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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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论刑事辩护律师的独立性摘 要 从对中国法制进程有重大影响的“李庄案”着手,针对其中的刑事辩护律师是否应具有辩护独立性的问题展开探讨,分别分析了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与律师独立辩护观的利弊。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应采用相对独立辩护机制,并指出完善方法。 关键词 刑事辩护 律师独立性 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 律师独立辩护观 相对独立辩护观 作者简介:何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2011 级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非法学) ,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114-02 一、引言 “李庄案”已经过去多时,但时至今日,仍然有许多法律

2、工作者与学者谈及这个案子,因为该案对于中国法治进程来说具有不容忽视的效应,其中所折射出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去探讨。本文从李庄案的二审,引发论述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独立性以及与被告人的关系等问题。 李庄案二审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庄已经当庭认罪,但其辩护律师仍然坚持为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事后,法律界对此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并且产生了较大的观点分歧。北大陈瑞华教授的评论流传甚广,陈2瑞华教授的观点认为这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各说各话” 、 “大唱对台戏”的做法,不仅为控方提供了进攻辩方的武器,而且也很容易导致辩护效果的相互抵消,难以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那么辩护律师到底应该完全与被告人的意愿保

3、持一致,还是辩护律师应当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坚持自己与被告人不一致的辩护观点? 二、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 大部分实行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国家比较注重当事人意志的尊重,所以逐渐形成了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例如在美国违反被告人的意思强制其接受辩护人的辩护甚至是违反宪法的。 (一)有利方面 1.刑事程序的最终结果归属于被告人而不是辩护人,由被告人本人来决定辩护方针,才能真正尊重被告人自己命运的决定权以及个人尊严。2.一切辩护方针都由被告自己决定意味着辩护人如若想要劝说被告人实现有利的辩护,将会把辩护策略等详细地告之被告,这样增进了被告人与辩护人的交流,有助于被告人作出理性的决定。 (二)弊端 1.在律师职业

4、越来越商业化的今天,若律师完全遵从被告人的意志,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容易沦为为真正的罪犯洗脱罪名的工具。 2.当事人并无法律专业辨识能力,在受到羁押被控告的重压状态下,很容易作出不合理的选择。 3.律师过分地听命于被告人,容易滋生律师帮助被告人作伪证的行3为。 4.在死刑案件中,若当事人希望认罪被判处死刑,而辩护人认为有避免死刑的可能性,这时若不违反当事人的意志让其被判处死刑,这种做法就错了,因为选择死的权利通常是不被承认的。 5.在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意见不一,且经多次劝说均无果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很可能会选择退出代理关系,这样的退出对于被告和辩护律师都是极其不利的。 6.辩护律师过分地遵从被告人

5、的意见与决定,会导致凡事都得与被告人商量,所有的决定都得等被告同意才能执行,工作效率大打折扣。 三、律师独立辩护观 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的国家大多遵从律师独立辩护观。从理论上讲,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他不得实施任何带有追诉性质的活动,因而独立于作为国家刑事追诉官员的检察官;(2)他不得将个人对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判断作为进行辩护活动的准则,因而独立于裁判官;(3)他不得为追求对被告人有利的诉讼结局而不择手段,以至于违背了法律和正义,因而独立于作为其委托人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在刑事审判中的独立地位也主要由与上述三方面有关的规则来加以保障。 (一)有利方面 1.具有

6、法律专业知识的辩护律师比当事人本身更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律师具有专业技能以及旁观者的冷静。 2.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因为如若允许当事人强迫辩护律师遵从当事4人的要求,很容易导致辩护律师实施损害社会利益以及第三者利益的行为。 3.如果所有的辩护意见都由被告决定,没有辩护律师将不相关的或者次要的问题过滤掉,那么将会大大增加庭审的工作量,影响庭审的效率。 (二)弊端 1.律师在与被告人不为纯粹委托关系下时,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涉及到两种不同的利益,一种是被告人的利益,另一种是社会公众利益。这两种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会发生冲突,难以协调。 2.对于被告人来说,不一定辩护律师所认同的被告人的法

