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存疑时言辞证据的认定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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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存疑时言辞证据的认定技巧【摘要】2011 年 6 月 1 日,广州市惊现一起命案:火车站搬运工杨金元(下简称杨)被发现被人杀死在房间里。10 天后警方侦破此案,杀人者为案发当天与杨邂逅并到其家中“借宿”的 18 岁少女旋楚琦(下简称旋) 。据旋口述,当日她借宿于杨所租出租屋,杨对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非法要求,出于自我保护意识,旋不小心将杨杀死。最终被告少女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4 年。该判决引起巨大争议,主流舆论一边倒支持女孩。然而,回到案件事实本身不难发现,此案中的诸多细节,表明事件背后其实另有隐情,本文旨在从纯法学的角度出发,分析这一无旁证杀人案件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并由此引申出关于言

2、辞证据的认定这一具体法学方法的思考。 【关键词】存疑;言辞证据;认定;无旁证 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一)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体现的是一种紧急权,意味着在紧急状态下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已不可能,而赋予个人以紧急权,允许其通过损害一定的利益来避免合法权益受损。在本案的判决书里,法官认为旋的行为可以分为两段:第一段是双方争抢夺刀时旋乱捅到杨至其倒在床上,第二段是她害怕杨会起来报复,开始砍他的头部。倘若旋的口供属实,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首先,旋与杨年龄相距悬殊,在杨将旋诱骗至出租2屋并对其提出发生性关系的非法要求时,这样一种违反法律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确属存在

3、着实际不法侵害的客观情况,排除了旋“假象防卫”成立的可能性;其次,在旋表示拒绝后,杨以“如果不从,就杀了你”之类的语言进行威胁,表明杨对旋的不法侵害当时是正在进行着的,在这阶段旋所实施的自卫行为不属于“防卫不适时” ;再者,从主观上讲,旋的行为是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的对象也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所以,这段时间的行为可以构成正当防卫; (二)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够构成防卫过当? 就本案而言,旋的第二阶段无疑属于假想防卫,因为杨当时伤情严重,后经法医鉴定,就算没有旋第二阶段的行为,杨存活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那么在第一阶段,旋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防卫过当呢?在我看来,旋的行为在强度和力度

4、上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力度,从而使得正当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正当的侵害行为。事实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在造成被防卫者重伤或者死亡的案件中,由于没有独立的罪状与法定刑,往往是按照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情况处理的,而具体处罚,则根据重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防卫过当的原因和条件,防卫过当所保护的权益和其侵害的权益、行为人对重大损害的罪过形式以及社会舆论等综合确定。 (三)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假想防卫? 就旋的后一段行为而言,属于对客观情况的错误认识,杨事实上已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但旋仍实施防卫行为,构成假想防卫,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正当防卫是公民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同违法犯罪作斗争3

5、的一种合法行为。由于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也可能存在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一种基于对客观事实认识错误因而使动机和效果相矛盾的行为。假想防卫是对臆想中的所谓“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因而本质上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二、对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法学方法论思考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之一,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和前提。对本案上述法律分析的前提是:作为一起没有旁证的凶杀案,旋的口供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这是刑法上一条古老的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

6、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 “是指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 “持有最近被盗财物”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推定规则,其典型的判例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73 年审理的“巴恩斯诉合众国”一案。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原审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如果(被告人)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持有最近被盗财物通常就是一种旁证,你们可以合理的据此作出推断并依据本案中证据表明的环境情况认定该持有人知道那些财物是赃物” ,并最终维持了原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就本案而言,被告对疑点的解释、对自身所处危险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过当、假

7、想防卫行为之必要性、迫切性、合理性的辩解,却需要建立在可理解、接受、合乎常理的范围内,否则嫌犯在没有旁证杀人后,均可凭编造谎4言逃脱法律惩罚。根据旋的口供,杨提出要发生性关系,她开始不同意,杨打她威胁她,她很害怕便假装同意,让杨金元先去洗澡。不过并没有乘机逃跑。对此,她曾辩解说是因为杨金元将门反锁。但在公诉人追问下,她承认杨进屋后仅仅是将门带上,并未刻意上锁。接下来的做法更让人感到匪夷所思:旋不但没有乘机逃跑,还从墙上拿了一把匕首,等着杨洗完澡出来。接着杀死杨后,她从杨的钱包里偷走 300 元钱(庭审时改称 100 元)就医包扎伤口后又回到屋内,找到 10 元零钱,在阳台上呆了一夜,第二天一早

8、离开。她之前正是因没钱住宿才跟着杨金元回出租屋。 就本案而言,旋的辩解存在以下疑点: 1、自愿到陌生男人出租房(少女说法:被诱骗) ; 2、承认曾答应发生性关系(少女说法:用来骗受害者) ; 3、有机会逃跑却没有跑; 4、捅伤受害者后没有报警,将其杀死灭口。 因而,不排除金钱冲突的可能性。 事实上,这当中涉及到一个法学方法中的言辞证据的认定问题,因其取得方式的特殊性,它成为了一种间接证明的方法,通常只能成为推理的基础,而非做出结论的充分条件。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认定,显得尤为困难和复杂。本案的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构成了法律工作者认定案件发生事实的唯一证据,这时对犯罪嫌疑人口供

9、的审查和认证,成为了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就本案而言,口供的可靠性在实质方面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51、口供内容是否合理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从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结果等各个方面,分析旋犯罪时的现实状况,以此来判定其实施犯罪行为之时的主观恶性(前已述及,故在此不多做赘言) 。 2、辩解、陈述的动机 就本案而言,旋辩解、陈述的动机很明显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寻找合理的动机和理由,以期最大程度为自己开罪。 3、供述是在哪种情况下做出 就本案而言,旋的供述在庭审时做出,这时排除了刑讯逼供成立的可能性,因而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供述内容前后有无矛盾 这一点,在无旁证杀人案件的口

10、供认定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在只有犯罪嫌疑人一人的供述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的情况之下,其所言的真实性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其所言的逻辑性之上。即:一个人犯了罪,在没有其他任何佐证的前提之下,法官对于此人罪行的认定可以经由其供述来判断。而出于对自身的保护意识,供述之时此人肯定会尽力为自己开脱,陈述与案情不符的虚假事实。此时需要法官具有高度的职业水准,秉承其作为法律工作者惯有的严谨、缜密的思维模式,通过一系列的逻辑推理、论证和解释,从此人的供述当中找出前后不一、互相矛盾的地方,从而推断、还原出整个案件的真实面貌。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99 62郑崇智.刑事证据三性审查判断技巧J.人民法院报,2011 3乔恩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316319 4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 ,台大法律系发行,1998:44 作者简介: 杨南(1992) ,女,贵州遵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 2010 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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