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复性司法制度在中国实践构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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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修复性司法制度在中国实践构想摘 要 修复性司法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式与方法,是刑事司法发展的方向。修复性司法相对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以刑罚为主体的一元的犯罪预防模式转化为以刑罚和非刑罚相结合的多元犯罪预防模式。文章在阐述组织行为学相关理论以及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修复性司法结构的构建,并结合修复性司法的特点,提出了相应的修复性司法结构的建设。 关键词 修复性司法 组织行为 被害人 加害人 犯罪 作者简介:劳伟汉,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95-02 一、冲突产生于内心 修复性

2、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要让加害人与被害人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资源,只有的表达内心的想法。与传统的司法相比,我们能更好的揭示犯罪产生的机理和犯罪产生后的处理方式,从而阐述冲突是内心世界和外部世界共同作用的结果。 心理变化,产生心理对立认识与意志形态公开犯罪行为处理 首先,作为这个假设前提的人为具有良知,良能,良心的普通人。中的因素不一定会必然产生冲突与犯罪,但必定是冲突与犯罪产生的2必要条件。 1.首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沟通能够为冲突与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沟通无效即无解,以及沟通上产生的信息失真等,是冲突产生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冲突的原因。犯罪学研究证明受到不平等待遇,人们对公平,正义失去信心,是犯

3、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国家不应该把公平和正义作为打击犯罪的幌子来盗走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 2.第阶段中的传统的司法处理方式为如果存在有依据的法律,则采用赔偿,报应与矫正的方式来处理,无相关法律依据则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解释等形式使之纳入法律规范之中。 第阶段中的修复性司法则是通过改变行为人的内心,即扭转行为人认识与意志上的错误,使之主动接受社会良好的主流的价值观,改变潜在的,可能会发展为犯罪的不利隐患,使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且同时能够更加地关注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及时满足被害人的良好欲望。(消除)重新使人们相信正义的存在 (加剧)恶性循环,报复不断 二、应更加关注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内心世界

4、在传统刑事司法中,被害人并没用取得实际的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并没用像在修复性司法中完整地表达他们内心的真实感受和世界取得的相应的赔偿,修复性司法以讨论和协商为基础,被害人的直接参与是关键,被害人通过参与其中,获得信息,向外界描述其受到的伤害,并对其所期望的司法结果进行控制,从而让被害人的复仇心理得到消解,恐3惧心理得到缓解,赔偿心理得到满足,并能快速与有效的恢复到其所希望的正常生活中来。 在强调加害人罪的时候,必然会给加害人带来耻辱,在布拉斯沃特对羞辱的分类总比:一种是烙印性羞辱,这种羞辱是一种不断贬低加害人,使其污名化的过程,逐渐将其逐出社会,将加害人“犯罪标签化” ,使加害人扎根于犯罪而无法

5、自拔;另一种是融合性修复,这种羞辱是在谴责犯罪并让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同时,保持对加害人的尊重,让其在一种和谐的背景气氛下表达真实的自我,并积极地接纳其重新回归社会并在不让其忘记罪行给他带来的羞愧的基础上,努力从内心感化,从而防止再犯的发生。 三、过程分析 1.首先非正式的接触被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准备工作期间设计的问题或者方案获悉期望,主要是了解他们是否有启动修复性司法模式的意愿,通过晓以利害来获得他们的信任。此时交谈与后期的谈判不意愿在于,这时主要是为了获得大量个性信息,尽可能地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为以后的程序还运行设计提供有力支撑, (1)一般采用面对面的口头沟通,优点是快捷和反馈及时,若接收

6、者存在疑问,发出信号者能及时接收到反馈,并迅速予以更正,同时可获得第一手的面部表情资料。 (2)非正式沟通的地点可选择他们各自的住所,尽量避免会给他们带来压抑或恐惧的地点,也应尽可能避免会影响到他们正常工作或者学习的地方。(3)人选上可适量使用女性,因为研究证明,男性主要将谈话用于强调状态,而女性则是通过谈话来建立联系,第一步我们是要与他们建立一4种相互信任的联系,而非强调他们现在所处的状态。 2.信息的处理,需要建立信息管理体制,首先将信息进行过滤,因此前期所获得的大量真实的信息在这时变得十分关键,通过有选择性德信息筛选,从大量真实的信息中将由价值的信息提取出来,并整理汇总,信息的选择要做到

7、以下五点:(1)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性信息,比如同时想要拥有一次能够面对面述说的机会等;(2)被害人与加害人的个性信息,例如被害人希望从加害人那里得到什么方式的赔偿等;(3)情绪,如果任何一方都很激动,那么则应延迟下一次的沟通交流,若此时盲目或者过激地启动程序,会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4)语言个性,通过个性化的语言,可获得他们的性格特征与内心情感,例如他们具有会过情形的语言,以便挑选合适的人员来对症下药;(5)文化背景与职业特征,看其是否拥有较好的受教育经历,是否有宗教信仰等,这些信息为参与人的选择与谈话的设计都具有重大意义。 3.对信息进行第一次反馈,如果以上获得的信息都为良性,专业调解人员

8、应及时地把信息反馈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征询被害人意见,选择会议地点。 4.与第一次信息反馈同时进行的是参与人制定工作目标,规定大致的时间期限,相应的应急方案,有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顺利面谈的引导方式,初步拟定协议内容,确定参与人人选。 5.信息的第二次反馈,将由法院确认协议的效力,法院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效力等同于判决,一式六份,分别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当事人双方、基层组织保留。 5四、相关细节问题处理 (一)双方是否自愿参与问题处理 根据期望理论,一种行为倾向的强度取决于个体对这种行为可能带来的结果的期望度,以及这种结果对行为者所具有的吸引力,当当事人认为努力会带来良好的结果时,他们就会

