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下的我国社区矫正摘 要 诉讼与非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两种手段,诉讼最终最后的手段,非诉讼是优先适用的手段,在这两种手段解决纠纷的方法、成本上非诉讼的代价最小,更利于矛盾的化解,两者有效的衔接的载体是目前我国正在日益重视的社区矫正。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有效衔接,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进行全面检视,以期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关键词 诉讼 非诉讼 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杨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青年课题项目主持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后。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
2、115-02 “在我国现阶段,以国家追诉为特征的现行刑事司法仍然占主导地位,在预防和控制犯罪及减少犯罪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社区矫正虽然在稳步推进,但只是是与现行刑事司法并行的第二条修复犯罪的道路”豍因此,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指导下,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进行全面检视,以期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的现实判断 2003 年 7 月为推动我国司法体制上的改革与完善,由司法部牵头,2会同司法实务部门进行社区矫正方面的制度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根据通知的界定:
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豎。在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 2005 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和中央政法委批准,2009 年 9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并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部署
4、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豏。 在近十年来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在社区机制建设、制度建设、体系建设、财政保障、人员培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其作用和效果得到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机关、团体等组织的肯定。但“不容否定的是,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矫正项目、经费保障、立法、社会化参与等方面,上述问题制约该项制度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发挥”豐。 二、诉讼与非诉讼衔接与社区矫正的关系 社区矫正的产生与发展,来源于行刑社会化的思潮,这一点与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有暗合之处,因此,从诉讼与非诉讼3衔接的视角探讨社区矫正,能推进社区矫正的不
5、断完善,反言之,社区矫正也是践行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一种重要的非诉途径。两者互相依赖,共同推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是社区理论的基石 面对国家的司法资源紧缺,人、财、物还不是很富有现实状况,强化社区矫正,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是一条可以思考的思路,正是这点,才导致社区矫正在实践中过于将社区的作用工具化,不仅忽视了社区在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时的主体人格地位,而且对所修复关系的核心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利益重视不够。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对遭受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 ,其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修复、加害人能够重返社会以及社区重新恢复安宁的秩序。质言之,被害
6、人、犯罪人和社区都是修复过程中的主体而非仅仅当做工具来使用。 “社区矫正是一种全新的犯罪人处遇模式,强调依靠社区工作人员对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和通过犯罪人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来忏悔其内心的罪孽,矫正其行为恶习,以便能顺利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是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桥梁”豑。 (二)社区矫正是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具体运用 从域外的实践可以得知,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运用是丰富多彩的,表现为多维度:“既有诉讼层面的运用,也有非诉讼层面的运用。按照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理念,社区是其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社区不仅是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修复对象之一,而且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必须在社区中才能得到有效的修复。诉讼与非诉讼衔接
7、强调对犯罪人处理的4场域从传统的国家转移到社区矫正,广泛吸收社会资源,充分利用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的手段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因此,社区矫正可以看成是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具体制度展开与运用。 三、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方法案件的转处 转处(division) ,或称转向处分、司法转处等,起源于 20 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儿童保护运动(Child 一 Savers 一 Movement) , “换言之,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尽量不去审判,交由社区处预,更利于青少年的改造,强化教育手段,避免交叉感染,二次犯罪。因此转向处分,可谓以辅助代替刑罚 (Hilfestattstrafe)之措施
8、也。可予转介处分之少年犯,仅限于轻微犯罪之行为者(Bagatellter) ,并非所有少年犯人。 ”豒按照安塞尔的说法,所谓转处是指人民争取公共和私人的帮助以及利用调解程序,并且通过某些非官方机构和团体的介入,避免使冲突诉诸刑事诉讼。随着转处计划的开展,目前转处已经扩展到成人刑事司法中。 “对符合转处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社区矫正中心或者人民调解机构组织。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过失犯罪的案件,一般指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安侦查阶段、检查起诉阶段,只要发现案件符合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条件的,在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上述机关可以提出意见,把案件转到社区矫正中心处理,
9、由社区矫正中心提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司法方案,最终促成加害人和被害人和解与关系的修复”豓。 第一,在公安侦查阶段案件转向处罚。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5件;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豔。 “刑法的有关规定赋予公安侦查机关撤销有关案件的权力,其范围是仅限于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轻微犯罪、轻罪的案件,公安侦查机关不能扩大自由裁量权,要按照办案制度,移送检察机进行处理”豖。对轻罪以及轻微犯罪,在公安侦查阶段是否能适用
10、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值得商榷,因为公安侦查机关不具有自由裁量权。在此阶段日本的轻微犯罪处分制度可以借鉴,日本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具备自由裁量权,在案件侦查结束后,认为罪轻、轻微犯罪,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授予侦查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要做好监督。 要严格限制在公安侦查阶段案件转向处分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情节轻微案件应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案件。对于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可以放宽至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豗。 制定严格的案件转处程序。案件转向处分首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罪
11、,要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向受害人真诚认罪,要有悔过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征得受害人的谅解,达成谅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豘。其次是司法行政人员,主持调解,把加害人、受害人、社区的负责人,必要时可以邀请学校、医院等部门的负责人召开圆桌会议,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让加害人感受到犯罪的耻辱感,真诚的认识到犯罪是对社会关系的破坏,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受害人伤害,给社区6的关系带来破坏。 第二,审判阶段的案件转向处分。开展社区矫正的十年来来,主要包括:“法院判处或决定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也可由监狱机关和公安机关决定)五种类型,就目前的五种类型来说,其决定程序存在着程序不透明
12、、暗箱操作、被决定人权利无法得到保护、缺乏被害人参与等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度的构建予以完善”豙。 四、对未来社区矫正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设立完善社区和解中心或者调解组织 现在的社区矫正服务机构与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有诸多理念相同,但社区矫正更体现了一种国家权力的影响,侧重于矫治犯罪人,其目标是使犯罪人再次社会化而正常的重返社区。在体现利益核心方,即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主体性方面,社区矫正尚缺乏自觉性的认识。 “换言之,目前的社区矫正机构对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平等对话的平台建设还不够完善,加害人与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还不够充分”豛。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是随着被害人保护思潮的兴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其更重视被害人、
13、加害人和社区利益的保护,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社区的良性互动来实现社会正常关系的修复。因此,要在社区矫正中贯彻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基本理念,在社区中设立一个能够为被害人与加害人平等沟通与对话的平台就至关重要。 “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不但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加害人矫正上,还需要重视各种被犯罪所破坏关系的修复 ,包括被害人、加害人与社区之间的关系” 。只有这样,社区矫正才能真正达到改造犯罪人7的目标,并构建一个更加美好的和谐社会。 (二)关注加害人,加大从监狱矫正向社区矫正转化的力度 目前,我国对犯罪人的改造、矫正主要是由监狱来执行,按照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理念,对犯罪人的改造、矫正,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
14、社区矫正是主要的载体。首先,确立社区矫正加害人与受害人协商机制。社区矫正是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基地,案件转向处分后,社区尽快建立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协商机构,尽快组织加害人、受害人面对面的商议,对关系的修复至关重要,对受害人也是一种安稳,加害人对受害人的道歉,认罪,积极赔偿,都能化解受害人的怨恨,以及报复心理。其次完善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犯罪不但是对受害人的伤害,对社会关系的破坏也是犯罪的一个主要方面,犯罪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张到了极点,到了用暴力加害的地步,破坏的是社会的平衡关系,因此需要重新建立一个平衡。 “加害人在社区的义务劳动,接受社区的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更有益,也可以让加害人通过劳动感受到犯罪的耻辱,修复破坏的社会关系,征得社会的谅解,尽早回归社会,对社会做些有益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