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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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摘 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替代起诉轻微犯罪的措施,具有实现审前程序分流、减轻审判程序压力的功能。本文将围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当下的刑事司法的指导意义,结合我国当今刑事司法中面临的问题与矛盾,论述我国增设此项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 司法观念 司法效率 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程柯焙,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8-02 附条件不起诉是一个从外国引进的刑事司法制度概念。在日本相应的制度被称作“起诉犹豫” ,在美国则被称为“审判分流” 。就相似度而言德国的不起诉制度

2、比较接近国内学界所主张的附条件不起诉:有罪的而且罪名不是非常轻微的案件,可以进行相当有幅度的处理,但前提是要附加若干个条件,特别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要符合整个的公共利益豍。2004 年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对原有称谓“暂缓起诉”提出异议,认为这一称谓不够准确,建议改为“附条件不起诉” 。建议被采纳后便逐渐成为通行的称法。 从附条件不起诉所属的大外延考量,它应是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一种。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2或者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豎。但在

3、1996 刑诉法中,不起诉只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虽然三种情形中的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具有一定的检察权的自由裁量色彩,但在本质上未能脱离法定起诉原则。而附条件不起诉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这一诉讼便宜原则的具体体现,通过给予社会性考验来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也通过与起诉的分流给予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自觉负责的机会,从而有效的化解了形式冲突,提高了司法效率。2012 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又使附条件不起诉成为了关注的焦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未成年人

4、的附条件不起诉做出了规定,诚然,这一条文的增设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及控审分离跨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由于这一谨慎的尝试仅仅将适用对象限制在了未成年人、排除了其他更主流年龄段社会成员适用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我国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不因为这一初探而改变。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仍有待完善。 下面本文将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现实中的矛盾和问题,讨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建立并扩大可能适用对象范围的必要性。 一、是转变诉讼思想的需要 在我国 1996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检察院不起诉做了规定,所规定的三种不起诉情形将附条件不起诉排除在外。事实上,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多次被建议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但在 19

5、96 年的修改过程3中,基于“附条件起诉制度侵犯了审判权”这一理由,立法最终废止了附条件起诉,并将其改造成现行酌定不起诉。 根据陈光中教授的界定,我国现在的起诉原则是法定起诉为主便宜起诉为辅。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便宜主义在起诉决定的考量中所发挥的作用甚至连“辅”也不及。我国司法人员往往出于对起诉决定权的滥用的担心,过分严格控制起诉决定的裁量权。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的现象。可见起诉法定主义在我国司法人员心中根深蒂固,便宜主义鲜被重视。 上述两个现状,都反应了我国现阶段司法观念的亟待转变。首先,实际上检察院的起诉权与法院的审判并不存在交叉,但附条件不起诉的裁量权的确立的确会使一

6、些原本可交付审判的案件因不起诉而停止追诉,但这必然以为着审判权的被侵犯吗?法院主动追诉犯罪是大陆法系传统的职权主义做法,而现代刑事诉讼理论认为,不告不理原则是规范起诉、审判的一项黄金法则。即,作为审判机关,法院不得兼行控诉职能,且就审判范围而言,法院的审判范围受制于起诉指控的人与事。简言之,在未经起诉以前,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追诉犯罪,而且,法院审理的对象只能限定在起诉书的指控范围内。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已经得到了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其次,在报应刑思想字 19 世纪后期就已经逐渐被教育刑理论所取代,与此相联系,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逐渐受到冷落,起诉便宜主义则应运而生豏。

7、就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而言,刑事司法不仅仅是一个惩罚犯罪、实现正义的过程,更是司法机关采用最有效的方法挽救罪犯的过程。一个被判处刑罚的人4即使在接受改造后也很难完全的为社会接受,可见刑罚在改造人的同时也给罪犯打上了不良了印记。事实上,对符合条件的罪犯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正是“刑罚节制性”和“公诉权的合目的性”豐的体现。虽然就现状而言,不仅普通公众,甚至部分司法工作者仍有深重的起诉法定主义思想,不能理解对符合条件的犯罪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深意,但正是这种观念的落后才更需要在我国确立起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用实践的推行满满转变人民的司法观念。 二、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我国发展到现阶段,刑事案件数量大幅的增加