9、因此受到激励进而更加配合,良好的结果可能是被害人、加害人得到公正待遇,被害人获得合适的赔偿,加害人能够更好更快的回归社会。 个人努力顺利进行良好结果个人目标 (简化期望图例) 良好结果示例 (二)反以修复性司法为借口的欺骗问题处理 反抗行为 未满足的需求紧张 寻求释放行为被害人第二次伤害 容忍行为 反对对加害人进行欺骗,因为这样不仅不利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矛盾解决,反而会加剧二者之间的冲突。 (三)决策者在决策中注意的问题处理 (1)过度自信:当我们被要求就实际问题做出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可能性的判断时,我们倾向于过度乐观。同理对被害人与加害人就可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判断时,应十分慎重,就制定的初步

10、协议是否会得到当事人双方满意时也要认真推敲。 (2)成见:如同布拉斯沃特所述的耻辱感一样,反对加害人的污名6化,要着眼于整个事件而非某个人,若人们将认识固定于最先获得信息上,则会拥有成见,并很难接受后来的所有信息,只要谈判发生,成见就会出现,主持调解人员不仅不能让自己存在成见,还应该用正面评价来抵消其他人心中的成见观念。 (3)证实偏见:我们不可能获得所有的客观信息及证据,法院作审判时,何尝不是将有害于被告人的信息作为审判的依据,而在修改中,不能将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信息避而不见,因为证实偏见会错误的影响我们寻求共同点的努力,我们只想听我们所爱听的,但是相左的信息也是存在价值的。 (四)政治

11、权力地位问题处理 首先在修复性司法中产生政治行为的大概六个特征是:低信任度、角色模糊、无明确的规则、贬低一方的行为、民主化参与、自私自利的工作人员。 (1)组织信任度程度越低,政治行为发生频率越高,非法的政治行为也相应真多。 (2)角色模糊指对工作人员、参与人员、相关参与人员的行为范围,权力只能,权利地位的明确界定。 (3)无明确的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组织都需要程序规则。(4)贬低一方的行为,容易产生成见,容易损害被贬低方的合法利益。 (5)民主化参与能够降低组织中权力方的专制。 7(6)自私自利的工作人员,当组织中成员对组织政治的理解度较低时,通常会将其视之为威胁,会对工作结果产生负

12、面影响,当组织政治被视作威胁时,必然会影响工作结果。 五、相关机构的配置 随着当今社会转型与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人们对司法公平正义日益失去信心,人们的价值观发生模糊,你想开始丧失,集体意识淡薄,原来可以规范大多数人的道德价值规范开始失去了作用,冲突的不断发生,犯罪率节节攀升,治安变差,政府不得不迫于名义的改革运动日益高涨。 西方社会警政的核心内容就是把人们的居住地划分为若干个便于管辖的小集落,通过增强警民联系,了解民意,改善警民管辖,不断恢复与强化社区集落群众的集体意识,建立一个良好的人际关系网。我国派出所,公安局体系正符合这一硬性要求,只是现如今十分缺乏人民群众的信任,整体队伍素质不高,官

13、僚作风严重,以社会主人翁的高姿态面对群众,丧失了为人民服务的谦虚谨慎作风,滥用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故十分难以肩负社会警政这一重担。因此迫切的需要在警察队伍中引入全面质量认证管理,即 TQM,对所有执法人员,特别是警察与城管进行严格筛选,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笔者认为社会警政无需建立一个全部高科技武装的高成本运行体系,只需将责任细化,只会权让出,队伍与群众的素质提升,建立起警民之间互相信任和支持的关系即可。若采取高监控,高打压的模式,犯罪只会和弹簧一样被压得越短,弹的越高,根本不可能降低犯罪,而且还会侵犯到群众的权利与自由,误导8不成熟的执法队伍犯错,激发全社会成员的反逆心理,直接危及到社会

14、秩序的稳定。 社会监控是与社会警政相结合使用的机构设置,其所采取的主要是自我消化,自我修复的原理,如同蝾螈一样,可对其已损坏的组织按一定步骤和时间恢复到先前完好状态。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演化为比较好的社会监控组织,通过与社会警政相配合使用,能更好的贯彻相关法令,更好的对犯罪者进行监控,保护社会群众的意志利益(即制定相关法案所体现的效益) ,提高犯罪者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和速度。 任何机器都是要由人来操作或者设立程序来使之正常运行的。重中之重其实是设立相关机构人员的培训机构和选拔制度,无论是家庭会议模式,社会警政还是社会监控,现如今的司法、执法人员,社会群众都是无法胜任的,就比如选拔家庭会议模式

15、的参与人,相关参与人,单纯的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如果不接受系统的其他思维体系培训,并通过几年时间的时间经验积累的话,是很难从事这一项任务的。当今司法体系与工作人员过于有效,选拔制度过于粗糙和低端化,要想让修复性司法制度能够作为传统司法工作的灵位一只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的手,必须从人员选拔制度和培训制度方面进行考虑。 参考文献: 1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斯蒂芬P罗宾斯.组织行为学精要(第 8 版).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 3王敏.论修复性司法模式.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2). 94刘东根.恢复性司法及其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借鉴.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2). 5李纂通.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北京理工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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