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摘 要 刑法修正案(八) 将社区矫正正式引入法律,这也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随之 2012 年 1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对社区矫正的诸多方面给予了细化,但还是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我国现有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基础上,结合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司法实践进行论述,以期弥补现有法律制度中有关社区矫正的不足,促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化。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队伍专业化 管理信息化 制度程序化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06-03
2、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一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豎监禁矫正是得把罪犯关押在高墙之内,不与外部社会相接触,在监狱或者看守所等关押之地执行刑罚;而社区矫正则是将罪犯融入到社会当中,在社区中执行刑罚,2享有比较大的活动自由。 第二,社区矫正兼具国家性和市民性。社区矫正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主导,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
3、志愿者协助进行,使得市民参与到国家管理中来,并能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社区矫正更加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将一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目的是为了让其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尽快地顺利回归社会。 二、我国现有社区矫正法规之不足 自 2003 年实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试点地区探索实践的相关依据主要是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两院两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 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指导文件。直到 2011 年,社区矫正在刑法修正案(八) 中首次得以合“法”化。2012 年 3 月 14 日第
4、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再次以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社区矫正。在此期间,于 2012 年 1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有力地推进了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顺应了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严格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豏 3办法的颁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
5、之前社区矫正实施依据凌乱、不成体系的弊端,推动了社区矫正的整体化、体系化,为社区矫正提供了详尽的指导,但是仍有其不足。本文在此就不在赘述其亮点,而是要对其不足进行解读、分析。 (一)社区矫正无“法”可依 办法是将各地的试点工作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矫正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从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实施到解除矫正整个工作流程,针对性、操作性更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 ,只是部门规章,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也因此,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授权,
6、司法行政机关担当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做法面临合法性问题。 (二)司法行政部门无处罚权 办法第二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按照我国现今的编制,司法行政部门是没有司法警察的,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理只有依靠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自己本身就非常忙碌,无暇处理这些事情,也因为受部门利益的影响,也不愿意去解决这些问题,所以万一出了问题,两部门之间就相互推卸责任,假如司法行政部门不能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可能得不到解决了。 (三)人员不足使得社区矫正管理不周 4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
7、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据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需要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建档、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监管审批、开展培训和指导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涉及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商量,但是依据现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科的人员配置,要完成这些工作是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的。虽然说司法所承担的日常矫正工作比较简单,但是涉及的面也很广,而其人员配置有的则只有 1 人或者 2 人,有的还兼任乡、镇政府职员,而且由于乡、镇政府工作繁忙,就无暇顾及司法所的工作,所以经常有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四)实行调查评估但摸底不清 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
8、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设立这项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由于现代社会思想比较自由、社会关系比较复杂,行动也便利,不会固定在一个区域内,可能今天在这个地方、明天在那个地方、后天又在另外一个地方,根本无法知道其详细地址,更不能了解到其实际情况。还有,中国虽然还是个“熟人”社会,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接触越来越少,周遭的人对其认
9、知就更少。综5合这些因素说明,要实行调查评估,彻底摸清楚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情况,还需要其他方式的配合或者主导。 (五)禁止令可破禁 办法第十二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这个是典型的中国式规定,一般加例外,这种立法模式本身我们无可厚非,但是既然要规定就得详尽,不能留有“尾巴” ,让执法机关自行去裁量,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是什么区域、什么场所呢?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是如何批准呢?是口头批准?书面批准?或者交付保证金后再批准呢?这些都没有规定,这样规定往好的方面说是增加了司法行政机关的
10、自由裁量权,但会增加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而从坏的方面说就是留给司法行政机关腐败的余地,这也让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钻法律空子。 (六)程序性规定不足 现如今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是多层面的,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等法律中都有所涉及,但规定地比较零散,他们之间的衔接也是空白一片,就比如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则规定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