8、,这与司法机关审判人员的不足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此外我国目前的羁押改造场所也是人满为患,国家财政之处不堪重负。虽然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现状,但我国立法上确立的不起诉制度却依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据有关方面统计,1997 年不起诉人数占审查起诉案件总人数的 4.2%,1998 年则是 2.5%,其后一直都在 2%-3%之间徘徊。事实上,从我国近年来审判的结果看,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判处拘役、管制的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单处附加刑的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实都是可以采取不起诉处理的。在 2002 至 2005 年间,每年生效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拘役、缓刑、管制、单处附加刑及未成年被告人的

9、人数占到当年生效判决所涉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在 35.52%至 45.15%之间豑。其实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理性也不断提高。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效率与效益依然成为了人民中心的主要评判标准。如果刑事案件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还不分巨细的涌入审判程序,不仅极大加重审判负担消耗过度的5司法资源,而且即使经过繁琐的审判最后法律的正义得以实现,人们对之的关注也减少了,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也不能完美的达到。反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它可以将刑事案件在起诉之前得到分流,使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改造摆脱诉累,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让国家可以将资源投入到为社会关注、真正具有较大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的审判中去

10、;从罪犯的角度来看,它使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改造摆脱诉累,而且不起诉所附的条件一样起到了惩罚罪犯的作用附,达到了特殊预防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必然意味检察权的扩大,更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侵犯。判处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但是改造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事实上对于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偶然却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来讲,被判处短期自由刑极有可能带来交叉感染。羁押场所的主要羁押对象是主观恶性大、刑期较长的罪犯,日常管理中社会危害小、主观偶然的罪犯又不会与羁押场所的主体区分管理,因此这些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有极大可能沾染上其他不良习惯。一旦发生这种花费了大量资源而最终改造目的未达到的情况,司法的效

11、率、效益就更低下了。三、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需要 关于社区矫正的性质,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通说。总结起来可以归纳为刑种说、保安处分说、非监禁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多重性质说以及非监禁性刑罚执行说这样几种观点豒。刑种说和保安处分说是分别立足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两类国家的立法的,显然不适合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实践。而非监禁性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虽然也不是针对我国实践社区矫正的经验总结,但它是对世界范围内这一制度的普遍性6总结,因此非监禁性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对我国实践社区矫正是有借鉴意义的。 非监禁性的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说认为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刑与监禁性的审前措施相对应的非监禁性的执行方法。美国

12、的艾兹恩和蒂默就认为,社区矫正包括审判前的释放和转处方案、判刑前的调查、缓刑、居住治疗、其他刑罚替代措施如赔偿和社区服务等、释放后的替代措施如假释和中途训练营等。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使用对象与范围应该得到重新审视,从而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供制度的保障。首先,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不论是美国的社区矫正,还是大陆法系的社会处遇措施,其适用范围已扩展到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附条件不起诉早已纳入了社区矫正的使用范围。其次,我国检察院的审查环节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其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有相应的改造或惩罚措施以教育被不起诉人。社区矫正将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人置于社会机构或者居民组织

13、的监管之下,不仅可以将矫正的过程视为对之的考验,更可以规定其应为的义务,真正达到教育感化和改造的目的。最后,将更具有自由性的社区矫正作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时的非监禁改造措施,能使罪犯在相对轻松的氛围下感受到社会的温暖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而且社区矫正不会使人完全脱离社会生活,基本可以维持家庭生活使得婚姻关系得以健康存续,从而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注释: 豍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人民检察.2007(24). 豎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7豏兰耀军.论附条件不起诉.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5). 豐张智辉.论刑法理性.中国法学.2005(1). 豑顾永忠.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人民检察.人民检察.2007(23). 豒康均心,杜辉.对我国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质疑以社区矫正的性质为视角.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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