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试论深化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制度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规正式实施至今已经将近半年,此次修正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行大范围的更新。这一修正不仅要求公诉人员加快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还对公诉部门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和载体提出了新的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实践司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 法律监督 公诉环节 检务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52-02 一、问题的提出 专制政治和民主政治的根本区别在于主权是否在民。在民主政治中,司法权的本质是人民权利,所以我国的司法又叫做“人民司法” 。既然是民主,就与
2、公开须臾不可分,没有公开何谈民主,正如英国法律谚语所说“争议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在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过程中,社会对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和结果都越来越关注,不仅要求检察机关公开职权职能,还要求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办案程序公开透明。这些要求具体说来,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如何做好公诉环节的检务公开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 二、公诉环节检务公开现状和缺陷 2检务公开制度实施的依据,是 1998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试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十条) 、1999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以及
3、2006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三个文件。这三个文件对检察机关整个检务公开工作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具体每个部门的检务公开工作都有相关的规定,体现了民主社会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要求。在公诉部门落实检务公开制度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 第一,偏重制度性,忽视服务性。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中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出发点是是民主法治,目的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更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期待。但是,基层检察院在落实检务公开制度过程中,往往把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权运行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实现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方式。检察机关在落实检务公
4、开制度时,往往只是作为年终总结的一项工作内容。上级部门考核时,不被追究责任,不被扣分,就是检务公开工作的全部要求,根本不会考虑是“权力性”还是“权利性” ,是“管理性”还是“服务性” 。 第二,公开形式大于内容。很多检察机关都在做检务公开,一般采取检察开放日、检务公开栏(或板) 、法制课堂等等形式。各种检务公开的形式意义远远大于其实质内容。不论何种形式,往往法律条款多,详细解释少;简单案件多,热点焦点少;宣传教育多,讲解说明少;公开范围小,次数少等等。检务公开工作有项目,但是没有实际效果,人民群众不满意。 3第三,执行规定不到位。在检务公开的实践中,如刑事案件诉讼权利告知浮于格式,权利义务内容
5、不具体;主动公开基本缺失,依申请公开往往能推就推,能躲就躲;应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的重大案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不及时通报甚至不通报;对于“三类案件” 、“五种情形”听取人民监督员意见更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业务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基本没有开展过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三、深化公诉部门检务公开制度 (一)加大公诉部门检务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密度 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完善,法律工作者往往投入较大的精力进行学习和研究,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人民群众则不然,需要更多的宣传和解释,才能对新法、新制度、新权利义务有深刻直白的理解。增加检务公开的方式、加大检务公开的广度、深度和
6、密度是检务公开的新要求。检察机关的宣传的检务公开往往局限于一年一次的检察开放日,半年一次的普法宣传,密密麻麻没有重点的宣传栏,内容也只是阳春白雪般的法律条款,宣传的时间往往是工作日。传统的检务公开不能达到有效告知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宣传检察职能的目的。要加大检务公开的广度、深度和密度,首先要扩大检务公开面。辖区内的各学校、各社区、各工厂都是宣传的重点。法制教育对对大、中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意识教育,不断更新大学生的法律法规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也能逐步培养大学生理性思维的习惯,减少校园罪犯,培养能维护自身合法4权益的中坚力量。
7、社区、工厂是法律知识的饥渴区,及时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为人民群众解决法律问题提供合法手段,也提高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热情。其次,应当增加检务公开的次数,每次从不同角度对新刑事诉讼法进行宣讲,使检务公开更加周全。最后,要求检务公开由条文到立法思想,深刻透彻,力求检务公开的深度。 (二)扩大公诉工作检务公开的内容 “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社会公开检察信息, “检察保密”则要求检察人员保守检察工作秘密。检务公开是原则,检务公开的例外就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初要求的“检务十公开”只是职能部门的性质和任务、权利和义务、职责范围等程序性的内容。检察机关往往对人民群众反
8、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业务工作人员的投诉情况、对群众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等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避而又避,缄默不谈。扩大检务公开的内容,有利于消减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不信任,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第一,及时公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法律问题解决情况。比如劳教制度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如何监督劳教制度的执行状况。第二,及时公布对检察工作人员投诉情况。检察人员履行职务的情况直接关系到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的形象,直接影响司法公正程度。检察机关一方面要对检察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暴露的检察人员履职问题要及时清查并公布。第三,及时公布
9、办理的有影响力的案件的处理结论、依据和程序。近年来发生的部分刑事案件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比如李天一轮奸5案,检察机关如何处理,法律依据如何,都应及时公开。 (三)多种形式开展检务公开 对检务公开,现在多采取检察开放日、派发小册子等方式。这种宣传呆板而又面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改进,采取多元的方式开展检务公开工作。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宣传公诉工作。通过案例说明检察人员任职资格、诉讼参与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权利义务,阐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规则等等。这种直观生动的检务公开的方式应当更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其次,以动漫、影视等视频形式宣传公诉工作。动漫、影视往往比生硬的文字对大
10、众更有吸引力,且能记忆深刻,通过活泼形象的形式进行宣传,更能实现检务公开的效果。第三,畅通网络宣传。我国网民已达 5.38 亿,无疑网络已成为现在最快的传播方式,通过网络进行检务公开可以更加快捷更广泛。比如微博互动,能及时了解网民的需要,发现大众的需求,检务公开的针对性更强。第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案件,通过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解释法律法规,宣传检察机关办案制度,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公正严明的良好形象,消除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第四,建立健全检察听证制度。检务听证制度主要是针对拟不起诉案件,指检察机关作出裁决之前,为了保证裁决公正、合法,而广泛听取各方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一项民主制度。检务听证的程序可仿效行政听证的程序,包括:听证的提起、听证的准备、听证的举行、听证的费用以及听证的处理等,以制度规范检务听证,发挥听证制度内在的民主价值。 构建公诉部门检务公开制度是司法透明、保障人权、保障程序公正6的客观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推广模式是目前深化检务公开制度的最佳模式。做好公诉环节检务公开工作,不是简单的由上而下的制度问题,重要的是培育民主的土壤,强化检务公开的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