11、上服刑的五种罪犯,而办法并未解决这一问题。另6一方面, “无救济则无权利” , 办法中有诸多的关于对矫正对象的处罚规定,而救济程序却没有规定,虽然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万一他们的这些权利被侵犯了,如何救济呢?办法没有涉及。 三、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现在有了社区矫正制度,也将其入法了,但是还是缺乏一个详尽的规定,即没有社区矫正法 。对此笔者将从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一)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 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
12、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这看似形成了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司法所为主导,其他社会机构、人员为辅助的社区矫正主体制度,但是目前因为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往往他们只负责只有他们能做到的事,而大部分事情则由其他机构和人员来完成,队伍比较复杂而不协调,因而我们必须促进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 1.严格社区矫正员选任制度 社区矫正员不仅是公职人员,而且还是罪犯的辅导员,因此社区教
13、7职员需要具备多种素质,包括职业素质,法律理论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思想素质,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意识健康;性格素质,热情开朗活泼、耐心细致果断、坚忍不拔自控力强等。因此在选任社区矫正员时,必须构建规范的职业准入机制,经过公开招聘、面试、审核、公示等环节,严格把关,保证社区矫正员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 2.推进社区矫正员培训制度 培训制度,是因社区矫正员的工作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进行有组织的学习、培训,培训制度的完善与否,关乎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因而必须推进社区矫正员培训制度的建立健全。第一,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员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以提高社区矫正员的工
14、作技能和水平;第二,建立处理突发事件、分析案例技能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员应急处理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第三,建立社区矫正员的进修制度,有步骤、有计划地选派优秀的社区矫正员到高等学校进修研习,提高其学历层次和职业发展潜力。 3.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固然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但还是得依靠其他社会机构、人员的协助才能完成,才能保证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是比较容易争取的社会力量,但是这些力量的法学素养可能不是很高,而律所、政法高校和高校法学学子就是很好的社区矫正社会力量,因此我们
15、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可以竭力去争取这些社会力8量的帮助,特别是高校法学学子,一方面可以将其课堂上所学知识学以致用,另一方面还可以积累社区矫正经验和其他司法实践经验,从而当其毕业之时就很有可能通过考试、竞聘等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 (二)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化 1.做好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办法中规定了调查评估制度,这能完善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不仅要涵盖当事人的信息,特别是电话联系方式,还得包括其家人、单位等各种信息,只有充分掌握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种信息才能更有效地对其进行矫正、管理。而且需要规定,如果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需要变更得经过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这样才能保证社区矫正对象
16、的信息完整,促进其与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一致性。司法行政机关也得定期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及时做出变更,这样才能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脱管、漏管等现象的发生。 2.实行指纹签到系统 在每个司法所设立指纹签到系统,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每周至少得按一次指纹,违者将解除社区矫正,及时收押。将罪犯置于“社区”中进行矫正,那么其必须得积极融入到这个“社区”当中,并定期向司法所报到,反映其思想动态和悔罪表现。但是现实中许多矫正对象就在第一次报到之后,就一直未与司法所联系,司法所也不能主动联系到他们。因此为了更好地对他们进行管理,实行指纹签到系统是比较有实效的。 3.建立电脑声控平台 建立电脑声控平台是指建立
17、一个由电脑控制的通过移动电话语音来9辨别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在“社区”内的信息平台。建立电脑声控平台,第一,就得采集社区矫正对象的声纹,并得保证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有移动电话。建立好这个平台之后,就由这个平台每天自动拨打社区矫正对象的电话,以确保其在“服务范围”之内,如果社区矫正对象不在“社区”内,那么矫正工作人员就得立即采取行动,将其追回到社区,并给以惩罚。 4.加强单位之间信息互通 现今是个信息社会,无论你处于何地、做了何事,都会有你的信息,通过 GPS 定位系统可以查询到你的所处之地,通过银行消费系统可以查询到你在何处取钱、购物。因而,只要各个单位之间能够保持信息互通有无,便可及时对社区矫正对
18、象进行管理。 (三)社区矫正制度程序化 1.有条不紊实施矫正方案 实施社区矫正就得先为矫正对象制定一个具体又可行的矫正方案。首先得根据法院和其他机关的法律文书材料及法律法规了解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并及时跟他们谈话,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悔罪表现;第二,通过走访与矫正对象有关的个人、单位,了解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犯罪类别、主观恶性、心理行为特点、家庭状况、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做到基本情况明了,基本事实清楚;第三,根据掌握的相关情况,明确矫正的重点、要点,做出一个完整而细致的矫正方案,并及时实施;第四,矫正方案开始实施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得积极进行跟踪走访、调查,并根据具体变化而调整矫正方案;最后
19、,得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表现并参照矫正方案的实施情况来决定是否宣布解除社区矫正,如果得继10续,那么就得及时变更矫正方案,如果社区矫正成功,那么就宣布解除社区矫正,至此该社区矫正工作就结束。 2.循序渐进开展矫正教育 “人是可以改造的” ,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实施矫正教育首先就得让矫正对象认知其犯罪事实,然后结合法律法规,帮助他们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其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然后得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
20、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各项美德,增强道德素养。其次还得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辅导,有些罪犯可能会因为违法犯罪而身心压抑,出现心理疾病,这就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一对一式地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提供心理疾病预防机制,帮助他们康复心理,健全人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最后,因为有的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时间长,对外面的世界比较陌生,有的罪犯是因为好逸恶劳而违法犯罪,因而对这些罪犯中有劳动能力的得规定他们必须参加社区服务,强制参与劳动,以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集体意识和纪律观念,强化社会责任感,修复社会关系,进一步得到社会的谅解和接纳。 3.必须建立矫正救济程序 一项权利的背后必须得有救济途径,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的权利。办法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规定了诸多权利,但是没有救济渠道,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