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法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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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法律分析内容摘要:生态文明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战略布局,表明生态文明建设事关小康社会建成和现代化的实现。生态文明在不限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正视、保障生态利益,实现社会永续发展,这需要跳出传统利益格局,重新协调相关利益。建设生态文明,法律作为利益均衡的“调节器”首当其冲。文章从法律的视角首先分析了法制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进而分析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通过利益协调实现的秩序、公平法律价值;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应遵循的法律原则,最后,提出利益协调中立法理念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中的制度建构思路。 关键词:生态文明 利益协调 法律价值 法律原则 生态文明建设

2、中法制的重要保障作用 (一)利益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态环境对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这种需要发展到一定程度,使生态利益具有了自己的利益空间,在文明形态上体现为生态文明。在其他文明形态中,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自然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人类社会时常有生态公益与经济公益、生态私益、经济私益间的冲突。社会由许多相互竞争的“利益”构成,对这些利益造成的冲突如果不能加以约束,就会导致动乱和无政府状态。生态文明不仅肯定、保障生态利益,还提出在保障生态利益的基础上融合物质文明、2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使各种利益形态都能得到均衡、优化,以获得社会、生态的良性发展。因此,利益协调是生态

3、文明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生态文明是通过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达到经济、社会、生态的和谐发展,形成多赢局面。 当前,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中都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报告均体现了必须提高生态应有利益,尊重自然发展规律,重新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均衡,才能满足自然环境对人类的需求,从而达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人类文明才能持续。 (二)法律是协调利益的有力武器 在社会关系中,利益的实质是一种矛盾。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在物质化的人的世界里,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人与群之间的对立,以至于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都最终由利益所引起,都是一种利益的对立” 。在长期的工业文明发展

4、过程中,我们一切都是以经济利益为重心,造成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社会利益失衡局面,进而影响人与人之间、利益和代际之间的利益冲突,阻碍了生态文明和社会和谐。 法律对人的意义就是保障和满足人的需要。当物质生活达到一定水平,生态利益就凸显出来,人们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法治社会的最佳选择就是要求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对生态利益加以保护。德国法学家赫克说过:“法律不仅仅是一个逻辑结构,而是各种利益矛盾的平衡” 。因此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关系,法律通过对生态利益、经济利益、生存利益、发展利益进行确认、维护、限制和分配,完成其社会控制的基本使命。在多元化利益并存与冲突的社会,法律是作为社会衡平多元3利益的首

5、选权威性工具,法律通过确立、保护多种利益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具体法律制度。因此,生态利益的法律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利益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实现的法律价值 (一)秩序 秩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秩序和自然秩序中。这里的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人们长期对资源的无序掠夺导致自然生态秩序的混乱,进而导致人与人及人与自然之间秩序的紊乱。而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法律追求的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包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文化秩序、行政管理秩序和其他社

6、会公共秩序,但不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秩序,即环境秩序。生态文明追求的秩序是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社会秩序和谐的同时,把人与自然之间的生态自然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取向,是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谐发展的环境秩序。 生态文明秩序观使法律着眼于人类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注人与自然之间的有序性,并尽人类所能去维护和恢复这种有序性,在承认生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外,也承认了生态自身的内在价值和生态效益,通过法律调整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把利益冲突和利益损失尽量降低最少化,收益尽量增大最大化,达到经济、社会、环境和谐有序发展。 (二)公平 公平是法律价值之一,为实现社会公平,法律必须充分保障个人权4利。耶林指出权

7、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对生态利益进行保护就是对环境的公平。生态文明建设中,没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就不会有和谐发展、永续发展的基础,利益冲突仍会存在。生态公平主要指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任何主体环境利益受到侵害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任何主体违反环境义务的行为都要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处罚。 生态文明建设中利益协调的法律原则 (一)同质共生利益最大化原则 利益最大化原则既是法律调整原则,又是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该原则适用于非对抗性利益冲突,因为利益有冲突性一面,也存在共生特质,这就为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可能。 在生态

8、文明建设中,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均为人类的生存和生活质量要求,是同质同源的,共生为人类的基本利益。生态公益和经济公益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政治理念,生态公益有赖于经济良好的发展,而经济发展也依赖于承载范围内的自然生态,并由此带来个人的私益,当这些利益在协调均衡状态时,就实现了利益最大化。 (二)紧缺利益优先原则 紧缺利益优先原则把最必要的利益作为利益协调均衡的调整原则。人类需求的层次性决定了利益的层次化,经济利益表现出更多的私益性、短期性,而生态利益具有更多的公益性、长期性特点。在不同发展阶段,紧缺利益表现形式不一样,在经济发达的生态文明小康社会,人们更重5视生态环境质量,生存环境质量的改善是紧缺利

