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探析广州大学流动商贩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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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探析广州大学流动商贩研究摘 要 流动商贩自有商品交易起就存在于国内外的各大中小城市中。在市场转型、经济转轨的今天,流动商贩既是一种解决生计重要途径,也是满足部分居民需求的重要方式。城市治理应尊重这种经济发展形式和公民自雇就业的权利,在承认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上,通过管理和服务,实现流动商贩的有序经营,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 流动商贩 合理性 治理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广州市流动商贩治理模式转型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组成员:林洁芳、卜瑜婷、梁力康、邝光裕、王孝妹。 作者简介:广州大学流动商贩研究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林洁芳、卜瑜婷、梁力康、邝光裕

2、、王孝妹。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65-03 所谓流动商贩,是指那些无经营执照、无经营房屋、无固定经营时间,在城市街头通过自己的劳动,向社会提供服务或销售物品从而获利谋生的小商品经营者。转型期的中国,市场的剩余劳动力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流动商贩这种典型的自雇就业方式成为谋生的重要途径。 随着新型城市的规划和城市的转型、升级,流动商贩管理成了城市治理的重头戏,甚至一些城市禁止流动商贩的存在,流动商贩与城管之2间“猫捉老鼠”的游戏不断上演,甚至引发暴力冲突,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治理流动商贩,必须建立在正确的理念和态度基础之上,流动商

3、贩的存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满足处于社会低端人群的消费需求,更是一部人谋生的重要手段,流动商贩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只有承认和尊重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才是有效治理流动商贩之基石,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一、流动商贩自古有之,是一种传统的商业活动 贩夫走卒,古而有之。流动商贩作为一种商品交换的经营活动,是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传统的商业活动。 “旧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 ,许多历史文献中都有关于流动商贩进行商业买卖的记载和描绘。 周礼地官中就有“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的记载,诗句“小楼一

4、夜听春雨,深巷明朝卖杏花”中,诗人陆游歌咏的卖花姑娘便是当时流动摊贩存在的掠影。汉人应劲在风俗通记载“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 。南宋时,临安城内“(居民百姓中)还有数不清的各种类型的小贩,挑着担子沿街叫卖,或者在街头或市场摆摊” ,明代时,小摊贩们“有的靠肩挑或推车沿街叫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有的则靠支棚摆摊,进行半流动经营到处都是各色摊贩集中的场所” 。在北宋张择端所绘的清明上河图上,更是细致地描绘了当年北宋都城社会各阶层进行商品买卖的繁荣景象,图中街道上人流如涌、车水马龙,众多商贩在街头叫买叫卖,争相招揽生意。街上各类小摊有3卖刀、剪、杂货的,有卖茶水的,有看相算命的等等

5、,将该时期的城乡生活和民俗风貌生动地呈现出来,也体现出流动商贩是百姓谋求生路的一种选择,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 历史传承至今的流动商贩,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文化沉淀的微妙表现形式。其存在的悠久历史,使其负载了一个民族基本的饮食喜好和传统手工工艺,人们可以通过这种“小买卖儿”了解一些民间的饮食文化、各类工艺文化,使一些未被大雅之堂收录的文化在这里得以延续。诸如:我国传统的庙会、夜市,美国首都华盛顿白宫旁、要道边的小摊贩,法国埃菲尔铁塔、凯旋门前的摊贩等等。流动商贩对历史传统传承的表现和表达,不仅形成了城市独特的文化景观,一种独特的城市街头文化,而且为各地游客和市民造就了一个具备地方特殊风味的小天地。

6、 二、流动商贩的大规模存在,是经济转型的必然产物 在经济转型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到城市,其中,一部分人的就业性质属于非正规就业,包括流动商贩这种典型的自雇就业。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2011 年全国各城市的流动商贩已不少于 3000 万人。这其中有下岗、失业、待业人员;外来人员,包括部分少数民族外来人员;自产自销的农民;部分两劳释放人员;残疾人员;部分退休人员等等。他们主要经营日常生活用品、水果蔬菜、早点、熟食、油炸食品等。 近些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产业也在不断进行升级更新,大量劳动密集型产业都在寻求经济转型。产业的重构和现代化的生产发展