7、律利益就是被告人所希望的最佳利益。独立辩护观很容易忽视被告人的其他重要诉求。 3.辩护律师的利益并不总是与被告人的利益一致。辩护律师对自己个人利益的关注,很可能导致他会有意或无意地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选择辩护意见,很有可能牺牲被告的利益以实现其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4.若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各执一词,一个表示认罪,而另一个坚持作无罪辩护,例如“李庄案” ,确实会使辩护效果相互抵消,对最终结果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5.辩护律师盲目地注重自己的辩护策略,不考虑被告人的意志,容易影响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这样会影响辩护效果,甚至会导致双方委托关系解体。 四、我国应采取相对独立辩护观模式 5通

8、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与律师独立辩护观各有利弊。从我国的法治观念与诉讼模式基础来看,我国更接近于职权主义诉讼国家。在我国,整个庭审基本上是由法官主导的,而且整个庭审都只围绕着发现真实的主题而展开,并不像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国家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那么紧密。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应更加注重辩护律师的独立性,以其为核心,以期在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以保持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恰当距离,向相对独立的辩护模式转变。 (一)我国应坚持律师独立辩护的基本方向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

9、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对该条的权威解释,“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律师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活动,独立履行职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 ”豐另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 5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

10、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学理论述来看,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辩护观,当被告人的意志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时,律师可以违背被6告人的意思而以对事实和法律负责的精神进行独立辩护。 2.在辩护人与当事人意见相左时,律师独立辩护从形式上看可能会违背被告人的利益,但在实质效果上却是忠实于被告人的利益的,是被告人利益的真正体现。就如同台湾学者林钰雄先生所指出的:“在被告利益与被告意思冲突时,最能彰显辩护人独立于被告意思之外的自主地位。 ” 3.由于控辩双方的地位不对等且差距巨大,需要辩护律师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来平衡与监督。一方面,促成控辩平等;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律师的参与,使得控审的司法行为及整个程

11、序有了一个第三方的监督力量,保障了国家司法程序的正当性。 (二)律师独立辩护的界限 1.应加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的义务,虽然律师具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不是最终庭审结果的承担者诉讼主体,过分强调律师独立辩护会损害被告人的正当利益。 2.大陆法系国家刑诉理论有一个通说,就是把辩护律师的权利分为“继受权利”与“固有权利” 。所谓“继受权利” ,即该权利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有,而由辩护律师代为行使,如申请回避的权利、提起上诉的权利等;而所谓“固有权利” ,则是指辩护律师基于其辩护人地位而特别拥有的权利,如阅卷权、会见交流权、调查取证权、出庭辩护权等。律师在行使继受权利与固有权利时,应当有重要

12、的差别。在行使继受权利时,由于该权利的主体为当事人,只是由辩护律师代为行使,所以此时辩护律师不能违背当事人而行使该项权利;而在行使固有权利时,7由于该权利的主体就是辩护律师,所以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行使该项权利,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所以在“李庄案”中,辩护律师与当事人李庄的意见不一致,一个认罪,一个作无罪辩护,该行为并不无妥。因为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权利属于固有权利,可以不与当事人意见一致独立行使。而在面临继受权利时,辩护律师就不能再独立行使了,这是独立辩护的一个界限。 3.律师的独立辩护不能在实质上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例如在庭审中,当事人拒不认罪,而辩护律师却作了罪轻辩护,虽然出

13、庭辩护权属于上文提到的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但这样的行为会导致不利于被告人的法律后果,所以是超出界限的不合理行为。 五、相对独立辩护机制的完善 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建设与监督机制。律师的商业化趋势已经愈发明显,这样会有损害当事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危险,为了实现律师的独立性功能,而又要保障被告人的利益,需要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与监督。 2.建立刑辩护律师辩护无效制度。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该条文规定得过于简单,实际操作的可行性较小,而且规定的力度不够。如果有确切证

14、据能够证明辩护律师不负责任或没有达到一般委托辩护水平,造成对被告人不利的结果,该结果应当视为无效。应当由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或由法院重新指定辩护人,重新进行辩护,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利益。 8注释: 陈瑞华.律师辩护能完全独立吗.中国律师网http:/ 474484.html. 陈瑞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中国律师.1996(7). 吴纪奎.从独立辩护观走向最低限度的被告中心主义辩护观以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辩护意见冲突为中心.法学家.2011(6). 王胜明,赵大程.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鞠启.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刍议基于诉讼结构和制度目的论视角的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 年 12 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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