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网络舆情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研究【摘要】 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已经成为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系统共同关注的一个话题,本文以当今发达的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为背景,尝试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审视司法公信力的问题,但的写作重点不在于对这种现象做实证分析,而在于从理论上分析这种现象的成因,试图提出一个新的视角来审视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建设的理论,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网络舆情;司法公信 对于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目前我国司法审判系统最为关心的一个课题,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信息化程度已经足以改变我们对于整个人类社会信息传递和交流的所有既有认识,在这
2、样的背景下,对于司法公信力如何构建的研究就愈发体现出其时代意义。 今天的时代已经不是那个把法律刻在石板上就能改变法史学研究风潮的时代了。不必去解释 web2.0 到 3.0 的进化,也不必解释移动互联网与互联网的区别在哪里,就算你不知道 Twiiter 和 Facebook,只要知道微博、人人网、微信这些名号,那就证明我们已经身处这样的一个过时的、但却最贴切的标签-信息时代。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时代背景,深深地改变了法官、法院和法律在公众眼中的形象。 2工具的进化,使得普通大众对于法律的获取和对于法律的认知也达到了一个空前的高度,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根据法律来对法院
3、可能作出的判决进行预判,并将最终的判决与其期望的判决进行比对,从而得出对于司法公信力的认识。而另一方面,一个案件判决的终局性有多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通大众对法院判决的信服程度,也就是公信力的大小。而这样的两种力量就导致了一个悖论的产生,以许霆案为例,一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的判决结果在互联网上激起了轩然大波,舆情认为本案量刑过重。本案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法律的适用都没有改判,仅仅以许霆主观恶意较小、危害程度较轻为由,将该案改判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在没有推翻一审查明事实和法律适用的
4、情形下,对一审判决进行如此大幅度的改判,无疑是对判决效力的一种否定,但这样的二审判决却得到了互联网上的一致好评;假设二审法院在认定了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判决,那么一定是维护了司法的权威性,维护了司法公信力,但却与民意相悖又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改与不改都是在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又破坏司法公信力。如何解释这样的悖论,恐怕应该换一个视角。 一、网络舆情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 在信息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传统的模式产生的悖论是难以调和的,这也就要求我们以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如今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前述分析,笔者认为,在这个网3络舆情日
5、益重要的信息时代,构建司法公信力的途径已经不是通过提高法官素质、严格遵守程序公正、建立透明的审判过程、积极回应大众所能解决的了。法院的审判,是否符合大众心中的公平正义观,才是目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点。对于这样的一个观点,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什么才是大众信仰的法 对于法的特征,翻开任何一本教科书,我们都能找到一些相同的概括。法律的威严体现在于他的强制力,是通过法律的权威和不可挑战来调整社会关系和实现国家治理的。 “理智化和理性化的增进,并不意味着人对生存条件的一般知识也随之增加。但这里含有另一层意义,即这样的知识或信念:只要人们想知道,他任何时候都能够知道;从原则上说,再也没有什
6、么神秘莫测、无法计算的力量在起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计算掌握一切。而这就意味着为世界除魅。 ”也就是说,法律的威严是需要强制力的,但这样的强制力,不是依靠神秘,而是让人们通过已有的规则来判断和预测。 回到文章开篇的许霆案,毫不夸张的说,是网络的舆情、是网民的同情心、是发达的现代通信技术,让这个本来已经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悔恨终生的年轻人有了一次好好反省的机会,看起来这次改判顺应民意,让群众满意,但冷静思考后,就会发现这样的改判本身就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最大践踏,让法院的判决不具有威严,因为这样看似多数且正义的“舆论”正在主导我们的审判,甚至主宰了法律。正如托克维尔所看到的那样,多数人带来的可能是民主,但
7、也有可能是暴政。二审中对于改4判的理由,也仅仅是情节较轻、危害较小,虽然一审法院的量刑或许存在问题,但无期到五年,这样结果,恐怕不能用量刑不当来解释的通。 对于司法公信力的最大维护,是维护判决的尊严,对于错误的纠正,也应该符合对法律程序和法律逻辑的尊重。看似我们“纠正”了一个不符合民意的“错判” ,但这无疑让大众对判决的权威性印象大打折扣,因为一个强大的“舆情”就可以左右法院运用法律所做出的判决。 (二)法律应该怎么被传播 维护司法的权威在技术上不是什么难事,有观点认为这样维 护司法权威而不考虑民意,如何在大众心中树立法律公平正义的形象?而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其出发点必须是大众对于法律以及法
8、律规范如何调整社会关系都有着清醒的认识,这也正是我们普法教育最薄弱的环节,我们只是“普”了法,把一条条冰冷的法律公布出来。通过现在发达的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所有被制定出的法律,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畅通无阻的得到,到处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诉讼指导书籍或那样的法律解读文章,但却没有正确的给大众展现一个鲜活的法律运行图,因为法律要运行,并不是只有法条,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需要的是一个整体。 法条并不代表了法律的运行,但大众知道的只有法条,没有正确的引导,通过一种简单的推理,就会得到一种简单的正义观,然而这样的正义观并不能体现具体案件的公正,就会导致再正确的判决,也可能因为不符合大众心中的“公正”而被认为
9、是不公正的判决,因为大众正义的大前提正是白纸黑字的法条,而法院判决的过程却中“总会”有些5“贪赃枉法、官官相护的道德败类。 ”从这个角度讲,这样的普法,判决已经不能体现正义了,法院丧失了公正,也就没有了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舆情视角下的司法公信力构建的路径 人类文明在一直追求的,一个数字化、信息化的社会,一个更方便、更快捷、更高效的人类生存环境,但不管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发生怎么样的变化,司法的公信力却是法律永远赖以生存的根基。解决的方法也很简单。 1、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有错必纠当然是我们审判实践中的根本宗旨之一,但要通过适当的制度来合理的进行,不能被“民意”所劫持,进而丧失了司法的独立性。遵
10、行大陆法系的传统司法原理,对于这种舆论关心程度高,可能涉及日后大众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根据程序提审,并由此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来指导日后的审判工作,严格的控制司法过程在法律程序的范围内。 2、司法公信力建设的主要方向需要由人转变到制度。法律可以规制人的行为,但不能规制人的内心,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不是在于打造一批“圣人”法官,这不啻是另一种人治思想的复辟,是柏拉图的“理想国” ,把司法公信力的问题归于法官的无能是不理性的,每一个法官都是不一样的,每一个法官也都应该有属于自己的公平正义观,波斯纳是、昂格尔也是,而一个科学的法官选任制度才能保证这一前提的实现。 作者简介: 王濛(1983-) ,陕西西安人,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