7、使其对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减少,这4使得城市本身在谋求经济发展和转型的同时出现了许多无稳定工作或被迫下岗的失业人员,就业市场压力增大。同时,大都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繁荣前景,又吸引着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打工,城市本身和外部市场流入的人群,二者的相加更致使城市就业市场面临急剧膨胀。从推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求来看,需要更多的是高素质、高技能的就业人群,但这种状况下,城市下岗工人、无业者、农民工便成为社会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对他们而言,几乎毫无就业优势,只能选择适合自己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的方式来谋求社会生存和发展,流动商贩的经营特点成为他们的就业首选。可见,流动商贩这种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的非正规就业形式,

8、是一定时期内伴随着城市经济增长而同时出现的一个社会经济现象,其存在的经济合理性、正当性不容置疑。 三、流动商贩是解决生计问题的重要途径 商贩经济具有一些明显的特点,流动商贩不需缴纳市场准入费用和税费,加之其商品成本低、价格优,总体经营成本低,经营门槛低,在解决生计问题的同时能获取小规模经营收入,能以最快的方式融入到大城市生活里。在课题组对流动商贩进行的就业动机问卷调查中,有 54.84%的商贩认为,摆摊是其在大都市中就业谋生的好途径,52.03%的市民也认为,面临经济发展与就业竞争的高压,流动商贩能部分解决就业问题。实际上,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城市流入了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同时,

9、也出现了许多下岗职工和无稳定工作者,这些人受资金、技术等条件限制,难以找到工作,政府也很难帮助其安排就业,他们只能选择经营成本低和门槛低的流动商贩行业。 一方面,失业5人员年龄偏高,多为“4050 人群” ,其再就业和参与技能培训都相对较难,况且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的上岗年龄要求一般都集中在 16-34 年龄段,年龄超过 40 岁者的就业岗位十分稀少。虽然政府屡次出台再就业扶助措施,但还是远水救不了近火,年龄越大就业越难的局面依然存在着。这些年龄段的群体一般上有老、下有小,就业难与生活支出巨大造成的尴尬局面最终促使他们选择流动商贩等形式的自雇就业来获取收入,缓解家庭经济压力。 另一方面,失业人

10、群往往缺乏一技之长、知识文化水平不高,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较低竞争地位,在就业竞争越发激烈的今天,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走上正规的就业之路。尤其是那些农村流入的人口,更是限于户籍、自身能力条件等原因,只能从事小成本、低技能的城市流动商贩经营。生存的压力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在制度外求生存是他们行使生存权的当然选择,所以,流动商贩是社会底层人群就业求生存、谋求生命发展的一种生活方式,从某种角度来说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四、流动商贩是满足城市需求的重要方式 商贩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哈佛大学设计院城市设计和规划学 Margaret Crawford 教授认为,街头商贩创造

11、了自然的经济市场,能够自主识别并且满足顾客所需,为当地的商人提供了近乎于“教科书式的”经济学。流动商贩在经营上并不缺乏效率,相反,商贩经济是“看不见的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帮助社会实现帕累托改进,而且还有助于增加 GDP。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也曾指出, “一6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 ,小商小贩是城市发展中多样性的组成部分。 商贩经济的存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满足城市人群需求的有效方式。首先,流动商贩在城市中提供多数都是人们日常生活常用到的、急需的物品或服务,其街头摆卖形式的便利、快捷更符合日程匆匆的都市人生活节奏,为都市人节省了经营生活的时间

12、成本和经济成本,自然受到都市人的青睐。课题组调查显示,高达 74.8%的市民认为流动商贩的存在为其带来了生活的便利,39.84%的市民认为,流动商贩是满足市民多样性生活需求的一种途径。再者,大量的城市人群要求城市提供不同层次的多元化服务,城市人群也有社会阶层的划分,那些处于社会较低端的层级人群,收入并不十分丰厚,他们的收入水平决定了生活支出水平,他们也许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城市大商场里各种有齐整商标的大品牌产品,街头流动商贩提供的廉价物品和服务正好满足了其生活所需,为其解决了生活生存最基本的物质需求。特别是在政府还无力覆盖全民保障和增加社会福利的时候,那些务工人员、靠救济金生活的城市低收入阶层,其