9、益。在经济不发达时期,人们温饱问题没有解决条件下,生存利益紧迫于生态利益。因此对于立法者而言,基于公平在立法或制度设计中应优先考虑最紧缺利益。 (三)公益优先原则 生态利益内容多样,既有个人利益、集体利益,也有国家利益;既有公共利益,也有私人利益。生态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具有优先的地位。由于作为公共利益主体、内容的不确定性致使利益冲突时,生态利益容易受损。同时社会生活中,利益主体的偏私性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容易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缺失,引发利益冲突。再次,和经济利益相比,生态利益的益处体现不明显,容易受到忽视。这些因素决定了法律应当偏重强调公益的维护和增进,才能实现使命。 生态文明建设中

10、利益协调的法律制度构建思路 (一)立法理念方面树立可持续发展思想 法律理念是法律所蕴含的价值取向或精神向导,是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石。保持人与自然和谐,达到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律的应然性,如果环境法不能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利益的均衡,就没有达到这个法律部门应当产生的社会作用,因此环境法应当保障生态利益,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 我国环境保护类法律法规,从利益格局上看,颁布于改革开放之初的环境保护法沿袭传统部门法,并把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秩序利益与生态利益一道作为环境法保护的利益类型,这符合当时的社会状况。在生产力欠发达时期,各种利益客体中,经济利益处于首要位置,法律6制度的设计也以保护经济利益为主,这样使

11、社会物质财富迅速积累。这种利益格局在立法目的上表现最为明显,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都把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为法律追求的目的,可持续发展并没有得到全面体现。经济利益至上,短期利益优先是许多法律制度设计中潜移默化的思想。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理念契合了生态文明的价值目标,强调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统一,主张在利用生态经济利益的同时保持生态环境的生态利益和精神利益,达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更准确地反映人和自然是相互依赖的主体,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均衡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及社会利益,才能实现社会永续发展,片面强调一方都是不可取的。 (二)完善利益协

12、调的制度构建 利益协调需要制度建设,利益体制就是在社会根本利益制度基础上建立的利益具体分配、保护、实现形式的总和,即利益的具体分配、保护和实现体制。利益协调的社会控制分为内在控制和外在控制。内在控制即指某个人对群体或社会的规范的认可。社会规范内化为个体内心行为规则时,个体就会自觉遵守。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内化控制依靠加大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完善公共参与制度等措施实现。法律制度是一种外在的社会控制实现方式,只是诸多社会控制方式中的一种。法律制度对均衡利益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它并不会自发形成,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利益关系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生活质量多样性需求导致动机选择多样性和多层次性,在生态文明

13、建设中体现为利益多样性,因此在7制度选择方面需要体现制度的公正性。 1.生态公益和经济公益间的利益协调。生态文明在承认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制约性基础上,把人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污染和生态破坏与经济行为共生。两者利益协调在于解决利益减损填补,故围绕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补偿原则设计相关制度,比如清洁生产制度和循环经济制度。这要求政府通过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内化经济公益和生态公益矛盾,使其成为利益的互补促进,把经济公益和生态公益损耗降至最低。 2.生态公益与经济私益间的利益协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追求经济私益过程中产生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环境法律通过确立环境责任原则,运用行政

14、强制、经济激励和行政指导等实施机制,对被损害的环境公益进行合理补偿。这体现了污染者不仅要预防、治理污染,也要承担公益性环保责任。在生态公益和经济私益冲突中,由于生态公益的易受损性和严峻现实,法律必然注重对生态公益的保护和促进。 3.生态公益和生态公益间的利益协调。环境公益不同的表现形式决定了环境公益冲突的广泛性,但均属于正当权益,环境法强调环境公益的共生双赢。在区域生态公益矛盾中,行政区域、流域间及国家与区域生态矛盾是常见表现形式,对这些冲突,在公平、合理限制及公正补偿基础上,完善资源核算制度、主体功能区建设制度及生态补偿等制度。 4.生态公益和生态私益间的利益协调。生态公益和生态私益的矛盾冲

15、突主要表现为生态利益受损救济问题。生态公益和生态私益是相互依存共生关系,但目前生态公益受损后救济方式缺失严重,因此在法律制8度上应完善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完善司法救济机制,扩大诉讼外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对环境利益的救济应重在行为救济,而非金钱补偿,同时拓宽救济机制,尝试社会化救济方式,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使环境受害者能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并能减轻企业因巨额罚金而面临的破产风险。 参考文献: 1.唐代兴.利益伦理.人民出版社,2001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章若龙,李积桓.新编法理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 4.卓源泽.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 5.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 6.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戴维波普诺著.李强译.社会学(第 10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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