术内容改动, 应当 附有说明。对报批稿有重大修改时, 应当 进行重新审查。 7 第 五 章 审 批和 发 布 第二十 五 条 经 装备
16、中心 程序性审核 通过的国家标准, 经 经济司 报请 总局 审议通过 后,报送国标委 审批 发布 。 经 装备中心 程序性审核 通过的行业标准, 由经济司 报请总局 审 批、编号、 发布(见附件 16) 。 第二十 六 条 国家标准由国标委统一编号 ,体育行业标准由 总局统一编号。 体育行业标准的编号由 推荐性体育 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 号及年号组成。 TY/T - 第二十 七 条 在行业标准发布后 三十日 内,总局应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件报送国标委备案。 第 二 十 八 条 对于已经批准 发布 的体育行业标准, 经济司 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
17、经济司 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转发 国标委 的发布公告。 第 六 章 复审 和修订 第 二十九 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应当 根据科学技术和经济 发展 的需要定期组织 标准 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人员一般为参 与 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 员 ,标准批准时为会议审查的可根据情况改为函审 。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应 当 每年 组织 标准 主要 起草单位 跟进标准的技术更新工作, 并 于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年报中 反馈标准的有效性结论 。 第三十条 标准复审报告内容包括: 推荐性体育行业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4 位数字 标准批准年号, 4 位数字
18、 8 (一)标准复审简况说明; (二)标准复审专家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 (三)标准复审结论。 第三十 一 条 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标准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作修改的标准作为修 订项目,列入 标准 制定 计划。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把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第 三十 二 条 在标准复审结束后,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应当 将复审报告 报送装备中心 初 审。 初审 通过 后 经 经济司报 总局审核 同意后 ,国家标准复审报告(一
19、式四份) 报送国标委审核,需修订的国家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 行业标准复审报告(一式两份) 公布复审结果,需修订的行业标准列入标准制定计划。 第三十 三 条 标准的修订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根据 标准的 复审结论或 有效性结论 , 标准 需要修订的,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列入年度计划。 ( 二)根据标准的复审结论或有效性结论,或由相关单位提出、经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商 标准 主要起草单位,对 标准的技术内容只作少量修改 的 , 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修改通知单” (见附 件 17及 附 件 18), 经装备中心审核通过后, 报送总局 审 定 。 国家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总局报送国标委审
20、批。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由总局批准公布 (见附件 19) 。 第三十 四 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 标准修改报批文件 应当 包括 标准修改报批文件 和“标准修改通知单” ( 一式五份 ) 。 9 第 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 五 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应当 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 法存档标准制修订档案,档案 应当 包括标准制修订全部过程的重要文献。 第三十 六 条 体育标准制修订经费 应当 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 三 十 七 条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现行标准的修订项目以及现行其他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项目,可按照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
21、准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 三 十 八 条 本细则自 发布 之日起施行。 10 附 件 1 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1 (中文 ) *项目名称 (英文 ) *制定或修订 2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 3 采标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中文名称 *标准类别 ICS 分类号 *技术委员会 4 全国 TC/SC 号 (或 )技术归口 单位 4 *起草单位 *主管部门 5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目的 意义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主要强制 的内容 *强制的理由 *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标准所涉及的产品清单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项目成本预算 备注 注 1 表格项目中带 * 号的为必须填写项目; 注 2 修订标准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且多个被修订标准号之间用“ , ”分隔; 注 3 如采用国际标准,请先选择组织名称,同时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 4 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必须填写其中之一,若填写技术委员会则必须填写全国TC/SC 号; 注 5 主管部门按照模板帮助文件中的主管部门名称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