13、日常生活消费更多地建立在商贩市场上。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具备低价、方便特点的商贩经济,其低消费性便与高消费的经济形成了消费互补的效应,更好地保证了城市低收入阶层的生存和发展。 五、流动经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早在我国建国之初,国家便针对流动商贩出台过相关的管理规定,并象征性地征收税赋,承认了这种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尽管商贩经济在7特定时期曾被误认为是“资本经济的尾巴”而被严令禁止,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流动商贩这种非正规就业被国家政策所肯定。 1982 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4、” ,初步指出了个体经济存在的合法性;在 1999 年宪法修正案中进一步确认了商贩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和“个体经济”存在的正当法律地位。2004 年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也确认了流动摊贩存在的合法性,如国务院 1983 年出台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并未要求所有的商贩都需进行登记,市场管理部门对不办照的商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市场管理费。商贩并不因工商登记而合法,只要其经营范围不违法,无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都是合法的,这充分表明了流动商贩的合法地位。 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劳动者依法享

15、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等。2011 年 3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49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 29 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总之,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都为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六、流动商贩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 8在国外,各项立法对从事小规模营业的商贩大多持支持的态度,普遍承认其营业权,多数政府不仅允许流动

16、商贩的存在,还尽力为他们提供低成本的营业环境,少有实体性、程序性的限制。 在拉美国家,非正规市场是主流,流动商贩具有合理的经营市场,很少有人会歧视小商贩们,城市为商贩摆卖设有固定市场和跳蚤市场,政府对商贩监管并不具有强制性质,拉美国家的警察也十分客气,对商贩的管制也通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如美国纽约市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行业都可以向政府设立的街头集市协调管理办公室申请在街头集市经商,市场投资由政府和组织承担,申请者无需再投资。更具特色的是,在每年的 4 月 15 日-10 月 15 日期间,每逢周末纽约市政府都会封闭曼哈顿的一两条街中的一段,禁止汽车通行,让其成为步行街,让小商小贩们上

17、街摆摊买卖,政府同时拨款给一些文艺表演团体,在街头集市中搭台唱歌跳舞,以吸引游客观光。 欧盟国家对于商贩的治理在世界上处于较先进的水平。目前英国已把商贩经济融入了城镇商业经济的重要一部分,有些城市还将那些具有明显地区文化特色的商贩,作为景点长期保护起来,一方面保障商贩的合理收入,一方面更丰富了城市的内容,辅助了市场经济。巴黎“早市”文化由来已久且经久不衰,这归功于法国给予商贩经济合理的经营市场。在法国,只要是持有日用品流动销售执照的人员,便可在全法国范围内任何集市进行贩卖活动,无须再向政府和其他组织缴纳营业税,只需在年底凭发货票和持有执照向税务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商贩经济的是社会的弱势群

18、体,社会和政府对其应持善待观念,9也是在这样的原则下,韩国政府允许本国小商贩成立组织保护自身利益,韩国商贩也有了自己的行业协会“全国摊店业主联合会” 。在韩国,商贩得到经营的资格条件很简单,只要你申请加入“小摊业主协会”并获得协会批准。 印度设有国家街头商贩协会(NASVI) ,努力保障商贩的社会权益并为其争取一席之地。印度的法院,一直以来都极力维护街头商贩的天赋权利和平等人格,印度政府也曾颁布关于街头商贩的国家政策,在对商贩进行管制的同时明确承认了商贩在城市发展中的重要性,并划分出一定区域赋予商贩们合理的经营空间,供商贩们进行摆卖活动。 可以看出,流动商贩在国际市场上依然占据着一席之地,国外

19、的许多国家已然认识到商贩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并极力赋予其与城市兼容的合理经营空间,赋予流动商贩更人性更合理的经营场所。 因此,无论从流动商贩的历史来源、人们城市生活的需求还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看,流动商贩的存在都有其深厚的土壤,他们的存在对于社会来说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只要流动商贩不贩卖明令禁止的不法商品,不做违法的事情,社会及政府应该包容他们的存在,给流动商贩一个生存发展的合理空间,促进城市健康和谐发展。 注释: 贾全全.浅析摊贩及其近代治理与整顿.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2).66-67. 上海政协.关于对流动摊贩实施疏导结合的人性化管理的建议.http:/shszx.eastday. 10com/node2/node4810/node5039/node5155/userobject1ai47629.html.2011/06/13. 江苏政府法制网.关于流动摊贩的法律地位及监管方式创新研究.http:/www.jsfzb. 陈杰人.给小摊贩生路是城管的理性转身.中国青年报.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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